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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化角度管理拍卖业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杜立明 2013-01-21

从今年的3月1日起《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这部新的《办法》之所以受到拍卖界的关注,就在于突出强调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对一些违法的行为也有了量上的处罚。

拍卖行业在中国并不算新生事物了,但第一部《暂行办法》出台却是在12年前,那时的拍卖环境与现在不可同日而语,许多问题还没有显现出来,因而原有的条文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关部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拍卖企业6700多家,其规模已经相当可观,制定与完善拍卖业法规确实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方。从另一个方面讲,2012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违法拍卖案件70多件,涉案金额3100多万元,如果法律法规跟不上拍卖业发展的步伐,类似的案件恐怕难改逐步上升的势头。

我理解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有不少新亮点。其一是更加市场化。国家注册拍卖师王凤海就指出,新办法在市场监管方面正向着更加合理宽松、更具操作性方向发展。比如,《办法》删除了《暂行办法》中关于工商机关“应认真审核拍卖备案材料,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法规定的应及时处理”的规定,同时,还删去了备案内容中拍卖标的“有关审批文件”和“其他材料”等表述。其二,新办法明令禁止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雇用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等。对上述违法行为,除由工商机关予以警告外,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量化处理,对解决拍卖业长期存在的商业信誉问题将起到一定的作用。新办法的实施恐怕不会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还是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从市场规律看,拍卖行为也是商品交换的过程,这样的交换行为更具透明和公平性,本就应该在“阳光”下进行。一部新法规的出台,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只不过是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一些台后的行为恐难以被察觉,还难用《办法》去约束,就好比一个暗处,一个明处,那些扯不上台面的交易总是躲在暗处,即使是“阳光下的罪恶”有时候也无法套用《办法》,这就需要我们从两个方面去解决,除了行业自律外,更重要的是要有相关的部门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去发现问题,这样新《办法》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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