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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追讨圆明园流失文物的方案

来源:华夏追索抢救保护文物律师团联合会 2009-01-20

  2009年二月,佳士得拍卖公司在法国巴黎公开拍卖流失海外圆明园兔首和鼠首。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准备提起诉讼。

  

  我们深知,诉讼是一个完全理智的斗法过程,任何责任道义狂热和激情都无法替代;我们深信,此诉一旦提起,作为曾经被侮辱国民的声音定会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回响,而尊严是应该首先被考虑的;我们权衡:起诉的胜与败暂且不论,仅仅行为本身,我们就会得到满分。我们预测:胜诉,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收获将会帮助我们渡过2008年注定沉默的冬天;如和解,也依然会显现我们中华民族的宽容和殃殃大国的大度;假如败诉:那我们也不气馁,因为还有上诉和有条件的三审,甚至启动一些连绵不断的诉讼。屡败屡战和屡战屡败对于我们来说都不是太坏的事。

  

  有的法国华侨打来越洋电话,说:他们希望国内起诉,他们准备组织支持。只要有人起诉:他就卖不上好价钱,谁也不愿买个古董惹一身官司。

  

  现在,让我们静下心来,理性而冷静的对这些看似枯燥实际上又十分有趣的法律问题作一下探讨。

  

  我们承认:真正鼓舞我们的,乃是来自于判例法国家的成功的判例,和成文法国家公道的法律,以及为数不多的国际条约的相互认可和授权。而最为得益的乃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的若干条款,那实在是上帝给予我们丰盛的礼物。

  

  无论追讨对象是判例法国家还是成文法国家,提起追索流失文物的诉讼,不外乎两个途径,一是国内法院的诉讼途径;二是国外法院的诉讼途径。按照国际私法公认的场所支配行为的共识:“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则国内法院有权审理;依“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的外国法院有权审理。这主要取决于原告的选择。

  

  在这里,我们着重探讨的是去法国诉讼的问题。

  

  一、诉讼中适用的程序法及原告身份的确定:

  

  依照国际私法中形成的普遍共识:诉讼程序适用受诉法院国诉讼法。因此,去法国进行诉讼适用是法国的民事诉讼法。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30条规定:当事人,必是在诉讼中与诉讼结果据有合法利益的人。那么,本次诉讼的诉讼利益享有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受她的委托持有或期待持有;管理或期待管理的单位肯定适格。

  

  除此之外,第31条:法律特别授于某些主体以进行诉讼的资格。被授予诉讼权利之“资格”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他人的利益,而非维护自身利益。例如,一些被赋予诉讼“资格”的团体、协会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起诉或应诉。因此,依照法国《新民事诉讼法》,一些民间组织具有诉讼资格,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当然:为稳妥起见,为不至于因诉讼资格问题而败诉,本会期待另外有主体参于进来作为共同原告,一并提起本次诉讼。

  

  二、被告身份的确定:

  

  按照规定30条:被告当然也应该是于诉讼结果据有合法利益。但按照成文法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对被告身份的确定,是原告的主观认为和案件事实的实际牵连。

  

  将系争物第一个从所有人处非法取得的作为被告肯定没有争议。但,物已流转,人已死亡,人已死亡则无人可诉;物已流转,却能进行追索。这就是法律上的物上追及权。所以,任何现行持有该物的个人或组织,都是适格的被告,具体来说,法国的那位持有圆明园兔首和鼠首的物品代管人就是本案的被告。

  

  另外,依据中法两国都加入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第三条: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该归还该被盗物。

  

  所以确定被告并不困难。

  

  三、适用的法律及诉讼请求:

  

  就是本次诉讼的那个兔首和鼠首的财产性质是不动产还是动产,现行的《法国民法典》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的不动产部分第525条:动产如以石膏、石灰或水泥附着于不动产时,或如非破坏或毁损该动产本身或其所附着的一部分不动产,不能于之分离时,视为所有人以该动产永远附着于不动产。画额及其它装饰品亦同。雕像安装于特备的墙壁之凹外,虽不破坏或毁损亦能移动者,仍为不动产。

  

  显然,依照《法国民法典》,兔首鼠首显属不动产。

  

  依照国际私法普遍的共识:“不动产的诉讼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物权的分类,物权的保护方法也应由物之所在地法确定”。

  

  那么,物之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建筑物上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两国法律规定一致,故不产生国际私法上所称的“反致”或“转致”。审理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该是不成问题。

  

  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返还原物。

  

  四、关于第三人。因为本诉结果涉及佳士得拍卖公司的利益,故在起诉时,应将佳士得拍卖公司作为第三人进行起诉。

  

  五、诉讼保全。为保证判决的结果得以执行,在起诉时应请求法院扣押、查封系争物或经原被告双方同意由第三人对系争物进行“保持”。

  

  六、关于证据,

  

  按照通常的举证责任承担原则,原告必须完成以下举证责任:

  

  (一)起诉人享有诉权。这不难解决,身份证书可以解决问题。

  

