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院妥善审结艺术家赵某上诉北京荷庄一号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终审判决驳回投资顾问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为了在北京更好地开展艺术创作,2007年6月19日,与北京荷庄一号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预定厂房协议,预订了位于朝阳区崔各庄乡何各庄村荷庄一号地A号厂房的576平米作为艺术画室,随后支付了定金2.5万和半年租金预付款14.5万元。后双方因厂房装修等细节问题交涉半年未果而引发纠纷。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预付定金协议,并返还相应租金。北京荷庄一号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则认为该租赁合同已成立并实际履行,不同意对方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预付定金协议有效,但租赁合同尚未成立。判决北京荷庄一号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返还赵某租金十一万元。北京荷庄一号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中院在全面细致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向当事人进行了本案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解释,使当事人对裁判内容、结果,更加清晰明了,法官终审判决驳回投资顾问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