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宋庄宅基地房的合同被判无效后,艺术家李玉兰又就赔偿金问题起诉宋庄农民马海涛,索赔48万元。3日,此案在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开审。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庭宣布择日宣判。而就合同纠纷案终审“90天腾房”的判决,李玉兰已申请了中止执行。
艺术家索赔48万元
3日,李玉兰一家三口都到了庭,被告方马海涛依然由其妻子董秀梅代理。双方就房屋补偿款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原告代理人之一、艺术家王立告诉记者,二中院的判决书尽管认定合同无效,但注明了马海涛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李玉兰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李玉兰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等方面,因此他们提出索赔48万元。为此,原告方提交了评估鉴定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请人所购买的房屋、地上物、区位补偿价进行评估鉴定,并对因拆迁被申请人可获得利益进行评估鉴定。
辩论结束后,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原告表示可以将赔偿金调至40万元至45万元,但董秀梅却表示,只愿意在9万多的基础上,再加1万至2万元。双方调解未果,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申请获赔后再腾房
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搬离争议房屋,并由马海涛向申请人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价值折价补偿共计93808元。目前,离90天的期限已越来越近,为此,李玉兰方向法院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
李玉兰告诉记者,自己已经卖了河北老家的房子,自己带着1岁多的小孩,怕生活受到骚扰,一家人目前只能在朋友家暂住,没有经济能力购置新的房屋居住。
对此,王立则指出,李玉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法院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准予申请人在获得相关赔偿后再执行上述生效判决。“当然是否可以中止还需要法院同意,不过现在就一分钱都没赔来看,很难执行90天内腾房。”王立则说。
“样板效应”引关注
3日的庭审依然能见到不少艺术家的身影。几乎每次开庭都会参与旁听的艺术家刘海舟和王秋人也是宋庄13位被告艺术家中的两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两位艺术家的看法如出一辙:“李玉兰案子会是个样板案例。”“对我们大家的案子都会有影响。”
王秋人还指出,宋庄所有买了农民宅基地房的艺术家都在关注这个案子。记者也了解到,20多个旁听者中还有许多是来自北京其他地区的“同命人”。北京军区总医院一退休人员佘姓男士告诉记者,由于自己退休了就在通州买了农民的宅基地房,而且都已经做了产权更名,但还是被告了。另一女士买了房山的宅基地房,昨日也专程赶到宋庄法庭,“我儿子也是画家,买的房子也被告了,今天就是想过来看看,也好有个借鉴。”
旁听者的关注也让法庭辩论出现了一个小小的插曲。当董秀梅在答辩时称“原告用心险恶,品格低劣”时,一位旁听者表示了不满,认为不应该进行人身攻击。原告律师陈旭也就此提出了抗议。
争议焦点
原告 实际损失远不止48万元
《买卖房协议书》被判决无效,给李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至少在60余万元。
1.装修费用。由于原有的房屋是已有数十年历史的老房子,十分破旧,所以原告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还在院落内新建了3间新房,并安装了上下水、暖气等生活设施,共计花费约13万元人民币。
2.区位补偿。2002年宋庄地区商品房价约为每平方米1500元,而现价已达每平方米7500元。五年间,宋庄周边的商品房价翻了五倍。李玉兰用来购置被告房屋的13万元,在2002年可购置宋庄地区商品房86平方米。由此,被告这样的反悔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0余万元。
3.被告的失信给李玉兰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原告和丈夫完全依靠出售艺术品来维持全家人的生活。2005年,原告曾与上海务色艺术车间签订合同,商定原告每年提供画作六幅,报酬为8万元,如违约要承担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仅此一项,原告的净损失即达88000元。
被告 双方的错误,双方承担
我们出于善意同意给予李玉兰93808元的赔偿,这笔款项数额也是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评估得来的,现在原告毫无法律依据漫天要价,让人怀疑她起诉的动机。错误是双方的,应该由双方来承担,而不应该由一方来承担。
前情提要
●2002年7月1日 李玉兰4.5万元买下马海涛宋庄房屋8间及院落,并签订《买卖房协议书》。
●2006年 马海涛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李玉兰签署的《买卖房协议书》无效。
●2007年7月10日 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2007年11月12日 李玉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07年12月17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合同无效,李玉兰90日内搬离争议房屋。
●2008年1月3日 李玉兰就买卖合同纠纷所引发的赔偿金问题向通州区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当场受理。
【编辑:叶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