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到对这个那个的保护时,很多事情都会遭遇令人倍感无奈的尴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但各类法律法规大多是建立在各自为政的基础上。
近期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文联联合主办的“去伪存真——书画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高调提出将把书画打假纳入国家打击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之中,重点查办一批扰乱书画市场秩序的大案要案。这应该是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但问题是,这只是一个部门的一厢情愿。著作权修法无疑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举措,但如何修?书画作品不同于文字类的文学作品,它不具有直接或直观上的真伪对比,也就是说它没有量化指标。在此,我仅举一个案例来说明书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无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10月12日审理苏敏罗诉北京翰海拍卖公司拍卖吴冠中假画《池塘》案。尽管吴冠中对涉案的作品进行了自证,并郑重地亲笔写上“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的鉴定结论,但翰海公司却在法庭答辩中坚称:“让画家本人来鉴定其作品的真伪,存在很多弊端,也不符合司法规定。吴冠中在本案中不能既充当证人,又充当鉴定人。如果吴冠中是证人,他需要出庭作证;如果作为鉴定人,则吴冠中需要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书画的鉴定,主观性很强,弹性很强,画家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最终该假画案并没有支持吴冠中先生维护自己著作权的自证,判决原告败诉。
再言之,即便是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书画鉴定家,面对法律诉讼,他们的观点也因是否具有司法效力而陷于无奈。除此之外,多年来书画市场的真伪鉴定风波所凸显出来的问题,也会使得书画著作权的保护成为一句空谈。在权势的淫威和利益的诱惑下,书画鉴定家在很多时候都表现得别样异常,学术良知和做人道德全都在淫威和利益面前成为俘虏。更可怕的是,很多书画家的学生和子女也介入其中,成了造假、拍假、贩假的帮凶。此外,媒体和一些出版社在某种程度上也为造假、拍假、贩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无疑是诚信的危机,而这一诚信危机也是千余年来的顽疾所致。如果说书画是传统的艺术,那么书画造假也随之成为了一个传统的职业。抑或正因如此,我国政府制定的《拍卖法》也就讳莫如深起来,暧昧地以“瑕疵”一词诠释“赝品”一词。《拍卖法》最终成了拍卖机构不对赝品承担法律责任的“尚方宝剑”。
在我国,书画市场的正规主力军是拍卖机构,天价成交和天价赝品几乎都是拍卖机构运作的产物。因此,它具有导向意义。如此的正规主力军的战略和战术宗旨都是对赝品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如何去维护书画家的著作权和版权?类似于北京琉璃厂、潘家园的古玩城,虽说赝品泛滥成灾,但比较数千家大大小小的拍卖机构而言,那只能算得上几只苍蝇。书画打假还是要从打老虎开始,这叫“擒贼先擒王”。要想行之有效地推进著作权的修法,一家职能部门的身体力行和洁身自好显然是不够的。《拍卖法》不修改,书画打假和书画家著作权维护的问题依旧是问题。
我在2006年就提出“遏制艺拍市场赝品泛滥,组建‘拍监会’势在必行”的呼吁,并形成文字委托全国人大代表朱海燕女士提交全国人大。朱女士不愧为乐于和敢于代表人民说真话的合格代表——在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她将《遏制艺拍市场赝品泛滥组建“拍监会”势在必行》的提案提交人大会议,得到与会者和数百家媒体的重视,《法制日报》“两会特刊”给予了重点报道。
我在文中着重提出,要想在书画拍卖中有效地遏制赝品泛滥,必须参照证券交易的相关法规,建立一个“拍卖监督委员会”,以期实现对拍卖程序进行有效监督,打击拍假行为。这一观点引起部分有识之士的共鸣。但事情过去七年了,我们呼吁修改《拍卖法》的呼声也仅仅是一个个呼声,并没有得到立法机构的重视。呼吁修改《拍卖法》如同呼吁官员公布财产一样,都是立法之痛、修法之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