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业当代艺术资讯平台
搜索

淘宝“司法网拍”如何规范行为?

来源:雅昌艺术网 作者:郑晓芬 2012-08-13

 

1个多月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淘宝网联合推出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线。随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宝马730轿车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三菱欧蓝德越野车成为第一批拍品,并在网友们的热情关注下最终被成功拍走。 

 

8月3日,在沉寂了近1个月后,淘宝第二期司法网拍将在8月13日上午10时正式进入拍卖程序。 

 

从一拍到二拍,网络司法拍卖这一新鲜事物在引发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不少争议,其中就不乏关于“网络拍卖平台是否合法”这样的质疑。作为吃螃蟹的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近日首次在内部表态:相关试点法院务必坚持依法改革、实事求是原则,选择好宜于网上司法拍卖的物资,有理有利有节地做好试点工作,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拍卖改革初衷。

 

然而我们不禁要问,中国传统司法拍卖有何弊端,到了该实行改革的时候了吗?对此中央财政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告诉雅昌艺术网记者:“司法拍卖要改,并非是制度不好,而是要从规范上进行改革,真正要做的是规范行为,而不是改制,包括之前的重庆模式等等,很多都是司法腐败。”

 

拍卖行的“反腐”角色

 

浙江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处长饶文军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介绍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被处置财产的价值最大化,进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更好地践行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

 

司法拍卖是各级法院的日常工作,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腐败易发多发领域。然而追溯司法拍卖的历史,引进第三方拍卖机构恰恰是为了隔绝法院与生意,建立防火墙,以达到反腐的目的。

 

司法拍卖分为两种:一种是罚没拍卖;一种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拍卖,最早采用变卖的方式,90年代中期,由法院自己执行,因为那个时候没什么官司,市场经济不完备,经济纠纷少,到了90年代后期,司法强制拍卖逐渐多起来,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40条要求“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确定了拍卖行在司法拍卖中的重要角色和地位。

 

季涛告诉雅昌艺术网记者:“中国的拍卖行除了做本职的工作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是反腐。早在八十年代,中国海关走私很严重,被海关没收的物品,大多都是找关系,以很便宜的价格变卖,因此贪污的事情很多,1988年新华社记者倪小林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写了一篇题为‘有关人士建议建立国家拍卖行堵住公物处理中的不正之风’的文章,并刊登在新华社的内参上。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看到这篇文章后极为重视,并批示‘请体改委研究,可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199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指出: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制度、有计划地建立拍卖行。48号文规定:公开拍卖首先要从罚没物品做起,执行机关依法罚没物品,经法律判决裁定生效后可进行拍卖的,必须委托当地政府制定的拍卖行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不得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 1996年该规定写入拍卖法,只要是法院依法罚没,上交财政必须由省一级的政府指定的拍卖行进行拍卖。48号文对中国拍卖行业的法律法规建设搭起基本框架,对拍卖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拍卖行自1992年开始一直承担反腐倡廉的公正角色,1998年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的2005年、2009年、2012年出台有关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都坚持了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司法拍卖的原则和规定。

 

“强制拍卖起源于罚没拍卖的基础之上,为了保持法院的公正,法院不参与财产的分割及变现,避免暗箱操作。虽然目前有很多网络都在搞拍卖,包括艺术品拍卖,但这些都不是司法拍卖,不涉及公平、公正、贪污反腐的债权债务人的利益,而法院作为一个管理者,拥有审判权和执行权,不能随便指定一个单位变价处理,必须有第三方拍卖机构的介入进行拍卖。”季涛说。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都是围绕拍卖行如何拍,如何对标的进行分配,避免法院在中间吃资,2009年,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随机摇号确定由哪家拍卖行进行拍卖。北京自2005年4月正式开始摇号,30多家拍卖公司由电脑随机配对,北京区县的所有标的统一由高院组织配对,各法院不得参与,分配完后,由哪一个拍卖行执行,这家拍卖行再到各地法院拿单子,了解项目,与当地法院沟通,地方法院不承担分配的工作,分配专门由高院成立的拍卖司法鉴定、拍卖评估办公室,项目的评估和拍卖都由办公室的电脑系统来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是针对法院制定的,主旨就是在人民法院和拍卖过程中建立“防火墙”进行隔离。

 

改革需谨慎 法律要依存

 

淘宝网司法拍卖一经推出,各方质疑声不断,最大的争议是淘宝不具备拍卖资质,而淘宝又对外称:淘宝只是提供一个技术平台,真正的拍卖主体是浙江法院。但从这一点来说,已经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40条要求“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而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院长张光宏博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明文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这就是说,人民法院有权自行拍卖已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的强制拍卖权并非来自债权人的授予,而是法院司法权力体系中的一项独立的强制权,是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权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法院主导行使。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决定着拍卖程序的全过程,互联网交易平台本身并不享有同样或类似的权利,只扮演协助执行的角色。

 

对上述辩解,王凤海指出: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出台,确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权。《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按照规定,法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组织实施,一种是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来实施。而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另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这条《规定》里做了一些修改,第三条指出的是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

 

综合上述法律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当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进行监督,法院没有自主拍卖权。

 

