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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藏品小心欺诈 回购难官司多维权无门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王蔷 2013-03-20

打着升值潜力巨大和到期回收的幌子,一些收藏品公司向投资者推销各种价格不菲的藏品。然而这些藏品的市场价值很难确定,而一些公司承诺保值回收的宣传则涉嫌欺诈。近期东城法院就审理了多起收藏品投资引发的官司,在打官司过程中,购买者发现自己很难以消费者的身份维护权益。

出品单位真假难辨

在两三年的时间里,50来岁的许女士从一家收藏品公司购买了包括人民币连体钞、画作、书法作品等在内的价值十几万元的数件藏品,本指望这些藏品能够迅速升值或被公司高价回购,但令她苦恼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多数藏品都成了烫手的“山芋”。去年她和同样购买了这家公司藏品的朋友,把收藏品公司告到法院,接连打了三四个官司。

其中一起官司是关于名画《富春山居图》。2012年3月6日,许女士以每幅6300元的价格,从中泉翰林(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幅使用“钞卷纸”印制的《富春山居图》复制品画作。

原画作是元代画家黄公望所绘,是和《清明上河图》同样闻名的中国名画之一,原作有两段,分别藏于浙江博物馆和台北故宫博物院。

许女士在中泉翰林公司工作人员的极力推荐下,购买了两幅被称为极具投资价值的《富春山居图》复制品。所谓钞卷版,即使用人民币钞卷纸以及人民币防伪金线印制。但拿到画之后,她仔细一看,却产生了怀疑。

复制的《富春山居图》画作的卷头标明是“中国国宝研究院出品”,但其附带的收藏证书内页却标明是“北京国宝研究院”出品,落款处签章又变为“北京国宝时代工艺技术研究院收藏专用”。画作还有一份由文物界多位名人、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上面标明此画作是“北京国宝工艺研究院”出品。

到底是哪家单位出品的?许女士的律师邢树宏告诉记者,经过调查,他们发现实际上所谓的“中国国宝研究院”、“北京国宝研究院”、“北京国宝工艺研究院”均不是合法存在的单位,是虚构的单位。而“北京国宝时代工艺技术研究院”仅仅是一个注册资金50万元的企业,根据《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根本不具备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的资质。

藏品投资价值难定

许女士和她的朋友当初是看上了名画复制品的升值潜力。但这种名画复制品究竟有多大的投资价值呢?记者从淘宝网站上查询,发现很多商家售卖这种钞卷版的《富春山居图》,标价多为每幅两三千元,仅为许女士购买价格的一半。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有三四百家收藏品公司,以推销旧版人民币、邮票、粮票等以及类似《富春山居图》钞卷版的收藏产品,在广告宣传上都号称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将来势必“涨幅惊人”。

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邢树宏说,像钞卷版这类藏品的投资价值很难确定,首先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物复制品,而是印刷的仿制品。按照文物复制管理的相关法规,文物复制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纹饰、质地等,基本采用原制作工艺复制与原文物相同的制品的活动”。像《富春山居图》这样的国家一级文物,其复制“必须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而钞卷版的《富春山居图》,是用人民币钞卷纸印刷的,上面还有防伪金线和水印,只能说是一种印刷品、仿制品,不是真正的复制品。

据收藏界的业内人士说,这种仿制品如果是限量发售的,还是有一定收藏价值的。但现在有些公司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而谎称发行数量。但即使限量发行,“有价无市”这种现象也是会存在的,最常见的就是没有回收渠道。特别是一些重大题材的收藏品,一般要经过很多年后才会显示其收藏价值。

正像许女士所担心的那样,这种收藏品如果无人收购,即使标价高昂,又有何用呢?

公司回收承诺难兑现

为了打消投资者的疑虑,很多收藏品公司都承诺可以到期回收。有的公司称其销售的收藏品有一年的锁定期,1年以后可以原价或高价回购,所有推荐的产品在三年内都可能价格翻番。许女士就遇到过两家收藏品公司,甚至还签下了回收的协议,但承诺到期后连公司的办公地都找不到了。据悉,有的收藏品公司每年都变更一次办公地址或者公司名称。在网上,也有不少网友反映,他们购买了收藏品公司推销的收藏品,公司承诺回收,但结果一两年了还未见收购。

张先生反映,去年他在一家收藏品公司,经销售人员推荐购买了3万元的藏品,当时销售人员对他说,在本年的11月26日即可回收,并承诺最低收益为15%,并且在收据上注明:“于2012年11月26日到期,保证最低收益15%”。张先生把买到的藏品给专业人士看过,藏品是真的,但价格高于市场一倍多。到期后,张先生发现,公司不在了,所有人员也联系不上了。

另一位来自外地的李先生说,去年他在北京某典藏收藏品公司买了很多藏品,花了大概20万元。对方承诺1年之后回收或拍卖,但都没兑现。之后李先生发现他买的一套第三套人民币大全套的鉴定品相不好,但他是按照全品价8万多元买的。李先生称:“她(指推销员)把我害惨了,没有合同,没有发票,我现在急用钱,愁死我了!”

