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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还是符号再造,艺术作品界定需有法律准绳

来源:红网 作者:仲阳 2021-01-18
近日,广州美术学院教授、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冯峰的《鸭兔元旦》展览引发热议。有网友在微博质疑指出,冯峰所创作的“鸭兔”造型与著名卡通人物“米菲兔”(Miffy)具有很强的相似度。一时间引发网友热议:“给米菲兔加鸭嘴巴就当做自己的作品了?”“这到底是艺术解构还是抄袭呢?”(1月17日《南方都市报》) 从冯峰教授作品本身的外观来看,与2015年米菲兔的一次展览中的形象非常相似,最大的改动就是增添了鸭嘴的元素。至少从非艺术专业的笔者来看,两者具有极大的重合程度。因此众多网友产生质疑是有理可循的。 我们都知道艺术源自生活而高于生活,部分作品由于其独有的艺术性,可能不被全部的大众所接受和理解。既然如此,冯峰有理由给出“鸭兔”这件作品不涉及抄袭米菲兔的理由及其独特性。但在其微博回应中表示,艺术创作是一种社会研究,一切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信息,是否属于侵权,请大家相信法律。 从传播的角度来看,冯峰作为被质疑侵权的行为主体,应当给出清晰准确的回答。比如作品创意在何处,援引具体的法律来证明为何不属于抄袭,而非营造出一个学术氛围很浓郁的语境,把自己的作品放到了艺术高台上,看上去曲高和寡。对于不具备专业艺术素养的大多数民众来说,只能更加剧对其抄袭的怀疑。 对于产生质疑的民众来说,合理的怀疑是大家都具有的权利,但同时也需要保持理性和对事件的深入了解,从冯峰教授的微博来看,“鸭兔”最初的创作灵感来源于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并且发布了创作灵感草图。虽然这不是证明其不属抄袭的直接证据,但也侧面反映了其作品的诞生有一定背景依托。所以仅从表象出发便断定其抄袭,下斩钉截铁的结论也是缺乏根据的。 长远地看,跳出“鸭兔“这件作品是否属于抄袭的具体判定,冯峰的言论引发了我们对艺术作品、商业符号的界定更深的思考,商业符号确实属于公共文化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加工,再造,这也是当今市场上流行的一种趋势。可一旦艺术再造越过了“边界”,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就可以被追责和处罚。 而且,这种“越界”往往是超出公众的认知范围的,信息的不对称带来的只能是认识的混淆,所以在此领域,法律是唯一的裁判准绳,加强对该领域的立法,就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最佳手段,也能够给予公正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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