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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为何起诉违约不付款的买家?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季涛 2015-09-06

近日,西泠印社拍卖公司将一位逾期不付成交款的买家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剩余拍卖款232.5万元和利息,以及违约金和律师费近84万元。

2013年7月,在西泠春季拍卖会上,上拍了一幅画家徐悲鸿的作品《猫戏图》,起拍价100万元,但经过买家之间的几轮竞争,最终落槌价达到了350万元,加上佣金,总价为402.5万元,拍下《猫戏图》的是来自广西南宁的迟先生。拍卖成交后,迟先生先期支付了170万元的拍卖款。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迟先生必须在之后7日内付清剩余尾款,才能将《猫戏图》取回家。

然而,过后很长一段时间,迟先生迟迟不与西泠联系,没有前来支付剩余款。每次迟先生接到西泠的催款电话都会说“会付的,会付的”,之后就再无消息。事情一直拖到了今年,眼看着无法联系上迟先生了,西泠只好把迟先生告上法庭。

法庭上,被告席上空荡荡,被告迟先生没有前来参加庭审。整个开庭变成了原告西泠印社拍卖公司单方面陈述,因为基本事实清楚,整个庭审只持续了不到20分钟就宣告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被告缺席陈述,也就无法得知其形成违约的理由。

一般来说,违约拖欠拍卖款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

1、拍卖成交后,因为某些突发原因占用了资金,买受人实在无力付款;

2、成交后,买受人听旁人说自己买的拍品质量有问题,或者价格买贵了,或者拍后市场出现明显下滑而后悔;

3、有买受人借拖欠付款作为由头给拍卖行施加压力,以要求进一步的付款优惠或佣金折扣;

4、有的人对款项占压的时间非常在意,买受人不是没有钱,也不是不想付款,只是觉得能拖一点就可以多赚点利息收入,或者是股票收益;

5、也有的买家原来计划着用其他委托拍卖成交所得的款项来支付新买来的拍品,但因为自己卖的东西没有成交或成交后对方买家没有付款而造成自己的资金掉链,这种因为三角债造成拖欠的违约情况出现很多。

一般情况下的拖欠,当拍卖行给予买受人一定的展期或施加一定压力后,买受人往往会同意付款;有些人会在收到拍卖行的律师函后付款;也有人要等到人民法院为此立案后再付;而某些买受人则铁下心不再付款,从而形成一笔死账,对委托人和拍卖行的利益造成损害。

从上述徐悲鸿《猫戏图》违约案例来看,其违约买受人不像是因为作品不好、价格下滑等造成的后悔型违约,更像是资金上遇到了问题,也许是自己的生意上遇到了暂时跨不过去的门槛,其资金规模可能已经远远超过这170万元首付款。实际上,买家也许已经打算放弃这件作品以及放弃这笔首付款了。

笔者在拍卖经营中也曾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某企业真正是想买我们拍卖的拍品,他们原来可以用来支付几千万元拍卖款的资金,是一笔按照规定可以及时由某国土局退还的竞买土地使用权的保证金,但当该国土局无理由拖延退还这笔款项时,对方因此而无力支付我们的拍卖款了。当我们通过人民法院找到对方时,对方也没有支吾躲闪,明确表示,突发情况打乱了他们原来的资金部署,并且同意放弃已交给拍卖行数百万元的竞买保证金,同时放弃拍品的买受权利。很显然,他们明白违约是不对的,而采取“丢卒保车”的方式,以防其生意上出现更大的资金漏洞。

拍卖行起诉买受人的原因,首先在于希望违约者能够付清欠款;但更重要的是,在对方确实不能付款的情况下,拍卖行在利用司法判决取消对方的买受权利,以利于这件拍卖品今后能够再次拍卖。对于《猫戏图》违约的案例,如果不经过这样的诉讼过程,买家手里持有《猫戏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即便其违约,因持有该买受权凭证,拍卖行若不经对方同意则缺乏再次拍卖该作品的法律依据。

拍卖款违约有主动与被动之分,善意与恶意之别。无论违约是出自何种理由,买受人应及时与拍卖行协商,许多事情是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而没有理由的拖欠,将严重损害其他几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失了自己的诚信,害人也害己。尤其在当今艺术品市场深度调整,社会各界资金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保持诚信待人,遇事协商解决的方式则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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