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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以艺术为名兜售低俗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克杰 2011-05-10

3月20日,宋庄艺术家成力在北京通州区宋庄镇当代艺术馆参加了一场名为“敏感地带”的行为艺术展,作品内容为他和一女性进行现场性爱动作,表演后两人都被警察带走。随后,警方以“寻衅滋事(淫秽表演)”为由对成力劳动教养一年(5月8日《北京青年报》)。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成力的代理律师还以“大众和警方对艺术的认定可能不一样”为借口,“要找一些艺术家对成力的行为艺术做认定,并邀请法学家对艺术和法律的边界进行探讨”。并在给警方的律师协商函中称:“成力行为属于在特定时间、特定场所、面对特定人进行表演的艺术行为,其场所不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本着对艺术宽容的态度,不适合对成力实施劳动教养。”

 

律师的理由真是冠冕堂皇,三言两语就把低俗淫秽的表演“上升”到“艺术层面”。然而,笔者要问,艺术馆何时不属于公共场所了?有什么理由将进入艺术馆的人认定为“特定的人”?至于所谓的“对艺术宽容”就更经不起推敲了,因为在当今名利诱惑极大的环境下,不少人企图以“出位”博“出名”,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人其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为社会道德和法律所不容,于是就挂上“艺术”招牌,事实上背后兜售的却是十足的低俗和淫秽,不过是为自己准备一块虚伪的遮羞布,企图逃避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试想,如果成年男女在公共场所,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展示性行为,真的被定性为“行为艺术”的话,那么,就没必要禁止一些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违法淫秽表演了,因为在那里也都是“在特定时间、特定场所、面对特定人进行表演”。

 

看来,社会公众越来越需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防止个别人以“艺术”名义兜售低俗和淫秽,挑战主流社会道德,亵渎国家法律。谈到法律,需要指出,对类似事件的规范还存在明显的漏洞,具体来说就是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将妨害风化入罪,给警方执法带来不便。比如对这样的淫秽表演只能定性“寻衅滋事”,还真是不太恰当,若是定性“有伤风化”就再恰当不过了,甚至可以将其入罪。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妨害风化罪,用以惩罚那些严重败坏道德的行为。三年多前,日本歌手在台湾某舞台上全裸1分钟,台湾警方就以妨害风化罪侦办;而一年前有一名美国男子裸体在家煮咖啡,被一名路过的妇女和一名7岁男童看到报警,警方就以妨害风化罪将其逮捕。

 

总之,“艺术”决不是个别人践踏法律、亵渎道德的挡箭牌。严格来讲,成力上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刚刚入刑的醉驾、飙车和扒窃等行为小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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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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