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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文物追索案:急寻原告

来源:艺超网 作者:岳岩 2009-01-20

  随着新年的来临,法国佳士德拍卖公司在2月的皮埃尔贝杰专场拍卖会也一天天临近,倍受关注的圆明园兽首追索案已经到了最后的诉讼期限,《收藏》杂志在2009年一月刊登了刘洋律师的专访,介绍了2008年第此案件的准备情况以及为什么圆明园文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在这最后的期限里,案件的情况发展到什么程度,去年年底,刘洋律师发愁的是没有合适的授权,没有单位愿意做原告,那么到现在,原告出现了吗?

  

  2009年1月16日,刘洋律师和他的律师团召开了记者发布会,邀请了几十家长期关注此事的媒体,同时到场的,还有圆明园管理处的新闻发言人,以及中华抢救海外流失文物专项基金会的一位副干事。

  

  与上次采访一样,刘洋首先满怀激情的介绍了圆明园文物为什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介绍了相关法律,与上次不一样的情况是,刘洋从过去几乎孤军奋战的状态改为拥有了81人的“追索圆明园海外流失文物公益诉讼律师志愿团”,这个数字在几天前准备材料的时候还是64人。

  

  事情真的是万事俱备了吗?我们在律师团所准备的一纸传唤状中,清晰看到,申请传唤人:(原告)一栏仍然是“虚位”两字。过去这么久,为什么原告还是没有出现,这是在场记者最迫切想要知道的事情,而刘洋律师那里,也只有种种猜测的理由,并且列下原告所要具备的条件,公告媒体。

  

  圆明园管理处和中华抢救海外流失文物专项基金会都是合适的被告,为什么他们不站出来,不站出来又为什么会来到刘洋征集原告的新闻发布会现场?来到现场又为什么会沉默?在现场疑问团团的气氛之下,原本以自己只是过来旁听而保持沉默的三位相关人员都吐露了自己的苦衷。基金会的干事首先发表了他们的看法,一来他们需要把这两件文物的历史准确查实,认为刘洋律师掌握的史料欠周全,另外如果作为原告,他们必须亲眼见到两件兽首的实物,证实两件文物的真实性。圆明园管理处的新闻发言人一方面基本同意基金会的意见,另外认为他们并不是合适的原告人选,因为作为国家单位,这类事件必定要通过一级级的审批才能去通过实施,等到审批下来,诉讼时效也过了,他们认为最合适的是圆明园学会,即掌握了全面的文物史料,还是民间团体,相对简单易行。

  

  刘洋律师对这些单位的沉默表示理解,但是没有原告,诉讼就无法完成,这个官司,只要去打,即使没有胜利,这件文物也不会轻易去拍卖,因为法国的古董商很保守,不愿意去买具有争议的物品,而我们要的就是这个态度。

  

  现将原告条件公布如下: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30条规定:当事人,必是在诉讼中与诉讼结果据有合法利益的人。那么,本次诉讼的诉讼利益享有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受她的委托持有或期待持有;管理或期待管理的单位肯定适格。

  

  除此之外,第31条:法律特别授于某些主体以进行诉讼的资格。被授予诉讼权利之“资格”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他人的利益,而非维护自身利益。例如,一些被赋予诉讼“资格”的团体、协会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起诉或应诉。因此,依照法国《新民事诉讼法》,一些民间组织具有诉讼资格,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当然:为稳妥起见,为不至于因诉讼资格问题而败诉,本会期待另外有主体参于进来作为共同原告,一并提起本次诉讼。

【编辑: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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