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主持人 中:王凤海 右:寇勤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凤海
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寇勤
2010年8月28日上午10时【99匡时会客厅】第4期节目已圆满结束,对话嘉宾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凤海和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寇勤针对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之出台与影响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国家为何此时全面实施《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王凤海:《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今年7月1号正式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个里程碑。文物艺术品拍卖实际上是中国拍卖业最有社会影响力的一个领域,文物艺术品拍卖为人们所关注,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在中国拍卖业起着一个标杆性的作用。我们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从92年北京国际拍卖会开始到现在接近二十年的时间了,拍卖业从最初的几个公司在这儿运作,逐步地扩大走到今天。我觉得发展到现在急需有一个更加规范的标准来引导、来规范人们的拍卖行为。随着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兴旺局面的不断出现,一些高价位作品的不断出现,涉足这个领域的企业越来越多,除了最初我们的嘉德、瀚海等几家公司之后又组建了很多公司。这些公司大小不一,拍卖中的各种做法也不尽一致,所以难免出现社会上热议的种种现象。当然有一些是被放大了的,有一些是道听途说的,但总体上说这个行业内确确实实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现在国家出台这么一个标准,应该是对艺术品拍卖领域的健康规范发展起了非常基础的作用,我们把它作为一个里程碑式的一个事件。
寇勤:作为《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起草人之一,我的体会还很深的。中国文物拍卖行业的起步应该说是非常不容易的,在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刚起步时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当时有关法律还是禁止文物的非国有交易的性质。换句话说只有国家的有关机构才能够有权利进行合法的文物买卖,其它的任何方式都是不被允许的,甚至说它是违法的。所以在文物拍卖的起初,它就是一个探索、试点,由国家的文物拍卖政策来逐步推动,也就是常说的用“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来做。然后逐步、逐步地走到了《拍卖法》的出台,就是对于文物艺术品或者是包括文物艺术品在内的拍卖有了一个法律行的框架性的规定。但是大家注意到《拍卖法》对于文物拍卖的内容非常少,而且程序拍卖也是一个粗线条的东西,所以它如何在拍卖的实际操作当中更具有指导性,更具有可操作性呢?这就需要一个中间的指导性的东西来负责规范,可是当时没有,也没有实施办法,也没有具体的文物拍卖的条例。因此,各个拍卖企业都是根据自己自身的特点和国际上的一些惯例制定了自己的拍卖规则,有的叫“拍卖规定”。我们会发现这些规定的主要制定者是拍卖企业,因此它们的角度也主要是站在拍卖公司的角度看问题比较多,因此不免会有一些局限。同时它的规则虽然在拍卖之前,在委托的时候都签有委托方和竞买方承诺拍卖规则的有效性,但毕竟在法律上认可的时候,它也缺乏公信力。因此,一方面是很粗线条的一个《拍卖法》,一方面是一个很细、但有很强拍卖企业色彩的“拍卖规则”,这当中还有很大的开阔地,中间还缺了什么?其实这个拍卖标准从起草到出将近有两年多的时间,大家讨论、研究定稿,经过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商务部同意,最后经过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审批,然后才由商务部正式对外发布。它的起草人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因此可以说这个规程是大家期待已久的,站在一个比较客观的公允的立场,有民间协会、企业的参与,同时又有政府部门的指导,一起形成这么一个行业性的推荐性标准,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它填补了中国拍卖行业操作程序当中一个很大的空白。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是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定
