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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以明状告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等人剽窃其学术著作

来源:中华网-专家博客 2010-02-03

  12月9日上午,体制外学人黄以明经过证据保全公证,委托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葛小鹰、朱淮兵律师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状告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台湾雕塑家萧长正等剽窃其学术著作,侵犯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据黄以明介绍,他独立创作了萧长正雕塑艺术评论文章《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后经作者删减发表在面向全球华人公开发行的台湾《艺术新闻》杂志2000年第10期。该文发表后在国内外引起巨大的影响,并且极大的提升了萧长正雕塑作品的艺术价值。2006年3月15日,萧长正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了个人雕塑展。这一期间,在黄以明不知情的情况下,《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遭到任意的剽窃,以“范迪安”等侵犯署名权的方式在多家媒体大规模传播。时隔两年之后,在2008年6月黄以明才发现,遂做了证据保全公证。就此事黄以明多次向对方提出,至今无任何回馈。截止到起诉,侵权文章仍在传播。


  在公证材料中,记者发现:“中华特产网”于2006年8月15日,“全球特产网”于2006年9月7日,分别登载了《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署名皆为“文章作者:范迪安”。经律师对照,该文1518字完全剽窃于黄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而“央视国际”网站则在萧长正个展同日,更换署名,未经作者同意,全文登载了黄以明未发表过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的底稿。此外,公证材料中还包括在“世艺网”、“中国雕塑网”、“中国收藏交易网”登载的该侵权文章。律师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据葛小鹰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介绍,本案发生在作为我国官方与民间有国际影响的两位代表性学者之间,因而对著作权的维权工作有着典型的意义。黄以明所创涉案作品历时两年,投入大量的心血,属倾心之作,其文章总结了原告多年来对人生、艺术以及自然完美境界探索的心路历程,反映出他对人类艺术的理解、追求和美学价值观。2006年6月,黄以明在韩国“世界生命文化论坛”上,曾以该文为蓝本向世界各国学者演讲,演讲稿被俄罗斯科学院世界文明杂志转载。黄以明在书法展等艺术活动中,也一直以该文章摘要为前言“我的自白”。 黄以明仰范诗人陶渊明,淡泊名利,在艺术和学术生涯中潜心磨砺。事发后心情非常矛盾,既愤怒于尊严的被践踏,又不愿与时下文坛官司的恶俗为伍,两年来对官司一压再压。但是,被告上述侵权行为严重颠倒事实,混淆视听,使黄以明的作者身份频遭质疑,甚至有人认为是黄以明抄袭了范迪安的文章。面对被告中国美术馆馆长这样的身份,黄以明有口难辨,精神受到深度刺激。为洗清“小偷”的恶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好诉诸法律,以澄清事实,讨回公道。


  WTO版权专家、中国知名作者维权律师朱淮兵强调指出:知识产权中维权的对象,最主要是作者,他们和农民的生产一样,处于食物链的最底端,在市场经济中是最弱势的群体;尤其是体制外的作者,他们得不到社会的保障,连农民工也不如,农民还有土地,农民的权益现在也开始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保护,而体制外的作者,常常都没有固定收入,常常受到社会各种不公平的待遇,甚至社会强势的欺负,他们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本案原告黄以明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我和葛小鹰律师基本上是义务来受理这一案件,希望藉此引起社会各界对体制外作者群体生存困境的关注。


  据悉,黄以明在诉讼中要求范迪安、萧长正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费100万元。


  作为一桩知识产权纠纷,本案涉及中国美术馆馆长与国际知名雕塑家,而美术界一直被视为商业社会仅剩的一片精神净土,美术馆馆长一直被视为一个国家最高文化荣誉的职称,这不能不让人大跌眼镜。可见,国内知识界知识产权的尊重与维权工作是一项十分严峻而艰巨的任务。


200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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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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