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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甫帖》纷争季涛胜诉 法院判杨丹霞赔礼道歉

来源:99艺术网专稿 2014-07-16

15日,季涛与故宫博物院专家杨丹霞名誉权纠纷案,终于有了审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1、杨丹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并删除新浪微博中的七项内容;2、杨丹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新浪微博首页显著位置发表致歉声明,向季涛公开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十天(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如杨丹霞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杨丹霞负担);3、杨丹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季涛经济损失3065元。至此,季涛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支持。

法院认为,名誉系指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对侵犯名誉权行为之认定,参照一般侵权行为之认定标准结合侵犯名誉权行为之特殊性,应考查侵权人有无因故意或过失,将不当言论传播于第三人,致使他人的社会评价因此遭到贬损,或减少其应受信任与尊敬。本案中,原告季涛作为注册拍卖师及国内相关专业机构的兼职研究人员,被告杨丹霞作为故宫博物院书画部研究人员,双方有权利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对书画研究进行文明理性的学术批评,但不应包含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被告在公开的网络平台其个人新浪微博中以Mr.让阿让为名发表的“祝你们早日托生蜕变成人”、“季涛之流伪公知以打群架泼妇骂街方式弹压异己”、“都可见此货上蹿下跳,摇舌鼓噪,丑态百出!遇不同意见即犬吠连连,污蔑别人五毛党。此货,实为古玩行搅混水大公害也!”等言论,直接针对原告的姓名“季涛”,并使用“姓季的乏(狗的卡通符号)”等词语,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用侮辱的方式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被告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记者致电原告季涛的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赵继明律师,赵律师希望通过本案的公正审理及判决,能够教育大家共同维护网络秩序,规范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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