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交易融资租赁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公司采用销售式租赁模式,与其认可的艺术品持有机构(或个人)通过合作方式出售艺术品。从形式上看类似于商品的分期付款。
艺术品交易融资租赁业务将两个独立的市场行为主体——融资租赁公司与艺术品持有机构(或个人),通过租赁合作组成利益共同体,相互之间的协作关系更为密切、利益一致性更强。
无论是从交易结构上,还是从实施流程上,艺术品交易融资租赁都与标准的直接融资租赁业务没有根本区别。当然作为一个集融资、贸易和信用于一体的中介性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在艺术品交易融资租赁合作中,需要自主承担租金回收方面的风险。
当前国内金融市场融资业务仅把艺术品当成常规资产用于抵押贷款,但业界普遍对于艺术品本身价值存在争议,业务开展进度缓慢。而开发艺术品交易融资租赁业务规避了此类问题,将填补国内艺术品金融产品空白,赋予艺术品交易完整的金融属性,不仅为融资租赁业务在艺术品交易市场开辟出新路径,有效促进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的拓展,而且为艺术品交易市场提供充分资金保障,更好地满足不断发展壮大的艺术品交易的客观需要。
与传统的艺术品交易手段——艺术品拍卖相比,艺术品交易融资租赁规避了艺术品拍卖的流拍风险,有利于提高艺术品交易成交率,解决较大规模资金需求,增强了艺术品交易市场资金流动性。艺术品交易收藏者通过与艺术品持有机构(或个人)洽谈购买价格,可以用更符合艺术品实际价值的金额购买到心仪艺术品。并且拍卖成交价和相关费用需一次性支付清,针对购买艺术品的银行贷款类产品又很少,虽然艺术品销售式租赁资金成本略高,但可使收藏者在动用较少自有资金、相对灵活还租的情况下,获得价值较高的艺术品。
对于作为艺术品交易融资租赁承租方的企业艺术品交易收藏者而言,由于融资租赁模式的期初服务费及每期租金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艺术品交易收藏者可以将服务费以及租金本息作为增值税项进行抵扣,从而减轻增值税纳税负担,这是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关于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相衔接,也有利于刺激和调动企业艺术品交易收藏者参与艺术品收藏的积极性。
随着艺术品交易融资租赁业务逐步推广,不仅为创新艺术品金融实践提供广阔舞台,而且也为丰富艺术品金融理论提供有力支持,进而有效推动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促进艺术品交易产业做大做强,甚至带动艺术品创作的繁荣,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兴盛。
开发艺术品交易融资租赁业务,符合艺术品交易和融资租赁的发展趋势,具有潜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