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沃霍作品
伊斯梅尔是我们的一位顾客,他购买艺术品的方式完美体现了旧的艺术市场形式:他富有,但不太懂得究竟该买什么,于是他让拍卖行委托人为他进行选择。不幸的是,他并不完全理解拍卖行的运作方式和其本质,这在今天的经济困境之下,尤其被证明是一个巨大错误。
伊斯梅尔的麻烦开始于一个夜场拍卖,事实上,他根本不在意参加与否。在拍卖行专家的强大建议下,他用比实际价值高得多的价钱买了东西,而现在,他成了大家取笑的“傻瓜”。
伊斯梅尔问我们,“难到拍卖行的专家不应该为买家的利益着想吗?”
对我们来说,这样的案子已经不是第一个了,最近不断的有买家起诉苏富比和佳士得拍卖行,在起诉中,他们都声称“为了拍卖行的重大经济利益,苏富比(或佳士得)有意隐瞒了相关信息。”就像其中一个起诉者Ralph Esmerian说的,拍卖行“把自己打扮成真诚为顾客着想的艺术顾问,而实际上,他们在这样的幌子下在为自己的利益盘算,并从中牟取暴利。
事实上,一直到19世纪,拍卖行的功能都是为卖家服务的机构,他们通过为卖家服务的功能来实现拍卖行的利润。而现在事情发生了变化,当出价人成为购买者之后,拍卖行成为了买家和卖家的双重代理。拍卖行和卖方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寄售协议来体现的,而拍卖行和买家的关系则是质量保证和免责条款。在和拍卖行打交道的时候,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应该仔细看这些条款。但事实是,人们通常都懒得看这些东西。
有些人会说,拍卖公司有更大的义务去实现公平的交易,尤其是买方的知识明显不够,非常仰赖拍卖行的专业知识的情况下。但把知识的差距用准确的法律条款来弥补几乎是不可能的。以往发生的很多买家起诉拍卖行的案子都以败诉告终,因为整个购买行为都是在公开竞标拍卖的情况下完成的,买家有买或不买的自由,买家在购买的时候就要承担风险——哪怕他们是缺乏专业知识和处于讨价还价弱势的情况下购买的。
但对伊斯梅尔这样的买家来说,事情也不总是一边倒的,至少在纽约是这样的,因为纽约的城市拍卖条例规定,当拍卖行从卖主那里接受货品,并事先付了货品价钱的时候,他们要把物品和所付价格披露在拍卖目录上。虽然拍卖行可以选择是一件一件的列出价格,还是给出整批的价格,但作为买家,看一看还是比不看的好。
伊斯梅尔最后问了我们一个问题:“拍卖行有对买方和卖方的责任和义务,那他们对公众是否负有责任呢?”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实际上,一些法院和评论家就认为,鉴于拍卖市场处于苏富比和佳士得垄断的状态,把他们从私人拥有公司的身份改变为公共机构也许不失为一个更理想的方式。拍卖行对公众应该是负有责任的——以一种合理的方式。这些年来,美国和英国受到越来越多的对拍卖行立法的压力——要求拍卖行披露所有必要的相关价格数字并严格执行。
说了这么多,我们也许并没有帮到伊斯梅尔,但他的案子至少提出了两个有意思的问题让我们思考,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情况下拍卖行对买家保留相关信息是可以被接受的——这个合理合法的界限在哪里?而第二个问题则是:谁是伊斯梅尔参与的那场拍卖的幕后操纵者?
注:本文作者Charles Danziger和Thomas Danziger是纽约著名Danziger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主要负责艺术法方面的案子。
【编辑: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