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丛中飞因盗窃他人价值200多万元的收藏品,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丛中飞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2月25日刑满释放。
赣州中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丛中飞窜至赣州市章贡区,使用作案工具将被害人门锁剪断,进入室内盗得被害人价值共计257.15万元的收藏品。
该院另查明:被告人丛中飞还先后五次盗窃他人价值共3195元的其他财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丛中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7.46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丛中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丛中飞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赣州中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