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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该为本国留下哪些艺术品?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朱洁树 2013-04-01

拉斐尔作品《粉色圣母》

“二战”以来,艺术品的跨国贸易已经成为充满利益且富有争议的领域。各国基于各自的不同利益,对艺术品贸易采取了不同的立场,通常它们的对策会在“保护”和“自由”这两大诉求间寻到各自的平衡点。

“保护主义”基于“文化民族主义”的立场, 强调艺术品与民族历史、文化及身份认同的关系。这一立场通常有两方面因素:政治的和经济的。从政治角度来看,一些文化丰裕的国度其政治历史可能颇为坎坷,大量原属于该国的文物艺术品流散于他国。其主张艺术品属于原属国或目前物之所在地。如果它们离开了该国领土,应该予以返还。另一方面,艺术品市场较小的国家,往往很容易受到更大市场的影响,比如大量的倾销或收购。保护主义对经济利益考虑较少,更多着眼于保护文化的完整性。参与修订和起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艺术贸易公约》的保罗·贝特(Paul Bator)认为,大国需要对小国的文化利益负责,“艺术丰富的国家应该创造税收政策及其他金融、心理激励政策,说服那些重要文物和艺术品的拥有者将其保存在本国。”

“自由主义”的支持者更多从经济因素来考量,一方面,国际市场的流动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艺术品黑市已经成为仅次于毒品的第二大非法贸易市场,自由主义者相信,开放的市场可以消除大部分非法贸易。他们同时也借鉴了所谓“文化国际主义”观点。该观点体现在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中,分别是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简称1954年《海牙公约》)和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方式的公约》(简称1970年UNESCO公约)。该观点强调人类在这些财产上的共同利益,艺术品基于“科学、文化和教育的目的”应该自由流通。

完善国宝清单

1970年的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要求建立一个重要的公有和私有文化财产清单。但欧洲各国在此问题上的做法并不一致,德国登记的艺术品数量仅有501件,在荷兰的国家清单上有40幅油画及许多历史和教会物品,比利时的国家清单仅涉及私人拥有的文化财产。而在罗马法传统的国家里,对公有领域的财产保持着一份清单,但对于众多其他博物馆的馆藏和私人收藏则鲜有记录。

在法国的“国家财富”被禁止出口,其包括三个部分:公共收藏的基础部分、在1913年12月31日的法律中列出的历史文物和1979年1月3日的法律中列出的文档资料,以及提出出口授权遭到拒绝的物品(对法国文化有重要意义的物品会被拒绝出口)。

1897年以来,日本保持着一份“国宝”清单。随着时间推移清单上的物品不断有增加。1951年6月9日起,它们被置于《文化财产保护法》的荫护之下。国宝不能出口,运输也受到限制。国宝状况发生任何改变,其拥有者都需要汇报,比如损坏、丢失,如需运输、易主或修复,则必须提出申请。这份清单由日本文部省根据“特别重要的历史和艺术价值”选择。清单中的绘画部分包括奈良时代至江户时代的159幅/组,其中不少来自中国。这159幅/组艺术品包括91幅挂轴、38幅长卷和绘卷、21件屏风和移门、4件壁画和3本册页,以及另外两件作品。这些绘画分别由博物馆、寺庙、神社、私人和学院收藏,其中一件位于高松冢古坟中。

比如宋徽宗的《绢本着色桃鸠》由私人藏家收藏,梁楷的三件绢本挂轴由东京国立博物馆收藏。

理论上,受保护艺术品的拥有者有义务申报其状况更迭。为了鼓励相关拥有者这么做,很多国家一般都会提供税收优惠或给予补贴。

出口授权制度

总的来说,对艺术品贸易的管制可以分为五种类型,分别为完全国有化、禁运、有限制的允许、自由许可和自由出口。完全国有化和禁运通常被那些文物流失严重的考古大国所运用,越来越多的艺术品原属国颁布法律规定,私人持有的多类艺术品和在考古遗址上尚未发现或挖掘的艺术品是国家财产,并且完全禁止出口。

大部分国家实施的是“有限制的允许”或“自由许可”制度。在意大利和其他一些国家, 一些对国家有重大意义的艺术品完全被禁止出口,对其他物品的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而在加拿大和英国,对大部分的艺术品出口需要出口许可,但在大多数情形下只需经历简单程序就可以获得许可。对于一小部分艺术品,临时阻延许可使当地机构有机会以全价取得该艺术品。如果在特定时间内无人申请临时阻延,依然会签发出口许可。

另外,在瑞典和美国,对于艺术品的出口没有限制,只对古董的出口有些限制,比如美国1979年颁布的《考古资源保护法》对超过100年历史的印第安艺术品出口进行了规定。

总体而言,1970年UNESCO公约把有关哪些物品属于制定保护物品范围的决定权留待各会员国。各国标准不一,不过最基本的两大标准是历史(比如超过50年、75年或者100年)和价格。通常,受保护物品需要在出口时获得授权。