寇勤:这个规程是对整个拍卖从开始到最后全过程做了一个比较标准化的规范,并不完全是针对哪一个特定的环境。规程的整个结构首先它有术语,对于涉及到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一些说法,有些我们大家常说的名不正则言不顺,首先你把哪些概念确认清楚,把哪些大家还模糊的一些名词把它解释清楚,这对于大家在后面的程序上的遵守是很有帮助的。除此之外,我们就是从拍卖的征集到拍卖合同的订立,到拍卖图录的编制,拍品的鉴定,拍卖会的巡展、预展,拍卖现场,拍卖结束之后相应的付款,包括当中涉及到的税费,包括我们还会涉及到的一些拍品的交付,甚至于在交付之后如果再出现有什么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说是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一个规定,这也就是说它很注重拍卖程序的标准化。
王凤海:除此之外,还有拍品的保管、库房的设置以及拍卖公告的发布等等,涵盖了从拍品征集到最后整个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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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和《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主要区别
王凤海:《艺术品拍卖规程》是行业标准,跟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是一样的。比如说这个《规程》里边不应该只是一些推荐、引导,这里边不应该出现惩罚性的一些措施,所以此《规程》出台之后,社会上有一些人便开始质疑。惩罚性是在法律法规里规定的,标准本身应该是推荐实行、引导实现,当然在这个标准里边就没有出现一些强制性的、惩罚性的字眼。行业标准本身不是法律,它是一种承诺性的推荐、引导实施的。所以在文物艺术品拍卖领域中出现法律问题时,应当由《拍卖法》来进行规范;出现行业问题时,由我《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来进行遵循。所以《规程》应该说与《拍卖法》本身,包括其它的法规制度起一个相辅相成的作用,涵盖了整个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全过程,整体上说今后的运作可能会更加完善。
寇勤:除了和相关法律的效力不同,除此之外,我觉得更深层次的就是拍卖企业从“要我做”变成“我要做”,这是很大的变化。对于一个有自信心、有责任感的行业来讲应该对自己有高于法律要求的标准。现代的竞争其实到最后是一个标准的竞争,行业标准,最终还不够,最后是什么?是企业标准,可能是高于行业标准,所以我们在讨论这个标准稿子的同时,和很多标准专家也学到了一条,很多稿子最后标准专家说不行把它拿掉,为什么呢?说这个作为企业标准可以,但是作为行业标准可能就比较难,要求可能高了一些。比如我们刚才讲的库房的保管,要求要有恒温、恒湿、电子监控、时时报警等等,但是有的企业拍卖文物艺术品很少,如果把这一套设备全上上去可能做不了。其实标准要高于法律的要求,企业标准可能高于行业标准,但是在目前我们所提的行业标准的时候,应该是基本涵盖了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虽然不强制性地采取什么措施,但是我想补充一条,它应当是整个行业内基本的共识。
《拍卖法》和《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如何并行实施
