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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作品“追续权”

来源:芷兰雅集 2012-12-05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这是著作权法修订案中关于“追续权”的解读。这也是目前网上热议的话题,这一条款若能立法通过,必将对艺术品交易市场产生巨大影响。

浅析作品“追续权”

【源起】

有媒体报道,来自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消息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目前已基本完成,国家版权局正在为草案起草立法说明。根据计划,修改草案将于今年年底前上报国务院,若获通过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与艺术品相关的一个变化是:增加了权利内容:如著作权方面,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

【解读】

著作追续权最早来源于1920年法文中DroitdeSuite,意指物权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标的物时的求偿权,即物权的“追及权”或“求偿权”。著作追续权是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之一,或者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艺术作品,尤其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后的财产增值部分都有提成一定比例的权利,也就是说,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后,如果受让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所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就该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无论该作品转卖次数如何及辗转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提取其中一部分的权利。

 


【编辑:上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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