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与普通商品交易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介方问题。
从交易的当事人来看,拍卖方式中有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买受人),三方缺一不可。其中拍卖人是买卖双方的中介人,由他来组织拍卖会,通过拍卖会决定谁是买主。而普通交易中当事人只有两方,即卖方和买方,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在价格上合意,买卖即可直接成交,不一定需要中介人参与。
2.买卖性质问题。
就交易性质而言,拍卖的整个过程是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的,当事人受交易规则及相关法规的约束,交易价格通过群体竞价,有公认的成交标准和方式,因此,在法律上被称为公卖。而普通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私下商量价格,无需公众参与,一般没有竞价过程,在法律上被称为私卖。
3.定价权问题。
从商品价格形成上比较,在拍卖中,被拍卖商品(标的物)的出售价格,由竞买人通过竞价来决定,即由买方定价,卖方即委托人只是对标的物的保留价有决定权,而买卖成交的惟一价格条件是必须达到或超过保留价(底价)。而普通交易中商品销售价格由生产厂家或批发商决定,即由卖方定价,或者由买卖双方协商定价。
4.竞价问题。
从商品的价格竞争对手来看,在拍卖方式交易中,商品(拍品)价格的竞争是在买方即竞买人中间展开的,以出价最高者为胜。而普通交易的价格竞争是在买方即生产厂家、供货商中间展开的。
5.买方身份问题。
从对买方的(或消费群体)要求来看,在拍卖方式交易中,竞买人必须向拍卖人公开其真实身份,参与竞买前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及办理竞买手续。在定向拍卖的情况下,还会对竞买人的身份或资格作出相应的限制性的规定。而普通交易通常对买者不限国籍、年龄、性别,任何人到商场买商品不必出示身份证明,而且会受到同等对待。
6.拍卖企业问题。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境内的拍卖活动必须由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来举行,设立的拍卖机构除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外,还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特许。而普通交易的商业企业则一般不会受到特许的限制。
【编辑:虹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