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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为动漫产业佩带“护身符”

来源:四川美术网 2007-07-20

编者按:目前,动漫已扩展至影视、网络游戏、手机彩信、多媒体等多个领域,并带动了服装、玩具、音像制品等相关产业发展,已经成为一个有着巨大市场商机和文化影响力的创意产业。然而在我国,动漫产业在版权保护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手段和运作模式,严重制约了其发展步伐。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显得至关重要。

  目前,国家对动漫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加大,我国的动漫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由于在版权保护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手段和运作模式,严重制约了动漫产业的发展。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前景至关重要。

  重视漫画的版权登记

  动漫即“动态的漫画”。一般说来,动漫产业分为3个阶段:漫画阶段、动画片阶段、动漫衍生产品阶段,动漫的版权保护贯穿于动漫产业的各个阶段。通常认为,漫画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平面)美术作品,动画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动漫衍生产品则属于(立体)美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漫画作为动漫产业的基础,对其保护应从保护美术作品的角度出发,结合漫画本身的特征,在版权登记、许可使用和侵权认定等方面进行。

  漫画版权登记对于动漫版权保护非常重要,因为作为动漫基础的漫画,创作往往由团队(如工作室)完成,漫画版权登记则主要是对著作权人身份的认证,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人的初步证据,也是权利人许可使用和转让版权的重要凭证。漫画创作完成后,著作权人可以自愿进行版权登记。

  认定著作权人的依据往往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无论是工作室、法人单位,还是其他组织完成的漫画,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人非常必要。例如工作室的负责人和其雇佣的人约定,法人单位和其职工约定。而在委托创作时,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更加重要,否则,漫画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许可使用方面,漫画的第一次使用往往是出版,常见的出版形式是杂志刊载或者连载,或者是出版漫画单行本图书;第二次使用是把漫画动态化,做成电视动画、电影动画;利用电视动画、电影动画的形象,开发动漫衍生产品,如玩具、文具、生活用品等,则是对漫画的第三次使用。

  无论是以出版、许可他人做成动画片,还是开发动漫衍生产品等方式使用漫画,著作权人均可以把一种或几种使用方式,授权一家或多家单位(或个人)使用,以专有使用或非专有使用的形式使用漫画。签署许可使用合同,对于没有明确许可的权利,仍然属于著作权人。

  动画片的版权保护

  动画片是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将平面的漫画动态化,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动画片的版权,主要从版权登记、许可使用、诉前禁令、主张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与漫画一样,动画片创作完成后,也可以进行版权登记,动画片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者在制作动画片时,应当取得漫画著作权人的授权,且应当给漫画作者在动画片里进行适当的署名。若没有版权登记,根据合法出版物上的署名,也可以认定动画片的著作权人。

  动画片主要用于电视台播放,一部好的动画片,经过电视台播放后,可以产生不计其数的动漫衍生产品。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司法实践中,亦有电视台非法使用动画片被判侵权的案例。如深圳一公司享有两地产影视动画的著作权,片长分别为5分钟和6分钟,深圳某电视台在某栏目的片头中未经合法授权,播放了该公司拥有版权的两段影视动画,时间约10秒至15秒。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除授权电视台播放外,动画片的权利人还可以许可他人出版vcd、dvd,也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动画片用于网络传播。若出现未经许可使用的情况,例如电视台盗播、出版社盗印、网站所有者侵权使用,权利人均可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以立即和有效制止侵权。

  诉前禁令是指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诉前禁令,权利人应按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侵犯动画片的著作权,侵权人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可能还需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被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如果触犯了刑律,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往往是权利人十分关注的问题。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有3种: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法定赔偿50万元以下。对于侵犯动画片著作权的行为,如电视台盗播等,权利人可以其损失主张赔偿。如果无法证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可以主张50万元赔偿。

  动漫衍生产品保护途径

  一般来说,动漫衍生产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立体)美术作品。一幅好的漫画、一部好的动画片,可以催生大批的动漫衍生产品,像日本的著名漫画《铁臂阿童木》,其衍生产品涉及玩具、文具、生活用品、食品和餐具等多种门类。动漫衍生产品创造了动漫产业50%以上的产值,同时也是侵权盗版的重灾区。笔者认为,保护动漫衍生产品,应综合运用所有法律手段,以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综合保护可以说是比较好的选择。

  第一,加强动漫衍生产品的版权登记。动漫衍生产品涉及到很多门类,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上美术作品的概念,权利人均可以进行版权登记,这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重要途径。权利人往往困惑,一个动漫形象的衍生产品种类繁多,难道要将每个作品都进行登记吗?笔者认为,确实存在将每个动漫产品都进行版权登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为如果涉嫌侵权的产品和已经登记的版权产品存在的差别很细微,则可以认定两作品实质性相似,成为认定侵权的事实基础。因此,对每种产品的主要形象作版权登记,并不降低对权利人保护的程度。

  在动漫产品表达方式上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问题上,双方若达不成一致,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版权鉴定机构,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等,对两作品进行同异性比对。如果是由有关机关委托的鉴定,鉴定报告经过一定程序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二,保护动漫衍生产品版权的途径。对动漫衍生产品的版权保护,权利人可以民事诉讼、行政投诉或者刑事途径维护权利。权利人对侵权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发现侵权事实后,权利人也可以向各级版权局进行行政投诉,版权局经过立案、调查等程序后,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责任,并可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行政投诉程序对于街头游商、民事诉讼意义不大的侵权者效果明显,制止侵权的力度较大。行政处理的过程中,如果版权局发现相对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犯罪,则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刑罚。当然,著作权人若有充分证据,也可以直接报案或刑事自诉。

  权利人可以同时以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若出现了有权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则按照“先刑后民”原则,相应的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程序会被依法中止。

  版权与专利综合保护

  权利人可以对玩具、文具等动漫衍生产品同时进行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玩具、文具等动漫衍生产品符合著作权法上(立体)美术作品的概念,其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在美术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享有著作权。动漫衍生产品的著作权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如果是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而人身权没有期限,版权保护期限较长,无须支付费用。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关于美感的方案,即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但外观设计不同于作品,其载体必须为产品,且必须具备工业应用性。通常说来,玩具、文具等动漫衍生产品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应用性要求,权利人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每年应当支付专利权费用。

  版权具有自动产生、保护期限较长、无需维持费用等有利因素,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权利明晰、保护力度较高等有利因素,故以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综合保护动漫衍生产品是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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