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拟证券化,是在资产证券化较为成熟的背景下,才能进行的一种金融创新尝试。艺术品产权证券化具有着资产证券化的共同特性。艺术品拟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大范围的市场流动性,但又能产生可预期的未来艺术品产权的现金流,通过一定的组合结构安排,将资产兑现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后重组,将该现金流“真实销售”给一个远离破产风险的特设机构,再由这个特设机构发行该分离后重组的艺术品产权证券化产品,并能预期产生未来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化过程。
可形成价值评估约束机制
一个艺术市场需要自身的健康发展,不仅仅需要解决市场的各利益群体的公平、公正、公开的运作规则问题,而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培养市场,才能使艺术在各个领域中得于成熟发展,与时代文化共进步。
例如我们现在发现的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需要资金投入,中国画应有的国际地位、以及许多文物遗址的保护、一些古旧艺术科研设备的更新,都需要资金。以其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倒不如让艺术品市场走入证券化,借全社会之财力,在证券化的运作模式下,获得社会的融资来解决。艺术品拟证券化资产因不再是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竞价增值游戏。所以,他的参加人群,不再是有财力竞拍作品的少数群体,而是许多如同现有股民一样的广大社会群体。一个普通参加艺术品拟证券市场的群体,就可以买得起齐白石证券上市画价,并且能直接感受到作为艺术品拟证券资产在重组拆分成几百万分之一上市后的股权增值喜悦。这种机制对现有的艺术品拍卖,是一种平衡制约机制。因现行拍卖价格难免有被人炒作之嫌,如果一旦将艺术品拟证券化资产投入证券市场,那么,同样一件作品在证券市场挂牌公开的股价市盈率,相比拍卖市场的那种虚假拍价,就会形成一个有效的价值评估约束机制,市场的价值中枢也就不会被胡乱虚假抬高了。
警惕存在的风险要素
目前所有拟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很多特点都满足“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这一核心经济标准,所以艺术品拟证券化资产也必须在这一核心标准上,进行细化和量化,才能进入证券领域。由此看来,我们有必要来研究一下,艺术品拟证券化涉及核心经济标准时,会遇上的几个风险要素问题。
(一)效用上,艺术品拟证券化资产在未来是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对此的测算,可以通过一、二级艺术品市场的历年成交数据记载,将某项艺术品的买卖表现情况,借历史的数据化(包括赝品的冲击率),进行溢价数据资料的证券化期前分析。对于一些新生代的艺术品,由于未有足够的能预测其将来的表现数据,可以更多地以类比性的市场信用,给予增级评价,来加强其艺术品的市场信用。维护其在未来可能产生的现金流。
(二)结构上,艺术品拟证券化资产应在种类、品相、信用质量、历史成交速率、市场二次上拍几率等方面具有稳定性。并且对市场金融的利率变化不产生过分敏感效应。这样才易于在证券化结构中,对其资产风险进行重组与配置。
(三)来源和数量上,艺术品拟证券化资产的来源应尽量多样化和多元化。发起人在数量上,艺术资产上要达到一定规模,以通过规模化效应,节约成本抵消证券化交易的相关费用,并获取一定的收益。艺术品资产的提供方,也就是资产债务人的地域分布应尽量广泛,以避免一个地区一个艺术面貌的雷同,导致时代艺术的意识流混乱,波动影响到资产价值的体现,最终致使证券发行人难于履行证券行权时的债务。
(四)形式上,艺术品拟证券化资产,应尽量体现于可书面化的合同。其上面应该对规格、品相、质地等,具备数据化的、科学辩伪规范化的、价值叙说明了化的描述。以便特设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特设机构要远离破产风险,就必须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降低总体风险水平,综合考虑成本和信用等级因素,进行必要的信用增级,保证,艺术品拟证券化资产达到证券投资级别。对证券的档次、期限、市场等进行具体设计。设计的目的是保证特设机构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发行艺术品产权证券产品时,以募集资金支付艺术品产权现金流的价款;同时特设机构与发起人签订服务协议 , 由发起人在证券发行期间,行债务人资格,向投资人汇报并支付报酬。
艺术品产权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
艺术品产权证券化更多的特征,可能是以一种行使“债权”的权证方式。也就是有行权时间的限制特征。因此,只要艺术品产权证券化能做到“满足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这一核心经济标准,该资产支撑的证券的价值就能确定。证券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就能在权证上市期间偿还投资人的投资。
也就是说如以抗战时期李可染、齐白石、徐悲鸿同一时期作品组成一个证券资产,再将其拆分成以十元一股的IPO艺术品拟证券上市产品,按现在此类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正溢价率计算,年增值率在60%左右。这个60%就相当一个股价的同期利润比的预期保障。也就是原来的画价是上市公司的正比资产,行权期的市价,通过股价的买卖,就是利润增值盈亏的分配得率,行权到期的市价,就是每股的净资产价。因艺术品拟证券资产具有实在的市场价值,所以参加这个证券市场投资的人,其风险是有所保障的。
发起人在艺术品产权证券化中,最大的利益是可以依靠其艺术品产权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由于艺术品产权支持证券直接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融资做支撑,融资量远远多于该艺术品产权在行权时,所获得的实际买卖价格。所以融资和发起人本身的资信状况无关。发起人只要有足够的资产池,以有形资产就可以得到融资。因此客观上发起人能够较好地回避在资信评级上的困惑。
因此投资方的利益面临较多的发起人资信评级风险,而这些风险主要的还是积聚在遭遇诉讼上,即艺术品拟证券产品的资产真伪裁定上。它大大超过其他传统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所以只有该现金流是确定的,才能有效保障投资方的利益。这个就涉及到了一个艺术品的真伪价值评估机制建设的问题。只要有了健全的科学的评估机制,在艺术品产权证券化中,艺术品产权所有人在交付艺术品给发起人的时候,就能按照拍卖市场委托人申请保留底价一样的方式,迅速获得大笔资金。投资人则按规则要求,自一开始就丧失了无限期追索发起人的风险权利。所以,当行权到期前销售出自己手中的证券,便实际形成了发起人对艺术品产权未来的正收益的获得。事实上对各方都具有了极大的利益保险。因此,特设机构在一开始设计的时候,基于目前艺术品行正溢价发展特征的艺术市场,也就基本远离了风险。如果再客观的分析,从所有权转移的操作上讲,艺术品产权的证券化,其艺术品的权利人仍可一直保留其所有权。因为艺术品产权证券化的“真实销售”,可以是艺术品产权许可的未来收益权交付,而不是艺术品产权本身。
所以,艺术品市场各方都可以在这个证券化的市场里,获得公开、公平、公正的艺术品增值体现。同时完成艺术品拟证券化产品在融资中,实现全社会艺术市场的建设的目标。
【编辑:叶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