比如奥地利1985年《有关禁止文化财产出口的法律》中对文化财产进行保护,但出口限制不适用于在世艺术家作品和去世不够20年的艺术家作品。而根据比利时《有关国家文化财产的法律》,受其出口限制影响的艺术品包括有100多年历史而作者已逝去50年的作品,以及进口到比利时并在该法颁布后在那里停留超过30年的作品。意大利1913年的《有关古董法律执行法》也规定,尚在世的作者的作品或少于50年历史的作品不受出口授权的影响。在英国,艺术品和古董如果少于100年历史或者在50年内进口到本国,原则上不受保护,价值低于1.6万英镑的也不受保护。但所有的考古物品都受到保护。

在法国,保存历史超过两年的文化财产出境时需要得到出口授权。其中除有特别规定外,50年内进口的文化财产自动获得授权。对于100年以上的文化财产,出口授权永久有效,对于其他文化财产,出口授权的有效期为20年。

有重要价值的国家遗产可能会被禁止出口,它们将被列为“国家财富”。法国文化交流部拒绝出口授权前会咨询国家财富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2名专家组成,一位国务委员担任其主席。委员会必须提出理由充分的建议。

授权的拒绝期限为30个月。如果国家希望买下这件国家财富,并根据2000年7月10日的法律启动竞买程序,它可以延长拒绝出口期限。国家可以选择直接买下,或者通过一个公共团体将其买下。

根据1992年12月31日法律第13条,任何没有获得出口授权私自将文化财产或国家财富带离国境的行为将获得2年监禁或相当于45.7万欧元的罚款。根据法国海关条例,任何偷运国家财富或文化财产的行为,将对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并处以相当于物品价值1-2倍的罚款。

举全民之力,将国宝留下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艺术品的出口采取一定限制措施。但是,如果出口被禁止,显然艺术品的所有者将因交易未能达成而遭到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损失。对这类艺术品的所有人应进行补偿,对艺术品出口的禁止在这种情况下类似于“征用”。对于补偿的计算,各国法律规定各有不同。

1955年《保护德国财产免受失散的联邦法》第1条规定未经内政部预先授权禁止出口艺术品。但一般内政部不会拒绝授权,仅在有必要保护德国文化财产的情形下拒绝。如果出口的授权被拒绝,所有人可以根据该法第8条获得补偿。

奥地利1985年颁布的《有关禁止文化财产出口的法律》,同样有禁止出口受保护的艺术品的原则。如果拒绝出口授权导致了艺术品所有人严重的财产损失的话,可以授予特别许可。当艺术品预期出口时,其优先购买权授予国家和打算把艺术品保存在奥地利的所有其他人士。应支付的价格是当前市场价格的80%。同时这种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会导致出口授权的无效。

随着艺术市场的蓬勃发展,艺术品价格水涨船高,许多博物馆已经无力为真正昂贵的作品买单。近年来,英国媒体频频向公众发出呼吁,集资将许多即将离开国境的艺术品留在本国。

2006年6月5日,英国国宝级艺术家特纳的作品《蓝色利吉》(The Blue Rigi)拍得580万英镑,创下了水彩画的世界纪录。买家身份匿名,来自英国国境以外。这幅作品是特纳66岁的作品,被视为其巅峰时期的杰作。英国文化大臣随即禁止该画的出口,并由泰特美术馆牵头,需要在次年3月20日之前筹得495万英镑,才能将其留在境内。英国举全国之力,筹款的声势遍及媒体报端,甚至中小学的校长也参与其中。据报道,9岁的英国男孩马修·休斯也打破小铺满,捐出自己所有的家当9英镑20便士。最终,55万英镑的公众捐款,加之泰特美术馆的200万英镑、“艺术基金”的50万英镑和“英国国家遗产纪念基金会”的195万英镑汇集在一起,成功为英国保住了特纳名画。据悉,光在20世纪,英国“艺术基金”已经为国家掏钱买下了85万件艺术品。

在英国仅部分物品的出口必须得到授权。当专家认为出口物品具有特定的民族重要性时必须向审查委员会咨商,2005年至2006年,专家委员会收到27件作品的咨询请求,他们会根据《威佛利标准》,考察其是否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美学价值和学术价值,失去这件作品是否会造成英国的不幸。如果是,委员会可以提出延缓出境,以便英国机构以委员会建议的价格报价购买该物品。如果报价被持有人拒绝则禁止出口该艺术品。按惯例,委员会在10年内不再复审它作出的否定性建议。

2004年,经过另一场“战役”,英国国家美术馆以2200万英镑从诺森伯兰公爵手中买下了拉斐尔的名画《粉色圣母》(The Madonna of the Pinks),却遭致很多关于艺术品价格的质疑,《每日电讯报》甚至提出这幅作品是不是拉斐尔本人创作的也存疑。

然而,英国审查委员会的英格伍德勋爵(Lord Inglewood)透露,近年来,有60%的作品因为本国资金无法凑足最终还是流失海外。而对于艺术价格虚高导致公共基金滥用的担忧也萦绕在公众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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