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结束不久的香港佳士得春拍中,中国近现代书画专场中一幅题为《松树》、署名吴冠中的纸本设色镜心作品最终以158万港元的天价成交。然而,新加坡好藏之美术馆曾在拍卖前与拍卖后,通过网络撰文表示此画为伪作;画作作者吴冠中也明确表示,《松树》确实是假画。
由此,艺术品拍卖中真品、赝品之争随之裹挟而来。如果该画作确实是赝品,买受人购得赝品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是买者自负还是卖者有责?艺术品收藏者在充分关注艺术品保值增值的同时,更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武器来规避投资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误买假货可以撤约
在普通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买到假货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从事合同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并请求出卖人退还价款。买受人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货而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不能撤销,《合同法》不支持知假买假。
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的消费品普通买卖合同还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通称的假一退一赔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商品房,虽然不属于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消费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该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因出卖人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此处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很大的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赔偿额是底限,至少要赔一倍。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的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个赔偿责任是个最高限额,不能超过一倍,法律没有规定最低限。
拍得赝品有法可依
在艺术品拍卖活动中拍得赝品,应遵循《拍卖法》的特别规定。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它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相比普通的艺术品买卖而言,艺术品拍卖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征:(1)拍卖的定价方式特殊,与普通买卖中价格由经营者和购买者协商确定不同,拍卖是在起拍价基础上,由购买人之间形成的;(2)拍卖的标的物——艺术品,具有非统一性、非实用性、非再生性和非确定性等特性,这些构成了艺术品有价和无价的基础。艺术品最后的成拍价有很强的主观性,难以量化。
收藏者应注意的是,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保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是拍卖不保真条款,它来源于拍卖行业规则,本质上也是一种格式条款。根据《立法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格式条款不适用《合同法》。《拍卖法》规定不保真条款遭到很多收藏者的反对,但作为规范拍卖活动的专门的法律规范,《拍卖法》优先于其他法律的适用。赋予拍卖不保真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是为了保证拍卖这一特殊买卖方式的正常运行。
随着拍卖行业的不断发展,进入拍卖领域的商品也越来越表现出专业化、个性化的特点。各种拍品的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很难有一个量化、可操作的具体的标准。尤其是对于艺术品而言,其价值鉴定和真假鉴别往往存在很大的困难。有很多时候艺术品真假,连作者或画家说了都不算。若要求拍卖企业对所有的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势必加大拍卖企业的经营风险,不利于拍卖行业的发展。
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拍得赝品不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即使是为生活需要,经由拍卖购买的消费品,也应遵循拍卖行业的特殊规则。《拍卖法》规范的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不会因为拍品的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只要是经由拍卖的销售,在《拍卖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应该优先适用《拍卖法》的规定。若《拍卖法》没有明确规定,就应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买受人若不幸拍得赝品,是不能依《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请求拍卖公司假一退一赔一的。
拍卖不保真并不等于拍卖企业可以知假卖假。拍卖不保真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拍卖人是诚实的”。当前中国艺术品市场存在很大的诚信危机,而诚信危机在拍卖领域的表现就是,一些拍卖行被一些企业和个人所利用,为获取利润,睁一眼闭一眼。
如何判断拍卖人是诚实的?我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拍卖企业、委托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的瑕疵。如果拍卖企业履行了如实向竞买人说明标的物的瑕疵状况的义务,则应被认为是诚实的。在国际拍卖中也应遵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拍卖的管理规范。
拍到赝品如何维权?
在艺术品拍卖中,不是所有的赝品买受人都有权要求撤拍或解除拍卖合同,请求赔偿。这首先要看拍卖企业是否放弃了不保真条款。一般拍卖企业是不会做出保证拍品是真品的担保的。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通常会宣读拍卖规则,拍卖规则中都有不保证条款的规定。在其他公开的拍卖文件,资料中也会有提示。竞买人在拍前应该详细地审查,审慎判断。拍卖公司在拍卖中声明保真的,买受人仍购得赝品,可向拍卖人要求退还价款,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委托人与拍卖人合谋知假卖假,应承担连带责任。
拍卖企业援引了《拍卖法》规定中的不保证条款,声明不保真的,且通过拍卖企业公开的信息、资料也不能作出拍品即是真品的确定性推断,拍卖人尽了应尽的诚实披露义务的,则买受人应自己承担损失。买受人若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买的可能是赝品,仍然购买,拍得赝品后不得反悔,只能自己承担风险。
“捡漏是每个收藏者的美梦,赝品是每个收藏者的恶梦”。一般的拍卖活动中,即使拍卖公司尽了诚信披露的义务,如实告知了藏品的情况,艺术品的真假还是不能确定。艺术品拍卖中的高收益与高风险相伴而生。收藏者光凭经验、智慧和艺术修养还不够,很多时候靠的是运气。拍到艺术精品是每个收藏者所梦寐以求的事情。好运不会降临到每一个收藏者身上。收藏者买到赝品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如果买到赝品,买受人应如何去行使救济权呢?
买受人应首先证明该艺术品是赝品。于画作而言,在世画家的画作真假,画家的鉴定是最具有说服力的。但画家的鉴定不是唯一决定因素。买受人可先与拍卖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定的鉴定程序来鉴定。其次,要就拍卖公司图录上的记载,拍卖中作出的描述等相关事实进一步核实。拍卖公司若在拍卖活动中虚假陈述,未尽审慎鉴定、鉴别的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在拍卖前已向竞买人说明了拍品的详细情况,(包括拍品来源,拍卖前画家的否认,新加坡好藏之美术馆的声明,以及其他足以影响竞买人决定购买的情况等),作了详尽,真实,完整的披露,则不承担买受人竞得赝品的法律责任。买受人拍到赝品后,若请求撤销拍卖合同,返还价款应在一年内提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起算。
最后,由于我国的艺术品拍卖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虽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对其进行规范调整,但由于我国公民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某些局限性还不能真正地履行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导致了目前艺术品市场的相对混乱。于拍卖企业而言,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经营,于买受人而言,也应充分认识到艺术品投资中的巨大风险,不要盲目,这样才能促进艺术品拍卖市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编辑:虹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