《艺术卖比》不是“淫秽表演”——兼谈艺术制度的缺席
2011年3月20日在宋庄当代艺术馆举办的“敏感地带-行为艺术展”上,艺术家成力以“性爱行为”创作了《艺术卖比》的行为艺术作品,警方以涉嫌“淫秽表演”将艺术家拘留。2011年4月24日北京公安机关发出处罚决定书,以“裸体进行淫秽表演,引发多人围观,造成现场秩序紊乱”的“寻衅滋事”罪名对艺术家成力执行“劳动教养一年”。
然而,公安机关认为《艺术卖比》行为艺术是“淫秽表演”完全不能成立。我在《行为艺术的裸体不是“裸体”——驳许石林》一文中曾说:
在当代艺术作品中,实际上“物品”不是原来意义的“物品”,这是杜尚的著名作品《泉》所昭示出的艺术中的物品通过语境的改变可以消解“既定所指”而生成“新的所指”的当代艺术(观念艺术)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特征。……所以,在当代艺术的具体艺术语境中,某物品不是原来意义的物品——即不是“既定所指”,而是传达(或参与传达)某种观念的媒体,即物品的能指产生了新的所指——“艺术所指”,这种“艺术所指”只能在具体的艺术语境(由相互关系着的语境要素共同形成)中才能生成和确定,“既定所指”在“艺术所指”生成的同时而被消解。由此,我们说,行为艺术的裸体——即“艺术意义的裸体”——不是“裸体”——即不是“生活意义的裸体”,它只是传达(或参与传达)某种观念的“媒体”。但由于行为艺术的“艺术意义上的裸体”仍然存在“生活意义上的裸体”的外部特征——即都是裸体及其动作,以至于总有人见到“艺术意义上的裸体”就会习惯性地联想到“生活意义上的裸体”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一见到当代艺术中的“裸体”就大惊小怪的原因,特别是那些没有当代艺术基本素养的人更是如此。今天,如果还有谁看到当代艺术作品中的人还是人,狗还是狗,大便还是大便……裸体还是裸体,他要么就是完全不懂当代艺术,要么可能就是“别有用心”。【1】
以此来看艺术家成力的《艺术卖比》行为艺术作品,我们完全不应该把它视作“淫秽表演”。
1、《艺术卖比》的“性爱”行为表演是处在艺术语境、而不在生活语境中。宋庄当代艺术馆、行为艺术展活动、参观艺术展览的人、配合行为表演的大横幅“艺术卖比”、作为艺术家的行为者等环境要素,明显构成了“性爱”行为表演的特定艺术语境,它明显有别于生活语境。其中,“参观艺术展览的人”主要是当代艺术界人士和当代艺术爱好者,普通群众即使有也是极少数,更没有儿童观众,因为对于现在来说,当代艺术仍然属于先锋艺术,仍然不为普通大众所熟悉,所以,从来当代艺术展就很少普通大众参观;即使是在艺术界,对于主流艺术界来说,当代艺术仍然是“小圈子”的事。所以艺术家显然有了、并实现了特定艺术语境的预设,那么处在特定艺术语境中的“性爱”行为不再是生活中的性爱所指,而是产生了新的“艺术所指”。
2、《艺术卖比》的“性爱”行为的“艺术所指”显然是想讽刺今天的当代艺术毫无廉耻的商业化,已经使艺术丧失了基本的文化良知和责任。这一艺术家明显希望的文化反思的“艺术所指”实际上只能是“性爱”行为在上述特定艺术语境中的必然生成,以至于《艺术卖比》行为艺术作品不仅仅是指艺术家的“性爱”动作,还包括了宋庄当代艺术馆、行为艺术展活动、参观艺术展览的人、配合行为表演的“艺术卖比”大横幅等在内的整个艺术语境。《艺术卖比》的“性爱”行为的“艺术所指”还有一个明显的引导语境要素,它就是配合行为表演的大横幅“艺术卖比”,正是它的提示使观众更容易产生对中国当代艺术现状的联想和反思,这一“艺术卖比”大横幅也透露了艺术家表演“性爱”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艺术,而不是为了艺术之外的生活、商业等,更不用说“淫秽表演”,我们找不到这些艺术之外的动机的符合逻辑的客观证据。尽管作品的语言结构对于其所希望创造的文化反思的观念来说,不一定很恰当,也不一定很有效(实际上太表面化了,而且,当代艺术界男性多,考虑女性主义因素,作品也应该做成“艺术卖屌”才是。请参照我分析“问题主义艺术”语言学的许多文章),但这是另外一回事,即使完全无效,它也不存在艺术之外的所指和动机。
