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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文物来大陆无须司法免扣押条例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许荻晔 2013-01-31

1月22日,“2013年两岸故宫交流记者会”之后,台北故宫院长冯明珠走出北京故宫的会场

30日,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以台北故宫院长的“完善司法免扣押条款,台湾文物才能来大陆展出”的说法进行提问。国台办发言人杨毅表示,大陆支持、鼓励两岸文博机构加强两岸文物双向交流,不会出现台湾方面担心的问题。

此前台北故宫博物院院长冯明珠曾对台媒表示,台北故宫文物借展条件,一是要以单位全名展示,二是要通过司法免扣押法案。台北故宫文物无法借展大陆,正是因这两点无法达成合作协议。

多名文物专家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依照目前我国的文物进出境法律以及展览签署的相关合约,并不会出现有争议文物被扣留的情况。“在这个问题上台湾有一些过虑了。”文物专家谢辰生说。

台湾故宫表示“绝对不是我们能置喙的”

国台办发言人杨毅表示:台湾文物举办文物展览有其特殊规定,例如要采取签署协议、办理商业保险等保障性措施。实际上不会出现台湾方面担心的问题。如果有必要,两岸也可以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安排。

10天前台北故宫博物院院长冯明珠来北京故宫借展。台湾“中央社”报道称,冯明珠表示大陆文博界希望台北故宫能出借文物到大陆展出,但是台北故宫借展的两项先决条件,一是要标示“国立故宫博物院”全名,二是通过司法免扣押法案。

该报道称,“司法免扣押”涉及立法事宜,冯明珠称“绝对不是我们能置喙的”。

根据台湾《新闻辞典》的定义,“司法免扣押”条款主要规定拥有争议文物赴外展出,不会受到司法追诉或扣押,以确保外借文物“有借有还”。但一位文博机构的法律专家介绍,签署“司法免扣押”条款不能算是国际主流。北京大学赛克勒考古与艺术博物馆副馆长宋向光介绍,司法免扣押并不是一个国际公约,只能算国与国之间签署的协议。“签署这些条约的国家,主要都是当年的‘文物流入大国’,它们一方面签署司法免扣押条款,另一方面,其中很多国家都没有签署文物返还的国际公约。”

2010年原北京故宫院长郑欣淼接受《文汇报》采访时表示,台湾在1992年制定“司法免扣押”条款,是基于欧美博物馆到台湾的借展需求,规定只将文物借给和台方签署此条款的国家和地区,以确保出借文物万无一失。

卢浮宫文物来京无须“司法免扣押”

“根本不会出现借展文物被扣留的局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年过九旬的文物专家谢辰生说。

2008年,卢浮宫文物曾在故宫展出,法国虽然也在台北故宫举隅的签署司法免扣押条例国家中,但来大陆展出,也只是按国际惯例签署一份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详细列明双方博物馆的权利和责任,包括何时何地把文物以何种方式搬运、交收、储存、展示、保护,以及何时何地如何归还等要求。“来多少件文物,最后都是完整无损如数返回,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前述文博机构的法律专家表示。

据悉,国家文物局和北京故宫为了促成两岸故宫间的交流,曾发表声明:回大陆展览的文物不涉及所有权和保管地点的问题。郑欣淼也曾表示,我国追讨的流失文物包括被八国联军掠夺的或非法走私的文物,但在台北故宫的文物却不属此列,“两岸故宫文物不应该背负、也本来就不存在政治包袱。”

郑欣淼在任期间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曾公开宣称台方如可借展,北京故宫可以抵押相等乃至更高价值的文物在台北故宫,也曾倡议在第三地合作办展,还曾表示只要台方愿意,像卢浮宫展览时的那类协议随时可以签。

需要两方面积极配合

另外,“司法免扣押”的条例被规定只能在国与国之间适用,而台湾与大陆之间的文物交流显然不在此列。

而另一个条件:显示台北故宫全名,也有其原因。两岸故宫2009年破冰,之后进行一系列交往、合作活动,双方往往以“北京故宫”“台北故宫”互称,而共同身份则是“两岸故宫”。但事实上,台北故宫在台的全称是“国立故宫博物院”,如果需要签署协议、文书时,通常所称的“台北故宫”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法人,而其全称又未能被大陆方所接受。《富春山居图》借展时,需要一个基金会作为第三方,分别与两家故宫签署协议。

宋向光认为,国内对两岸文物、文化交流一向持比较积极态度,包括此前台北故宫多次借展都予以积极配合。而对于台北故宫文物能否在大陆展出,在他看来还是需要台湾方面的积极配合:“像《富春山居图》那样,利用第三方、中间人来处理,这种方式也是可以借鉴的。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是需要看台湾方面的积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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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颜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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