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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脚印”案一审宣判 蔡国强作品为独立创作不侵权

来源:艺术国际 作者:艺闻 2011-06-09

奥运大脚印

 

2011年6月8日下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备受关注的刘牧(牧源)与蔡国强“大脚印”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蔡国强的《历史足迹:为北京奥运作的计划》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刘牧(牧源)主张蔡国强的行为侵犯其对作品的改编权,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刘牧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一直受到文艺界、法律界、新闻界广泛热议的刘牧(牧源)与蔡国强有关“大脚印”的纷争,终以蔡国强的胜诉而告一段落。

 

那么,针对此前媒体及社会各界对此案的各种疑问,记者采访了蔡国强的代理律师——集佳律师事务所的张亚洲律师和周丹丹律师,为大家释案说法。

 

刘牧与蔡国强作品的表现形式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侵权

 

 刘牧作品与蔡国强作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脚印”作品表现形式完全不同

 

刘牧的一系列作品,包括《“奥运脚步”大地艺术计划推介书》、《“奥运脚步”文化活动项目策划书》以及在西安市13公里的城墙上展示的《脚印》作品等,对“脚印”等元素及其蕴含的创意进行了介绍,对脚印的表达是以复制、拓印脚印图案的形式予以表现;在蔡国强的作品中,对脚印的表达是以火药爆破后留下“脚印”的痕迹予以表现。二者表现出来的“脚印”形状即表达方式并不相同。

 

2、对“奥运”、“第29届”、“天安门广场”、“奥体中心”等主题元素的运用方式不同

 

刘牧的作品通过策划“奥运脚步”系列活动,体现了“奥运”、“第29届”、“天安门广场”、“奥体中心”等主题元素,但这些主题元素散见于刘牧的作品之中,并未形成一条统一的主线表达;蔡国强作品的表现形式则是沿北京中轴线集中展现“脚印”。

 

3、“脚印”作品所联系的特定场景不同

 

纵观刘牧创作的一系列作品,其主旨是展现大地艺术,即以大地为画卷,在地面上展示“脚印”作品;而蔡国强的作品,则是以苍穹为画卷,在天空中展示“脚印”作品。二者“脚印”所联系的特定场景不同。

 

4、“脚印”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和侧重点亦存在本质不同

 

刘牧作品的主旨为体现中华民族5000年文明的悠久历史底蕴;蔡国强作品的主旨为体现奥运会的历史,体现中华民族迎奥运、健步走向奥运的民族情怀。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刘牧与蔡国强作品不仅表现形式,而且表达的思想和侧重点均存在本质的不同。

 

“脚印”、“奥运”、“第29届”、“天安门广场”、“奥体中心”等创作元素均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无权垄断独用

 

“脚印”作为一个创作元素,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从远古人类的壁画、宗教石刻到现代艺术,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文化的作品中,都有对“脚印”元素的使用。每个婴儿在出生时都有一双小脚,如果父母将其“脚印”复制、拓印下来制作成工艺品,这些利用“脚印”元素创作的形形色色作品各自表现形式不同,都是独立享有著作权的。

 

“第29届”、“奥运”、“天安门广场”、“奥体中心”等亦都属于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就上述创作元素本身而言,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公有领域的元素进行创作。

 

蔡国强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根本不构成侵权

 

蔡国强早在1990年就以“脚印”为创作元素创作了《大脚印:为外星人作的计划第六号》作品,其创作时间远远早于刘牧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相关作品的创作时间。而“奥运大脚印”的创意是蔡国强先生2005年7月在国外就已经构思好并作为创意方案提交给奥组委的。该创意方案题为“开幕式《圆——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在此方案中就已经以文字、电脑图、动画视频等形式详细介绍了“大脚印计划”。可见,“奥运大脚印”创意是以往作品中思想的一个延续,也是结合奥运契机的一个创新和提高,根本不涉及侵权。

 

基于上述几个方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定蔡国强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根本不侵犯刘牧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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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汤志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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