王凤海:刚才谈到了法律是最低的底线,不可逾越,逾越以后将会受到惩罚;而标准是一种推介、引导大家去做的,越高越好,就出现了这么一个现象,可能行业标准会高于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又会高于行业标准。另外《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这个标准是我们中国拍卖业所出台的第一个标准,它是第一个,在制作过程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制作一个标准应该说是非常复杂的,难度也挺大,它又区别于我们生产企业的那些产品的标准,这个实际上是对一种服务的标准,是规范人的行为,规范企业也有硬件设施,包括刚才说到的库房保管的一些什么,更多的是规范人的行为的,出台这样一种标准,应该说难度比较大,也比较复杂,同时这也是我们的第一步,我们在制作的过程中,考虑的是越细越好,尽量从这个角度来做,争取来这么做,也可能会存在着一些,必定是第一个,有了第一个,可能今后就会有更多的标准出台,但是这个标准的意义,我觉得确实是非凡的,刚才已经不光是涉及到文物艺术品,很可能对今后我们其它的拍卖,比如说我们的房地产拍卖,我们的机动车拍卖,我们的无形资产拍卖,我们的浓缩产品拍卖等等,包括我们的一些日常操作的流程标准的制定,都会起一个非常积极的借鉴、引导等等作用,这个标准出台还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它跟法律毕竟不是一个层面上的。
寇勤:推荐性标准应该高于强制性标准。还不是一个强制性标准,就是推荐性标准。什么叫强制性标准?你这个电灯插头、插销、防电应该怎么样,如果你不这么做是不行的,那个是强制性标准,我们这个标准你注意到它用的词都是“应”,应该的应,“可”、“以”,都是用这样的词句,它是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行业推荐性标准的特点。
如何有效地贯彻执行《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王凤海:法律是最低的底线,越过底线将会受到相应条款的处罚,比如《拍卖法》就有,如果发生这个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多少、多少成交额10%-30%的罚款,或者给予取消营业执照的罚款等等,那是一种处罚性质的,那是一个最低的底线。这个实际上是属于他律,这个标准是属于自律范畴,大家朝着一个目标去努力地做,当然对这些规范的、好的拍卖公司我们这次承诺签字仪式时,大部分文物艺术品专业委员会的企业全都毫不犹豫地签字、承诺来实施。对于另一部分,可能也是一种警戒,实际上这个东西属于一种自律,社会上人们也都在看着艺术品拍卖靠的不是国家的硬性规定,也不是法律什么的,它靠的是品牌,是信誉,是人才,好,你这个企业如果按照标准去做,可能会非常规范,越做越强,越做越大,你的业务量等等都会有,如果你不按照标准,可能你今后会自然而然被淘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应该比法律、法规更重要一些。
寇勤:提的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好像它是推荐性的,是以自律的特色为主,但是作为拍卖企业来讲,或者说作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来讲是要有一套措施和方法来贯彻落实这个标准的。下个月会有一个全国性的贯彻执行这个标准的一个专门的培训,就会要求凡是涉及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它都必须派人来参加,如何来学习贯彻落实这个标准,这是第一;第二,在今年年底适当的时候,我们还要进行一次贯彻落实标准的达标的检查,就是说首先企业要自查,你觉得根据我们这个行业标准,你是不是达到了这里边的要求,然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抽查,最后要形成一批文物艺术品拍卖的达标企业,对于这个达标企业我们要向全世界公布。同时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还会选择一些落实这个标准,做得更好的企业,就是达标的示范企业,我们也会向全社会,全世界来公布。虽然我没有说我要惩罚谁,但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通过贯彻落实这个标准,告诉全社会,谁是好的,是谁达标的,那么如果有了这么一个结构的话,试想你是一个委托人,你说我是想找一个不达标的企业去帮我做委托,还是说我找一个达标的,还是找一个达标示范的,这个我想它的意义恐怕也是独特的,在这个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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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行业自律
