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把名家之作拿出来通过拍卖公司拍卖,结果没有成交。然而,当张先生把该画作讨回时,却发现了作品上有明显的损坏。张先生找拍卖公司讨要说法,但拍卖公司却不予承认。张先生将拍卖公司告上了法庭。
张先生于2006年2月份与某拍卖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合同书》,约定该公司负责拍卖张先生的两幅作品,分别是郑志明的《母亲的家园》和谢之光的《红领巾和伏老》。在随后的拍卖活动中,《母亲的家园》顺利成交,但是《红领巾和伏老》一画却经多次拍卖而没有找到合适的买主。
2011年7月,张先生来到徐汇区法院起诉拍卖公司要求返还画作。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请。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张先生却意外地发现画作受损。通过目测,画作沿边框左、右两侧及底部共有9处修补过的裂痕及破损。
对于这些瑕疵,双方发生了争议。张先生说,自己送来的画作都是完好的,但是拍卖时并未留样。拍卖公司则一口咬定作品与送来时是一致的,自己并没有损坏。
张先生认为,拍卖公司因保管不当导致拍品损坏,影响该画作再拍卖,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专业拍卖机构,在收取拍卖物品的过程中,对目测即能观察到的多处瑕疵既未在合同中予以写明也未另行约定注明,有悖常理,故原告主张系争画作损坏发生在被告保管期间,法院予以采信。对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保留价酌情判处拍卖公司赔偿张先生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