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44轮的“马拉松式”竞价,文坛泰斗茅盾的一份手稿,拍出1040万元的“天价”。这也刷新了中国文人手稿拍卖成交价格纪录。这场曾轰动一时的拍卖活动,引起了茅盾后人的关注。
茅盾后人一纸诉状,将拍卖公司和手稿持有人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该案经过长达一年半的审理,今年1月16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南京经典拍卖公司(以下简称“经典拍卖公司”)赔偿10万元,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2月7日,江苏省高院微信公众号还原了该案的来龙去脉。江苏省高院表示,智力成果(茅盾手稿)同时符合着作权法关于文学领域和艺术领域对于作品的相关规定时,应当被认定为“既是文学作品又是美术作品”,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茅盾手稿拍出千万天价引起轰动
茅盾,1896年7月4日出生,1981年3月27日逝世,原名沈德鸿,字雁冰。作为中国现代文坛泰斗,茅盾代表有小说《子夜》、《春蚕》和文学评论《夜读偶记》。他曾担任过《人民文学》杂志社第一任主编。
1958年,茅盾将其用毛笔书写创作的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向杂志社投稿,并将手稿交给杂志社。该篇文章的文字内容发表于《人民文学》1958年第6期。后来,手稿原件被张某持有。
法院二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11月13日,张某委托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多件物品,其中包括涉案手稿。
2013年12月30日,南京经典拍卖公司通过数码相机拍照上传了涉案手稿的高清数码照片,在其公司网站和微博上对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介绍。
2014年1月3日至4日,拍卖公司对涉案手稿进行了拍卖前的预展,既展示了手稿原件,也向观展者提供了印有手稿的宣传册。
判决书显示,2014年1月5日,茅盾手稿在经典拍卖公司2013季秋拍中国书画专场进行拍卖,经过多轮竞价,岳某以1050万元的价格竞得涉案手稿。
但此后岳某未向张某支付相应价款。因拍卖未成交,岳某和张某也未向经典拍卖公司支付佣金。目前,茅盾手稿原件仍由张某持有。
拍卖结束后,经典拍卖公司仍在互联网上持续展示手稿,直至2017年6月才将其删除。
书稿既是文学作品,也是美术作品
这次拍卖引发广泛关注,茅盾的孙子沈韦宁、孙女沈丹燕、沈迈衡也注意到相关消息。作为茅盾的合法继承人,他们认为,张某和经典拍卖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茅盾手稿的着作权,遂将其诉至南京市六合区法院,请求判令经典拍卖公司、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南京六合法院认为,上述手稿是茅盾创作的一篇近万字的评论文章,该篇文章的文字表达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应当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同时,该手稿是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其文字风格瘦硬清雅、俊逸舒朗,展现了瘦金体楷书书体的魅力,具备了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着作权法保护。
对于茅盾后人主张手稿是遗失物问题,南京六合法院认为,手稿是茅盾1958年投稿给《人民文学》杂志的,并非无意遗失。从1958年到2014年拍卖,时隔五十六年,手稿在此期间如何流转,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而张某是徐州市收藏家协会副会长,从文化市场购买藏品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南京六合法院还认为,张某作为手稿的所有人,有权以拍卖的方式出售作品原件。经典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展示、宣传作品,不应构成对手稿着作权的侵犯。但是,经典拍卖公司在拍卖结束两年多时间内,仍在网上使用手稿,侵害了茅盾手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为此,六合法院一审判决,经典拍卖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手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经济损失10万元。
沈韦宁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
拍卖公司持续使用茅盾手稿,侵害了犯着作权
南京市中院在二审判决书中称,毋庸置疑,上述手稿属文学作品,但对于对于美术作品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
南京市中院法院认为,茅盾手稿长章大篇、一气贯之,足见书法功力之深,体现了汉字书写艺术的精妙,能够给人以审美的享受,符合着作权法对于美术作品的相关规定。
南京市中院表示,张某作为手稿的所有权人,有权选择以拍卖的方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因此,他的行为没有侵害手稿的着作权。
但经典拍卖公司作为专业的拍卖机构,负有合理的着作权保护注意义务,在拍卖活动中,将手稿的高清电子照片上传至公司网站展示,手稿作品的全貌与细节在互联网上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拍卖结束后,经典拍卖公司仍在网上持续使用涉案作品,导致着作权人利益受损,侵害了手稿作为美术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为此,南京中院认为,一审对经典拍卖公司侵害涉案手稿美术作品着作权的行为认定不完整,未支持上诉人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故作出终审判决,经典拍卖公司赔偿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经济损失10万元,并就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