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增湘
两块古玉的拍卖竟然引发了尘封半个世纪的家族财富之争——这个家族就是光绪戊戌年进士、民国教育总长傅增湘的傅氏家族。昨天,傅增湘的孙辈为了近3万件文物的归属对簿公堂,财产价值之巨难以用数字衡量,堪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大遗产纠纷案件。
事件回顾
傅增湘家谱
想要清楚故事的来龙去脉,首要捋清傅增湘的家谱。傅增湘是光绪戊戌年进士,授翰林编修,曾任贵州学政、直隶道员、直隶提学史。民国时,任教育总长、徐世昌大总统顾问、故宫博物院图书馆馆长。“五四运动”因支持北京大学学生和校长蔡元培而被迫辞官,从此脱离官场,潜心收藏古籍、字画、文玩、校勘古籍等。
傅增湘一生育有三子二女,暮年只存二子,长子傅忠谟、三子傅定谟。傅定谟先于傅增湘病逝,遗下二男二女四人,分别为傅嵩年、傅钰年、傅颀年和傅延年。傅增湘去世后,傅家由长子傅忠谟掌管财产,仍是一个大家庭,没分家。依靠祖产,傅家仍过着优越的生活,直至1966年文革抄家,几万件文物被抄走。1971年国家开始逐步归还傅家财产,1974年傅忠谟去世,傅家的财产由傅忠谟长子、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傅熹年掌管。从此,长子和三子的儿辈开始为了如何分割文物展开了将近20年的诉争。
“八五协议”分割财产
据原告之一傅延年介绍,1980年6月23日,傅熹年写信给在外地工作的大堂弟傅嵩年,信中告之文革抄家所有文物等已被红卫兵毁灭,只返回一些破衣烂衫,祖父财产只剩房产一处和变卖祖父宋元版书籍的余款存折一份,共1.4万元,并要求傅嵩年带着其他堂弟妹的全权委托书到北京与他商讨祖产分割。1980年8月17日,傅嵩年带着弟妹的全权委托书到北京商讨并签订了祖遗产房产和变卖宋元版古籍余款的分割协议。这是傅家第一次进行析产。
然而,傅嵩年等堂弟妹发现,国家返还的文物和财产并不像傅熹年信中所说那样少,感觉受骗,四堂弟妹便于1983年向西城法院起诉傅熹年五兄妹侵吞祖遗财产。庭审时,傅熹年向法院反映,还会有大批财产退还。法院遂以标的不清、无法分割为由,要求四堂弟妹撤诉。
1985年3月22日,傅熹年再次主持财产分割,两房共有7人参加,并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称之为“八五协议”,虽然傅钰年既没有出席也没有授权,但是名字仍被写在了协议书上。傅延年表示,该“协议书”的核心是:1974年退还的古籍、祖父遗产之外的玉器、铜器、金银器属于傅熹年为首的一方,傅熹年为继承祖父的学术,“少量”留存祖父的书籍和文物,其他文物,如书籍等归傅嵩年一方。根据这份协议,傅家两房分割了4000余件家产。
“当时没有财产清单,我们再次信以为真,后来发现,傅熹年一方至少侵吞了85%的遗产。而且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没有全部到场,因此‘八五协议’应是一份无效的协议。”傅延年这样认为。
天价古玉拍卖
再次引发遗产纠纷
被排除在“协议”之外的傅钰年却是第一个发现“问题”的。傅钰年爱人告诉记者,2003年,他们偶然得知傅熹年拍卖了两块古玉,分别为傅家家藏的古玉龙钩、兽首虫身坠,这两块古玉拍卖价格高达385万元!此时,傅钰年才从傅嵩年等人处得知了“八五协议”。傅钰年认为,伯父一房的子女隐瞒了包括大量古玉在内的巨额祖产,侵犯了包括她在内的多人对祖父遗产的依法继承权,于是在2005年向市一中院起诉,要求析产并分割祖产。
案件焦点集中在傅家到底有多少文物?市一中院从西城区档案馆调取了当年落实政策发还财物清单,出人意料的是,清单足有200多页,涉及到2万多件文物,包括古籍1.2万多册、玉器、铜器、字画等,其中不乏张大千的西园雅集图卷、启功画册、黄宾虹扇面,还有北魏至唐宋的拓片77张……据业内人士介绍,保守估计这批文物价值至少几个亿。
这份清单公布后,原被告阵营发生显著变化,两房对立之势再次形成。傅嵩年、傅延年同意傅钰年重新析产的诉讼请求,而傅熹年一方则予以拒绝,傅熹年宣称,有1000多件财产已经灭失。面对账目上的空缺,傅熹年还称:“归还的是父亲傅忠谟的财产,不是祖父遗产。”对此,傅钰年认为,傅家自傅增湘始,一直没分过家,不成文的实行着长子管理制,因此,无论是傅忠谟还是傅熹年,都只是财产的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
经过四年的审理,市一中院认为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认定“八五协议”有效,驳回了傅钰年的诉讼请求。
庭审焦点
继承案还是析产案?
“八五协议”是否有效?傅增湘到底有多少财产?
不服一审判决,傅钰年、傅嵩年和傅延年一起向市高级法院上诉。昨天,案件在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傅嵩年、傅钰年爱人和傅延年作为上诉人悉数到场,傅熹年一方则只有代理人出庭应诉。
“准确地说,我们这个不是遗产继承案件,而是析产案件。”庭审一开始,傅钰年的律师就先为案件“定性”。律师认为,傅家三代从没有人提出过分家,因此孙辈都享有继承权根本无须法律确认,现在需要法律确认的是到底如何分割遗产,所以本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对此,傅熹年的代理人坚持认为案件属于继承范畴,其认为,根据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傅增湘于1949年10月死亡,如果主张继承遗产应当在1969年10月前提出,现在早就超过了诉讼时效。
针锋相对的,傅钰年律师也引用了《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表示“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规定。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所有”。律师认为,由于傅家实行长子户主制,所以傅增湘或者傅忠谟去世,其子孙辈没有主动表示放弃遗产,就应该视为继承,所以傅家不存在遗产纷争。
【编辑: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