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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行使优先购买权554万买20多信札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刘琼 作者:- 2010-02-10

 

从左到右依次为梁启超致胡适信札、陈独秀致胡适信札、徐志摩致胡适信札

 

  不久前落槌的2009年中国嘉德春拍,国家文物局首次行使 “国家优先购买权”,以554.4万元买下了20多封陈独秀、徐志摩、梁启超等致胡适的信札,有些信札的收件人还包括李大钊、鲁迅兄弟和钱玄同等人。据介绍,启动“国家优先购买权”,在国内尚属首次。

 

  什么是“国家优先购买权”?在什么情况下会行使这项权利?这项权利能否用于追索海外流失文物?6月10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

 

  珍贵信札文物价值独特

  拍卖前发出公示,拍卖后优先购买,符合国际惯例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宋新潮介绍说,“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是中国嘉德春拍古籍善本专场中的拍品,国家文物局在标的审核过程中发现,陈胡两人通信时间从1920年至1935年长达10余年,信中有1920年《新青年》独立办报、1920年《新青年》编辑同仁分裂事件、1920年上海学生罢课游行运动、胡适参加段祺瑞政府“善后会议”事件,以及陈独秀狱中出版文稿等内容。这些信札将交由国有收藏机构收藏、研究和展示。

 

  宋新潮说,这批珍贵信札过去从来没有见诸出版物,内容涉及中国近代史、新文化运动重大革命历史事件,专家认为“弥补了史料空白”,“具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如何收购这批信札,国家文物局作了多种预案。启动优先购买权,也是沿用国际惯例,只是在国内还是首次。事实上,怎样做才既适用市场经济规则,又保证国家利益,同时规范进入市场的行为,从制度层面完善操作,对国家文物局来说,也是一次探索和尝试。

 

  据介绍,“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实施过程如下:在拍卖前,国家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公示,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品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实际是与竞拍者形成一种约定,参加拍卖即视为认可此约定。国家不参与竞拍,但认可拍卖所形成的价格。拍卖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7天),国家决定是否购买。若国家决定购买,竞拍成功者须按事先约定无条件放弃;若国家不买,拍卖公司则与竞拍成功者进行交割。

 

  国家文物局此次参照国际做法与模式,在拍卖之前发布“国家优先购买权”声明,根据拍卖结果考虑是否购买。这样的方式,被普遍认为既考虑了国家收藏的需求,也尊重和兼顾了委托方的利益,有舆论认为,这是“国家行政部门的改革探索”。

 

  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需符合两个前提

  并不适用于追索圆明园兽首等海外流失文物

 

  “国家优先购买权”已是国际惯例,为何在我国尚属“新鲜事”?据介绍,我国对“国家优先购买权”也有明文法律规定,但缺乏操作细则,比如资金来源、在什么情况下优先、怎么个优先法等,并无明示,导致该权利长期以来不能付诸实践。

 

  有舆论表示,“国家优先购买权”有望成为未来中国拍卖市场的“通行法则”。对此,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强调,行使此项权利有两个前提,一是藏品持有合法,二是文物确实具有重大价值。

 

  宋新潮说,“国家优先购买权”刚刚启动,怎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怎么体现政府参与的规范性,怎么看待市场公平,怎么建立基金,怎么与有关方面合作将这项权利的使用置于更加明晰的法律保护范畴,使过程更加规范化、程序化,都是要在实践中解决的问题。为此,他特别表示,要感谢此次承拍的嘉德拍卖公司以及放弃胡适信札的竞拍成功者,在法规细则不明确的前提下,企业和公民从国家利益出发给予支持,使“国家优先购买权”能够顺利使用。

 

  宋新潮表示,“国家优先购买权”并不适用于追索类似圆明园兽首等海外流失文物。

 

【编辑: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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