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业当代艺术资讯平台
搜索

防止文物外流 国家“优先权”首次行使之后

来源:中国文物网 作者:- 2010-02-10

  7月27日,13通共27页“陈独秀等致胡适的信札”由中国人民大学博物馆正式收藏了。这批信札之所以格外引人注目,不仅因为它们是写给胡适、李大钊、鲁迅兄弟等人的信件,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更是因为这批信札入藏的方式之特殊:它们是由国家文物局首次行使文物“国家优先购买权”,于中国嘉德2009春季拍卖会上指定人大博物馆以554.4万元人民币从海外私人藏家手中拍得的。此事在拍卖界、收藏界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与国际通行做法有细微差别

 

  如国家文物局官方表态所言,国家优先购买是国际惯例,此次购买“陈独秀等致胡适的信札”,是首次正式规范地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过,对于这一国际惯例,人们可能并不熟悉。上一次“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提法见诸报端,是在今年春天佳士得拍卖兽首铜像时,某组织代表希望法国文化部行使优先权购买兽首,然后送给中国。

 

  有细心人指出,国家文物局此次购买与一些国家的做法存有细微差别。我国的操作流程是:在拍卖前,国家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公示,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品行使“优先购买权”, 国家并不参与竞拍,但认可拍卖所形成的价格。拍卖结束后,在一定时间内,国家作出决定是否购买。而法国使用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是政府指派的人员与买家们同台竞价,当出到同样的价位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每竞至一个高价时,拍卖师都会询问政府有关人员是否有能力应价,然后告诉其他买家,此价位国家可以优先购买。

 

  专家认为,尽管细节操作上有所不同,但不等于说我国的优先购买不公正。因为法国行使的优先购买权更注重过程,是在平等竞价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即在竞价过程中各方迫使国家行使公平竞价权。两种形式只是利用同一权利时所采取的不同方式。国家文物局这样的操作也是规范的,既履行了拍卖过程,也不损害委托方的利益,同时也完成了国家购藏的目的。

 

  意在防止珍贵文物外流

 

  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珍贵文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在英国、法国这些比较重视文物保护、乐于丰富博物馆馆藏的国家。法国早在1942年便作出了规定,国立博物馆和美术馆拥有购买文物及艺术品的优先权,并可对拍卖品标价购买。历史上,法国确曾行使过此权。2001年9月,法国政府得知中国清代乾隆皇帝的《南巡图》第一卷在拍卖会上亮相,便先后动用了37次优先购买权来收购这件珍品。我国文物“国家优先购买权”有关法条的形成,就来自对西方国家立法的借鉴。

 

  国家文物局专家在对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解释时指出,国家文物优先购买权制度源于西方国家立法。从意大利、希腊、西班牙的有关规定看,文物的优先购买权是指为保证重要文物收藏于国立博物馆,由国家的文物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拟出售的文物享有的优先于一般买主的购买权。国家优先购买权有三个要件:一、优先购买权专属于国家,并由文物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其他部门无权行使。二、优先购买权是相对于一般买主的购买权而言的,国家可以优先于其他买主来购买文物。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为了增加国立博物馆的馆藏。因而,如果其他买主也是国家机关时,文物主管部门有更为优先的权利。

 

  业内人士范干平说,一些国家如法国的文物拍卖市场对外实行关门主义,一定年限的文物若要转让,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成交,到了规定的时间,若出现外籍人士购买,则相同价位须由该国人或国家优先买受,如果国内有关人士和部门放弃,才可卖往海外。这一优先购买权做法和我国的做法虽有差异,实则殊途同归,均意在使珍贵文物不外流。

 

  此外,关于防止文物外流的效果的一个问题是,面对国外拍卖行如佳士得等是否可以适用中国的“国家优先购买权”,此权利是否具备广泛的国际效力?毕竟,举办这次拍卖会的是中国嘉德,这是一家以经营中国文物、艺术品为主的拍卖公司,总部设于北京。记者咨询了国家文物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得到的回答是,在中国境内进行拍卖活动的国际拍卖行,必须依法在中国设立法人,因此,同样在“国家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内。此外,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再次强调,“国家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拍品应该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拍品必须合法,对于那些被不法分子偷盗、偷掘以及非法出境的文物,中国政府不会购买。也不赞成国有博物馆购买,而是始终保留依法追索的权利。因此,像流失海外的圆明园文物就不会使用优先购买权。

 

【编辑:小红】

相关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