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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原:文交所和艺术品份额化不在法律禁区

来源:新华网 作者:徐岳 2011-09-08

北京大学历史文化资源研究所副所长、国家文化软实力--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重点课题组首席专家雷原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创立是将文化与金融相结合的一项制度创新,文化艺术品的份额化交易则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从现有法律规章来看,两者并不在法律禁区之内。

 

雷原说,文化资源的份额化,或者文化艺术品的份额化,是将文化艺术品作为标的物,通过鉴定、评估、托管、份额化,从而使之成为一种类似艺术品股票的东西。在人们投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改变人们的价值观,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加深人们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理解。

 

雷原认为,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创立是将文化与金融相结合的一项制度创新,是迄今为止全世界范围内的一项文化产业创新,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寻。也正因此,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不在法律禁区,没有法律上的障碍,是属于法律没有涉猎的领域。

 

雷原说,就目前而言,《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是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和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股票的标的物是企业,而艺术品份额化的标的物是文化艺术品,从法律上言,文化艺术品份额化是一种类似艺术品股票的东西,但并不是《证券法》中的股票,至多是一种证券化的东西,证券化不等于证券。在没有修改《证券法》之前,证券与艺术品份额化或者证券化仍属两个领域,泾渭分明。艺术品份额化至多是一种资产证券化的尝试。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将一件完整或者若干件组合而成的艺术品资产包,经过鉴定与价值评估后,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以类似股票交易系统的形式进行公开上市交易。

 

 

雷原认为,文化艺术品的份额化交易也可以理解为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于20世纪70年代创新的金融工具和方法,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艺术品这种资产的证券化既有资产证券化物质方面的内涵,更具有一般资产欠缺的文化精神内涵,并且这种文化内涵正是当今流行经济学理论所忽略的,而这种被忽略的文化内涵恰恰是文化艺术品份额化的生命力所在。

 

针对文化艺术品进行的份额化交易,在法律法规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章,即"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以此为依据,表明文化艺术品是可以按照份额为多人所共有,从而进行市场上的份额化交易。

 

雷原分析,如果按照《物权法》共有产权的依据,文化艺术品份额即是一种共同享有的产权份额;如果依据《合同法》即可以理解商品买卖可以将一件东西或者若干件东西整体卖给一个法人主体,也可以卖给若干个主体,并以份额化合约的方式进行,艺术品份额化实际上是指艺术品份额化合约,艺术品份额交易就是艺术品份额化合约交易。当然,艺术品份额交易及交易所如果还要进一步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未来还需要总结艺术品份额化发行交易的经验教训,适时制定能保护文化艺术品为标的物的份额化交易法规。

 

雷原表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和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是我们中国人的设计创新,我们一定要呵护她,让她有一个比较长时期的、不受干扰的发展。没有金融与文化产业的结合,便不会有文化产业的繁荣,更不会有中国文化软实力的提升,而文化与金融结合的最有效的方式即是文化资源的份额化交易。

 


【编辑:颜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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