寇勤:首先拍卖当中的赝品问题,在《拍卖规程》当中虽然没有明确地说拍假和假拍的惩治,但是它有一些条文上要仔细看是有规定的,比如说拍假叫赝品问题,它就要求你应该有什么、什么样的鉴定环节,同时你应该有鉴定的记录,就是隐含着什么呢?如果你这个拍卖公司不按照标准做,没有一个规范的鉴定流程的话,你就不符合标准,其实在推动你必须要有鉴定程序,而不是说谁是专家一拍脑袋这个东西对还是不对;第二条,有了鉴定过程的记录是什么?就是责任,这个东西是好,是坏,是谁说的,当然最终的结果是由拍卖公司出来负责的,但是在拍卖公司内部,它有一个什么呢?不断提高、改进自己鉴定水平能力的一个责任制的过程,这个就对于我们所说的拍假的问题,其实是从流程的角度,从程序的角度去要求它,规范它。
另外一个比如说是假拍,假拍是什么呢?就是串通,恶意串通,拍卖公司和委托方恶意串通,或者是委托方和竞买方恶意串通,或者三方恶意串通,它很难说这件东西该卖给谁,不卖给谁,拍卖师现场是不好判断的,旁观者也看不清谁是真买,谁是假买,但是拍卖规则要求得很清楚,拍卖成交之后,你应该按时支付相应的款项和佣金,并且你该支付的一些税费,那么我们就很明确地了解到,你对这些东西要求,是对于你整个拍卖后边的一个流程,从控制它的买卖双方的结算关系上入手,让你必须要规范,一旦说你不符合这个程序,就算是国家工商部门也好,税收部门也好,还是说是拍卖业主管部门也好,哪怕是不按照法律来查,就按照拍卖行业的标准来进行检查,你都是不过关的,所以很容易拍假,站不住脚,会露出他的马脚,从这个意义上对于我们所说的拍假和假拍的问题也是很重要的,能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王凤海:说到这个问题好像是特别敏感,第一,对于假拍作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中国拍卖行业对于假拍现象是坚决制止的,这个现象是我们所不能容忍的,这次标准发布实施刚才寇总也提到了有一些具体的条款,实际上社会的人很多都跟我们提建议,你假拍也应该是比较好认的,比如它的款项结算问题,它的税费上缴问题,从标准里边就专门提到了在拍完之后结算等等环节的一些标准,可以有效地抑制一些,这是说到假拍,是我们所不能允许的。说到拍假事情又非常复杂,这个又跟我原来曾经多次说到的艺术品的鉴定问题关联上了,有很多专家都提出自己的观点,但总体上概括,大家现在应该承认,就是不管是专家的目鉴也好,不管是文献的佐证也好,不管是仪器的辨伪也好,对于一个艺术品的真伪问题,并不能够从根本上完全确定什么,人们只能凭着自己的判断来说,再加上我们国家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者一个统一的鉴定机构或者法律意义上的鉴定机构来鉴定这一块,只能凭着人们一些自己的认识,一些企业的力量来进行这一块工作,但是也并不是说很多人就说这样的话,竞买人或者是什么完全没有什么了,实际上是有救济手段的。《拍卖法》在最初的设计,公告的发布,拍品的展示等等,把很多救济手段交给了当时人自己,我们首先定的是拍卖人,委托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品的瑕疵,这个应当,就包含两个方面,就是你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但是建议客观本身来自己都不能够,各种方法都不能够,客观上不能做到的,那么也只能是做出一个声明就行了,这个问题不想展开说,但是涉及到这个标准的实施,应当说从技术层面,从业务层面,从规程层面,从操作程序的层面,对拍假或者假拍问题是有所抑制的。
寇勤:我觉得你说得很有道理,讨论大家所说的赝品问题,其实不是拍卖交易方式所固有的问题,在任何文物艺术品交易形式当中都存在一个共同面对的难题,就是对于真伪的判断,我想先说明一条,真伪的问题不是艺术品拍卖行业所独有面对的问题,这是第一;第二,你怎么看待拍卖方式,以前我们很多交易,大家看电影的时候看到过,都说在袖子里边捏一捏,多少钱,这个东西行不行,成不成交,那个交易方式科学吗?后来说不科学,你应该公开溢价,柜台交易,后来变成柜台交易,柜台交易是不是公平?当然公平,你把我要卖的东西拿出来,大家在说,你说多少钱卖,我说多少钱买,当然有的时候国营企业不能讲价,这也是一种方法,但是这种交易方式又有一个问题。首先一个,它受经营场所的限制,必须柜台交易的话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多,毕竟还是一对一为主,所以如何能让你买方的资讯再一个特定的平台上瞬间传递给所有应该关注的人,这个他很难做得到,也就是说他在购买这个东西的时候,到底是多少钱卖合适,也就是说是卖的人知道,买的人知道,其他想买想卖的人可能不知道,也许这个买卖的价格可能是不科学的或者不合理的,但是这种情况会发生,因此,像艺术品,像文物这样一类价格的空间变化很大的这种商品,它就遇到一个问题,就是你可能在上海买到一个很贵的一个价钱,我可能在四川捡了一个漏,所以如何能够把拍卖这种方式移植到艺术品交易当中来,让所有的关心艺术品交易的人或者关心这一类艺术品交易的人,在一个特定的约定时间段,在一个特定的场所,通过竞价的方式,价高者得的方式来确定最后的买售人是谁,那么它是最大化地体现了这个拍品的价值。