日前记者实地探访了北京一家收藏品公司。该公司位于崇文门附近的便宜坊大厦,一走进去,便能看到很多销售人员围着客户推销。

销售人员的警惕性还挺高的,一再盘问记者是怎么知道该公司的,记者回答是听朋友介绍,她们还问记者的朋友购买了哪种收藏品。随后销售人员带记者走入展厅,记者看到,这家公司主要经营人民币连体钞、纪念币等收藏品。销售小姐向记者推荐了一款当下正流通的人民币连体钞的收藏品,告知等这套人民币过几年不再流通后,就会迅速升值。

这时记者旁边的一位女士说:“我现在犹豫的是,你们公司到底能不能回收?”销售人员满脸堆笑地说,这些藏品公司都可以到期回收。但她同时表示,回收没有具体的日期,也不提供承诺回收的证明。

维权官司很难获胜

对于购买者来说,大多数情况下维权行为是较难的。因为收藏品市场上的欺诈行为,多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有些信息买家并不知道或者知道得不准确。而商家也有可能会埋下陷阱、扩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做假鉴定抬高价格,但除非购买者有确凿的证据,否则很难从法律上对这些行为进行区分。

2012年5月,许女士接连和收藏品公司打了数个官司,分别涉及人民币连体钞、《富春山居图》复制品和马牧诗词书法作品。这些官司即使胜诉,法院也仅仅支持退货的诉讼请求,而不会支持关于商家欺诈的索赔。

在人民币连体钞官司中,许女士诉称,她以2.8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0套人民币辅币二连体钞票,中泉翰林当时宣传并向她承诺该藏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并承诺到期会回收该产品。可期限到时,该公司并未实际回收。

许女士后来才得知人民银行从未发行过二连体的钞票,只发行过八连体,每套市场价仅1000多元。二连体的钞票可能是出品单位自行裁切的。

许女士以欺诈为由要求中泉翰林公司退货并双倍赔偿。今年年初,人民币辅币二连体钞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中泉翰林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退还货物并返还货款,但未支持许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富春山居图》的官司中,法院没有认定收藏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销售商,其所销售的商品上标注的出品方与所附收藏证书上落款的颁发单位名称不符,其虽未在销售前尽到告知及说明义务,但被告并未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故不构成欺诈。原告以合同价格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原告主张撤销合同的理由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返还被告《富春山居图》两套,退还原告货款的诉请,被告表示同意,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退还钞卷版画作,被告返还货款126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第三起官司中,许女士诉称她花了12万元购买了“名家”的诗词书法作品,但时至今日也未见到作品。许女士强烈要求退货,但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诉讼请求。据许女士的律师说,这位名家的诗词作品内容不详,可能就是十几个字。

法官:

保留证据最重要

时下有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收藏品投资,然而因此引发的官司也逐渐增多。记者了解到,东城法院近期就受理了多起涉及收藏品投资的官司。

东城法院的民四庭法官庄馥源告诉记者,目前关于收藏品的纠纷官司大都和“真假”有关,一类是商家所售的收藏品涉嫌造假,另一类是销售者涉嫌虚假宣传。为了避免陷入纠纷,收藏者应先做好功课,多了解一些收藏品的相关知识,确认发行机构是否具有相关资质以及所购买的收藏品是否适合投资、投资风险大小等。一些机构为了牟利,往往会假冒权威机构的名义或者伪造相关的证明。这就需要投资者多留几个心眼,要多方求证,以防止鉴定造假。

其次要运用各种有效手段保留确凿的证据,比如用手机录像等。对于销售人员提出的到期回收的承诺,应有相关的书面凭证。收藏者还应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发票、付款凭证、宣传资料等证据。最好要求商家将高档收藏品的成分、含量、等级等重要信息详细记录在销售凭证上,作为日后维权证据。

庄法官最后提醒,如果购买收藏品是为了投资,而不是出于生活消费的需要,往往不在《消法》的保护范围,遇到商家欺诈时,不适用《消法》双倍赔偿的规定。如在连体钞案件的审理中,因原告购买该商品的目的是投资,并非生活消费,故法院没有支持许女士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如果收藏品同时也是生活消费品,而商家确实有欺诈行为,购买者才可获得双倍赔偿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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