3、《艺术卖比》行为艺术的表演也尽量注意了如何避免造成对社会大众的不良影响,这从表演是在楼顶和地下室进行就可以明显看出来,它显然是为了将这种伴随冲击社会伦理的作品尽量局限在较为私密的环境,局限在艺术人士观看,而不是有意针对普通观众。实际上整个观众都不多,普通观众可能更是极少,且完全没有儿童观众,观众秩序也非常好,根本不存在公安部门所说的“造成现场秩序紊乱”,所以对社会的可能负面影响应该极为有限。至于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传播,由于已经是伴随着对这个作品的各种讨论,所以更谈不上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了。
4、“淫秽表演”,比如现今社会上的“脱衣舞表演”、“性挑逗表演”等,是通过满足观众性欲望以达到商业目的或满足自己的某种性心理,它和《艺术卖比》行为艺术那样的“文化反思”的诉求完全不一样,这很容易鉴别。
5、《艺术卖比》可能存在的社会问题实际上是,像这样的冲击社会伦理的作品不应该在宋庄当代艺术馆这样的公共艺术空间、而应该在非公共艺术空间展出。但其责任不在艺术家,也不在宋庄当代艺术馆,它恰恰暴露了我们的国家在当代艺术管理上的滞后。在中国当代艺术发展近30年的今天,我们仍然没有针对当代艺术的一系列符合现代宪政精神的制度,比如:“潜在问题作品专家评审制度”(“潜在问题作品”是指当展出方式方法不恰当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作品)、“潜在问题作品展出制度”、“公共艺术空间和非公共艺术空间管理制度”(两种空间对展出艺术品的性质、参观对象、环境要求、媒体传播等等具有不同的规定。“潜在问题作品”的首次展出应该在非公共艺术空间,并有严格的观众、环境、传播等限定)等等,这些制度应该包括在一部充分体现现代宪政精神的《艺术法》及其实施程序中(我们何时才能有《艺术法》?)。由于缺乏这样的一些艺术制度,所以,像《艺术卖比》这样的冲击社会伦理的作品,根本找不到既能有效避免对社会的可能不良影响、又不影响艺术的充分表达的合适的场所,这就必然导致先锋艺术与社会的不断冲突,而无法保证艺术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
我在拙文《问题作品与言论自由——中国当代艺术合法化问题》中说:
艺术的社会问题绝不是文化或社会管理部门的几个公务员能够认识清楚并下结论的,它需要一定资格的具有独立身份的艺术专家组成的艺术社会组织,遵循严格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就像国外电影分级评审一样。评审的目的也是为了艺术言论的合适方式的公开表达,而不是为了禁止公开表达。【2】
所以,在我们的国家针对当代艺术的体现现代宪政精神的管理制度缺席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管理者(包括公安部门)应该谨慎对待自己缺乏真正认识的当代艺术和当代艺术家,应该充分尊重真正的当代艺术专家的意见,准确把握当代艺术所引起的实际社会影响的好坏及其程度,不要动不动就对当代艺术以表面现象进行违反人性、道德或有罪的认定。不然,如何保障当代艺术家的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社会又如何进步?要知道社会的进步总是依靠那些先锋文化的自由探索而实现的。像《艺术卖比》这样的既没有造成多少社会不良影响、更没有犯罪的冲击社会伦理的行为艺术,完全应该只让它们接受社会(文化艺术界)的自由争鸣,而完全不应该“拘留”、“劳教”艺术家。
参考文献
【1】吴味《行为艺术的裸体不是“裸体”》,网上可查阅。
【2】吴味《问题作品与言论自由——中国当代艺术合法化问题》,网上可查阅。
2011年5月7日星期六于深圳
【编辑:唐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