除此之外,在程序上,我觉得它比其它的交易方式更能够保护买方的利益。比如说柜台上交易,我一对一,好还是不好?我要做决定,在拍卖会上,首先拍卖公司在征集过程当中要进行甄别,这个东西好还是不好,是真还是假,价值是高还是低,拍卖公司有这个认定之后,征集回来,在确定上拍之前还有一次很严格的鉴定,就是拍卖公司内部的,我们叫做复查、复核,鉴定之后,如果觉得说还有疑问的或者还有一些不确定的东西,还会请拍卖公司周围的专家,甚至于包括国家级的专家来做背后的这种内部的鉴定,最后决定上拍之后要编印图录,要把这个图录发到全世界收藏圈的专家,资深的一些人士,包括市场上面的一些经纪人,其实不单纯是一个招商过程,也是一个再鉴定过程,所有的人都会看到,这个东西好还是不好,某某公司的判断是对,某某公司判断还有一点点差异,然后拍卖会之前,法定的展览时间,每件拍品法定展览时间两天以上,我们现在艺术品拍卖都有三天,甚至于更多,所有的有意向,看了图录的人,他要到现场再次进行目鉴,实物的考察,最后的一个环节,就是拍卖现场也不完全是一个竞买现场,它也是最后通过人的心态,举牌的情况,再次印证自己观点最后的一个机会,所以说拍卖这种方式有很多层次来让你的买家有一个很轻松的,很方便的一个鉴定的过程,所以我说要回答你这个问题。第一,要解释拍卖它的自身的价值,同时还要把它自身的特点和其它交易方式不同的特点,要讲出来,现在关于赝品的问题,应该说是大家都很关注,但是全世界的一个难题,我相信拍卖这种交易方式是预防赝品比较好的一种方式,因为它更公开、更透明。
王凤海:把权利交给了当事人本身,你自己做判断,而不是像其他的交易方式那样,所以拍卖在公开场合进行竞价的方式对于文物艺术品来说资源比较短缺,价格不容易确定的应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一种运作形式,所以现在我也感觉到,有的时候说得太多了,也那什么,但是人们所关注的拍假、假拍,跟好多人的专业知识不够也有关系。
寇勤:其实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更深一步了解的,就是拍卖场上出现真伪争论的问题,我理解有三种不同的层次:第一种,我说是叫做无知卖假,就是说他确实是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可他又进入到了这个行当,他很难以一个比较高水平的判断对拍品进行选择,我觉得这是第一种,这个可能在拍卖上出现问题和争议当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包括有一些刚进入不久的拍卖公司或者是规模比较小的拍卖公司,或者是专业性不够强的拍卖公司;第二类是知假卖假,有一些东西,刚才王秘书长讲过,文物艺术品的鉴定确确实实是一个比较负责的事情,甚至于两个权威,两个国家级的权威都有发生意见不同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对于有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如果一个很严肃的拍卖公司可能就放弃了,我不拍。如果作为一个有侥幸心理的公司,就是说这个很难说,要不就先上长吧,卖了也能挣钱,这可能是有一部分。第三类,我想应该是少数或者是极少数,就是造假卖假,或者是恶意卖假,就是你明知道百分之百这个东西是造的,是伪,甚至于是你勾结别人做的,你还拿到你的拍卖场上去卖,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我也听说过有一些法律专家,包括刑法专家也在《修法修正案》的时候提出过一些造假、卖假的问题,当然最后这种条文可能不一定能够写得上去,至少表明它是有同的层级,大家对这个还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拍卖场上真伪问题的一些争议,还不能够都归结为是一个拍卖公司卖假的问题,确确实实是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专业的判断上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王凤海:这个问题法律上比较复杂,包括我们的律师等等,这些再认识上大家可能都会有不同的看法,我本人也接到邀请,就是咱们9月份,9月20号我可能会跟北京律协的同志们,就这个问题做一个比较充分的交流,他们给我发了邀请函,就是想律协都有一些固定的培训,我可能会跟他们一块做一个探讨,共同讨论这个问题,包括大家最什么的,当时吴冠中的那个假画案的拍卖,会做一些探讨。咱们上次也做过这个讨论,这次就不再展开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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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和《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是否能解决行业中出现的所有问题?