  (二)系争之物确定来源于原告,并为其所有。它的准确的方位、形状、质地;以及丧失的情形。这一切都不难,历史画卷、文献的记载、历史人物的见证、自传、亲历记等等,足以解决这个问题。

  

  (三)人所共知的事实的免证:我们似乎有理由请求法院确定:这是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有如月球围绕地球旋转,地球又围绕太阳公转一样的确定。按照:人所共知的事实无需举证的一般法律规则,法院应当免除我们的举证责任。

  

  (四)被告的自认:我们注意到,在被告委托佳士得公司将此物进行拍卖的时候,他已经“自认”了该物的来历及来源,依照《法国民法典》第1354条:“对于当事人一方不利的自认,得于裁判上或裁判外为之”。故被告方于裁判外(即庭审之外)的自认是符合法国法律的,是不可撤回的。

  

  (五)推定:因而,依据:众所周知的事实(其实我们亦有充分证明之)和被告方的裁判外的“自认”,法官可以依照《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进行事实的推定。“推定或法律推定是指在审判时已知的事实推定未知事实”。这个未知的事实是:在1860年10月7日(火烧圆明园之日)或以后的一段时间。有个盗贼未经当局的允许,盗走了系争之物,然后,一直流转于本案被告之掌控。直至最后掌控在被告手中。

  

  七、关于举证责任问题。依照诉讼规范,确定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以系争物为其合法取得的理由进行抗辩,那么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在此前的某日某时,他以何种合法并善意的手段从某人处获得该物。

  

  显然,他无法举证。因为此前他已确知此物为圆明园之物。

  

  八、关于时效:

  

  1、关于时效的各种情况:

  

  A、法国和其他成文法国家一样,认为时效问题不属于程序法而属于实体法,这一点也和我们国家一样。

  

  B、法国法律不但规定了消灭时效(即超过一定期间不行使诉权或物权或债权,法院不再提供司法保护),而且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占有人以所有人的名义继续、不断、和平、公然并明显的占有,超过一定期间即取得了所有权)。

  

  C、关于占有:法国民法规定:对不动产的占有,首先须持有正当的权利证书,其次,占有须是善意。一般情况下,经过十年或二十年,便取得了占有物的所有权。(《法国民法典》2265、2266条)。

  

  这点我们不怕,如果认为圆明园的兔首鼠首是不动产的话,那么占有者须持有合法权利证书(他是不可能持有的)。占有者须是善意的(持有者明知该物是窃掠而来,不可能被推定为善意)。

  

  D、如果法国法院认为兔首鼠首已脱离原建筑物,故作为动产来看待的话,那么,依据《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对于动产,占有相当于权利根源的效力,但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其遗失人或者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有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又进一步在2280条作出这样的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原所有人须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的请求回复原物”。

  

  2、我们的抗辩的理由。

  

  A:《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签定国应履行该公约第6条第3款:“本条约各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约国国内的第1条、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原告方认为:《法国民法典》关于盗窃之物的追回规定的期间间接地损害了文物来源国的诉讼权利,和签字的公约产生冲突,应排除适用。

  

  B:法国和中国同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公约》的签字国,该公约应得到遵守和适用,该公约第二章第三条第一项、三项、四项、五项、六项,有关“被盗文物拥有者应当返还该被盗物”基本观点。及有关追诉时效的具体规定:

  

  第四章第十条:

  

  (一)第二章的规定,仅适用于本条约对一国生效后,在该国提出索还请求的被盗文物只要:

  

  (1)该物品是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后从该国国土内被盗的;

  

  或者

  

  (2)该物品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后位于该国。

  

  C、关于时效的计算起点。虽然法不朔及既往,但我们注意到中法两国在公约上的具体约定。那就是:即便是该物的流出时间是在双方签署公约之前,但公约签署以后,只要该物仍位于缔约国一方,均适用于该公约。因此,本次诉讼的诉讼时效的起点,应当是:“任何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应自请求者知道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的拥有者的身份之时起(公约第二章第三条第三项)。

  

  此说采用了目前国际间目前普便通行的“发现原则”。

  

  而且:任何缔约国可以声明一项请求应受七十五年限制,或者受到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更长时效的限制(第五项)。

  

  可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是系争物的丢失时间,而是发现系事物的具体持有人之日。

  

  六、关于政府继承问题:

  

  关于圆明园财产权属问题,有可能也会成为一个不大不小的争议焦点。即:系争之物被盗被抢掠的时候,是清朝政府执政期间,怎么一下子就成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财产呢?

  

  答案是:这里面就牵扯到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问题:即一国政府非按宪法的原则进行交接,即通常说的是政变或者革命进行更替的,后一个政府承接了前一个政府的所有财产的称为政府继承。一般的政府继承都对财产(包括财产权利,比如债权等)和档案采用完全继承的方式。

  

  按照以上的情形:圆明园的财产是通过两个继承行为完成的:第一个继承行为是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建立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对原属清朝政府的财产进行了首次继承;第二个继承行为发行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并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国家财产又发生了第二次继承。

  

  以上为我们对此次诉讼的谋划意见,尚有不足之处请求指正。

【编辑: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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