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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恶意串通”?

来源:中国收藏网 作者:- 2009-02-24

    拍卖经过

    某拍卖公司受银行委托,对位于吉林四平市中心地段的21个车库整体进行公开拍卖。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商定,为能吸引更多竞买人参与竞买,决定公开拍卖底价,并在拍卖公告中公布该拍卖标的拍卖参考价为40万元。拍卖公告发布后,咨询竞买十分踊跃,有的竞买人心理价位高出50万元,有的势在必得,拍卖日前有10人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并缴纳竞买保证金。但正式拍卖时,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结果,拍卖师报出该标的起拍价40万元后,只有1人举牌应价,其他人再无加价,最后以底价成交。该标的既有房屋所有权证,又有土地使用权证,位置较佳,底价偏低,有10人参加竞买,为什么没有竞价的场面呢?结论是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


    专家建议
 

    我国的拍卖业处在发展时期,人们对拍卖活动的法律、法规缺乏全面了解,利益驱动促使一些人在拍卖市场中“欺行霸市”或“串通贿赂”,实现压低成交价的目的。防止竞买人恶意串通,拍卖人必须有相应的对策。
 

    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之所以能够得逞往往是因为竞买人知道了拍卖保留价,并掌握了参与竞买的其他竞买人。因此,首先要对拍卖保留价严格保密,无论是委托人还是拍卖人对保留价都不能泄露。
 

    按照惯例,拍卖方式可分为增价方式、减价方式、密封递价式、非密封介式等。当前,拍卖拍卖时多以拍卖保留价作为起拍价,用增加方式拍卖。利用此种方式拍卖竞买人一旦串通,拍卖师报价时就会只有一人举牌应价,其他竞买人则保持沉默,拍卖会后互得其利,上述案例就是此种情况。为了防止竞买人恶意串通成功,拍卖人可以灵活运用起拍价规则打破其谋划。第一种是拍卖人在拍卖保留价基础上适当提高起拍价,如一人应价损失也不会太大,如无人竞价,可采用减价方式拍卖,亦不会使拍卖流产。第二种是拍卖人以远远低于保留价的价格起拍,刺激竞买人,打破竞买人之间联盟的心理防线。第三种是采用密封介式拍卖,给已串通好的竞买人或拍卖现场存在“欺行霸市”意图的竞买人来个措手不及。
 

    《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这两项条款是《拍卖法》对恶意串通及责任的法律规定。当前,人们对拍卖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竞买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恶意串通是违法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拍卖人在拍卖须知中应当声明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打消其串通的想法,从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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