寇勤:法律是大家必须遵守的,这个行业标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根据我们本行业的特点和客观要求所做出的一个更为详尽的一个标准化的这么一个规定,因此,它在法律效力上是不同的,但是两者之间是互动的,是相互支撑的,它们俩是不矛盾的,就是有了《拍卖法》才会有《拍卖规程》当中条款的主体或者是骨架,有了标准会对于《拍卖法》的实施或者避免大家被《拍卖法》所惩处,会带来很大的帮助。我相信通过标准的实施、贯彻落实,应该对我们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会有一个比较实质性的推动,再加上我们刚才已经谈到的关于达标企业的认定,关于对于达标示范企业的推广和表彰,也就是说通过市场的导向,通过企业管理的到,通过行业自律的形象,应该逐步地把大家往更高的方向去推动。
王凤海:我刚才提到了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咱们可能翻一翻标准的全文,所有的条文肯定不会突破《拍卖法》的最低底线,都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刚才寇总也说了在这个基础之上要求得更高、更细,标准更高一点,《拍卖法》是对一些最基本的底线的规定,一旦触犯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标准是引导你在这个基础上更搞一个层次,为了自己企业的发展,我做到这个,可能企业会更好地发展,所以换一句话说,一个是从他律的角度,刚才咱们提到了一个从自律的角度,一个从警戒的角度,一个从引导的角度是这样的,应该说是相辅相成的,有关联,非常密切,是相辅相成的,也不是并驾齐驱,就是相互补充,但是总体上来说这个应该是在《拍卖法》的基础上对人们提出更高的要求,是这么来做的。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对行业的规范作用
王凤海:我个人感觉一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科学化发展,市场化运作,可能从这几个层面上标准的意义会更高一些。实际上有一些人提出来一个,也是大家共同探讨,就是今后市场的占领,企业的发展更多的不是受法律层面的影响,而是受标准的影响,解决谁占有了标准,谁引领了标准,换句话说谁制定了标准,应该是他可能在市场中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所以今后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标准化的发展,包括标准的制定权、发布权等等,哪个行业能够做得更好,这个行业的发展应该说更规范、更健康。
寇勤:我想基本上对于这个行业的发展来讲,标准的影响恐怕还是一种软性的影响,我们不能错误地理解为一个行业的推荐性标准能够对一个法律起到一个什么样的补充,这是做不到的。但是我不排除或者我猜测在今后有一些涉及拍卖的一些案例的审理当中,我想司法机构在《拍卖法》的框架之下,也许他也会考虑到这个行业标准当中的一些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倒是希望我们的拍卖企业从贯彻落实这个标准入手,真正能够把自己的企业首先要做实,一步、一步地每一个环节,不要出问题,我记得有一个同行,那天在我们的新闻发布会上讲,他说其实我现在很简单,回去公司各个环节、一步、一步都按照这个标准来实施的话,我这个企业就能够提升很大的一个平台。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的完善工作
王凤海:谈到法律法规,应该说《拍卖法》从96年7月5号颁布,97年1月1号正式事实,至今应该十几年的时间,那么从当时制定的环境,我们的经济背景,我们的拍卖实践,跟今天来说不可同日而语,所以说现在我们月深刻地认识到《拍卖法》有很多条文需要继续进行完善、修改,同时也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一部分法律的颁布实施至今十三年,没有一个相应的实施细则来跟进,所以提到法律法规的完善,我个人感觉在适当的时候对《拍卖法》进行适度的修改应该是一个比较那什么的作用,同时在对修改之后或者完善之后的《拍卖法及时出台一个能够在操作层面跟进的一个实施细则,同时对拍卖业的类似于我们这一次《文物艺术品操作规程》,对各个门类操作规程的颁布,可能是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外延标准化的体系,整个规章制度、标准的整个完善,可能会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它的外延的标准,这可能是今后中国拍卖业,包括我们艺术品拍卖和其它各种拍卖逐步走向规范,走向健康,实现由弱到强飞跃的一个重要的一方面。这个标准出台之后,中拍协可能认识到这个东西,在这短短的一两个月,觉得它挺重要的,中拍协下决心要对包括企业资质方面的标准进行一些界定,现在呼声也非常高,我们也正在做相关工作。
寇勤:作为我们了解,其实政府有关部门也不断地就现有的涉及到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法规进行一些讨论,最近也有一些计划做一些关于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一些规定方面的修订,至于说《拍卖法》是比较大的一个事情,我也赞成在适当的时候对于整个拍卖的法律体系,体系化的建设再多做一些工作的话当然是更好,包括像拍卖相关的标准,比方说拍卖术语的标准,我们这个当中涉及到的拍卖术语仅仅是涉及到文物方面的,还有很多其它拍卖术语的标准,包括拍卖师的行业标准等等,就是说其实一个拍卖体系的建设,可能和国家法律政府规章和行业的标准,行业的条文,包括企业自身的一些规则,应该是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有效的这么一个体系,这样对于行业的发展会有一个合力,推动量可能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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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