季涛告诉记者:“淘宝网做司法拍卖,首先淘宝没有拍卖权,作为技术支持平台,拍卖主体则成了浙江法院,就回到历史,法院执行拍卖,就意味着可以暗箱操作,可以找买家,虽然是通过网络,但是招商等事情就要过手,不是法律程序内的事情;第二,司法拍卖不能与商业搞在一起;第三,法院和淘宝网都不专业,法院是负责执行的,不负责变现,而在具体操作方面,有很多事情网站做不了,对标的物的调查、买家的咨询以及成交后的过户等手续。”

 

“零佣金”无法保障买受人利益

 

拍卖公司是个中介机构,准备一场拍卖会要租场地、发布公告等各种前期的准备工作,收取佣金也是理所当然的,但仅仅收买方的佣金。2004年,最高司法解释直接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而且,我们国家的司法拍卖实行的是裁定制,还不是拍卖成交制,拍卖成交之后还要报人民法院审批,最后裁定成交。而对于网拍而言,没有任何的监督措施,网络图片或者视频并不能完整的反映一个拍卖标的的真实情况,如果拍下一辆车,发现不能启动或者不能过户,淘宝网本身不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个责任由法院承担吗?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表示:在浙江采用的纯网络式司法拍卖模式中“卖方”是缺位的。由于没有与买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卖方”,拍卖成交后买方的瑕疵担保权将会落空,如果发现了标的瑕疵,买方既不能诉淘宝网,也不能将法院作为被告起诉,将处于告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网络拍卖只是一种技术手段

 

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网络购物也成为一种时尚,虽然网络拍卖会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也仅仅是作为辅助手段存在。毕竟不是所有的物品都适合网络拍卖,比如房产、文物以及限制流通的标的就不适宜采用纯网络拍卖方式。“试想在北京举办的一场网络拍卖会,海南岛的一位客户没有看过实物,仅凭照片、视频等资料,就通过网络竞拍,这不合逻辑,也很可笑。”王凤海告诉记者。

 

早在1999年,王凤海就曾在紫玉饭店召开过一次网上拍卖的研讨会,专门研究了网上拍卖的相关问题,迄今为止,上海、广西、北京等地都有网上拍卖。2012年年初,广西各级法院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处理,都已逐步采用网络联合拍卖方式实施拍卖,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主办拍卖机构利用网络公共拍卖平台,在协办拍卖机构联合参与下,采取现场拍卖会与网络公开竞价同步进行的方式,将财产拍卖给最高应价者的执行措施。这种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更有效地限制了当事人恶意串通,不仅提高了招商力度,拍卖机构也不能垄断整场拍卖会,有效防止了违规行为。

 

“网络拍卖一定要有第三方拍卖机构的介入,既合法又扩大了招商范围,增加拍卖力度,浙江高院放着专业的网络拍卖平台不用,而委托淘宝网进行拍卖,实在说不过去。”王凤海对记者说。

 

季涛自2004年开始接触网络拍卖,他认为网络拍卖是一个更大的市场,也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但是纯粹的网络拍卖不可行,网络只是一个技术平台,线下的手续等一系列工作还是按照传统拍卖的方式走流程,包括拍卖公示、广告发布以及成交确认书等等。“我们与潘石屹合作的房产网络拍卖项目,仅仅是用了新浪的一个平台,每次拍卖会,都会有很多人在现场进行网上竞价,很少有人会单独在家中操作,在现场还可以咨询工作人员以及观察周围竞买人的状态。”季涛告诉记者。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司法拍卖针对的还是地域性的拍卖,纯粹的网络拍卖意义不大。刘双舟也发表文章称:采用纯网络方式开展司法拍卖的局限性是非常明显的, 网络本身的覆盖面存在局限性,并不是每个人都掌握网络技术,也并非每个人都愿意采用网络的方式参与司法拍卖,采用纯网络方式将使一部分人因技术原因被排除在司法拍卖之外,这无疑将影响司法拍卖的效率。 

 

就国际上拍卖的现状来看,网络技术普遍用作拍卖的一种辅助手段。美国拍卖业统计数据显示,网络竞价率约占拍卖的25%,即每100名竞买人中,大约由25名竞买人来自网络竞价,其余75%仍来自拍卖现场竞价。且并未任何标的的拍卖都适宜采用网络,有些利用率高些,如二手车拍卖;有些则利用率低些,如房地产。

 

网络拍卖还存在诸多其他技术障碍,除黑客攻击这样的问题外,还有一个已被实践证明了问题,就是网络拍卖通常会因为“抢秒“、“秒杀”而丧失竞价意义,在最后1秒之前有可能不存在真正的竞价,带有更大的赌博成分和忽然性。

 

更令人担忧的是,网络拍卖规避了传统拍卖的所有监督主体和监管环节,网络技术也并不能解决道德风险带来的司法腐败问题,实践表明,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恶意串通会更加隐蔽,将更难防范。试图采用网络技术来实现的“廉政目的”也会落空。”

 

王凤海表示:“网拍不会替代传统拍卖。世界上拥有几百年的拍卖企业,就足以证明拍卖的意义。90年代我到国外考察,他们已经在做网络拍卖,但是拍卖的气氛和现场完全是两回事,他们称传统拍卖绝对不会被取代,网络和传统结合是最好的方式。”

 

 


【编辑:江兵】

相关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