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冠中在画面上的鉴定
因以253万元巨款购买“吴冠中画作《池塘》”引发的苏敏罗诉萧富元和北京翰海拍卖公司一案一审日前终有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苏敏罗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苏敏罗经过与律师协商,明确表示将继续上诉。
苏敏罗代理律师表示,一审判决过分强调竞拍人的责任,忽略了拍卖行、委托拍卖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而早报记者了解到,拍卖方在本次拍卖交易中就诉争拍品的真伪瑕疵作出苏敏罗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也就是竞拍者其实是应当承担风险责任的,这也是法院驳回其上诉的主要原因。
事件回放
2005年12月的翰海“2005秋季拍卖会油画雕塑专场”上,上海的苏敏罗拍得了“吴冠中《池塘》”油画一幅,该拍品的委托人为萧富元。当日,苏敏罗向翰海公司支付落槌价230万元和23万元佣金,并取得拍品原件。之后,多家拍卖行拟为其拍得的《池塘》作品再次拍卖,为进一步核实真假,今年7月1日,苏敏罗带着《池塘》来到吴冠中先生家中,吴冠中先生认定该画系伪作并在外裱玻璃上题写“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2008年7月1日”。于是,苏敏罗将委托人萧富元和北京翰海拍卖公司诉到法院,以《池塘》实际是假画,翰海公司和萧富元在明知是假画的情况下拍卖作品,翰海公司拍卖前所作免责声明应当无效为由要求判决令撤销相关拍卖合同、返还拍卖款及佣金等。
庭审纪实
“买到假画属正常拍卖交易风险”
对于苏敏罗的诉讼请求,萧富元答辩说,他只是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苏敏罗作为买受人只能起诉拍卖人,无权直接起诉委托人,他与苏敏罗不存在拍卖合同关系。同时,萧根据我国《拍卖法》等规定,认为拍卖方和他本人都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而北京翰海公司答辩称,作为拍卖公司,他们已履行了《拍卖法》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在拍卖前一个多月刊印的《拍卖图录》上刊登了《业务规则》,作出了免责声明,并在拍卖前7日发布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原件进行了为期3日的展示。拍卖会前,拍卖公司要求包括苏敏罗在内的竞买人办理登记手续,告知《拍卖规则》内容,苏敏罗也书面认可。
翰海公司还提出,拍卖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形式,拍卖标的真伪鉴定一直是难题,因此我国《拍卖法》对拍卖人保证拍品真实的义务未作任何规定,并且该法第61条中特别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一中院认为:在不能证实翰海公司及萧富元事先应知晓诉争拍品系伪作的情况下,翰海公司在本次拍卖交易中就诉争拍品的真伪瑕疵作出苏敏罗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拍卖展示程序有效保障了苏敏罗能够在竞买前充分了解诉争拍品的现实状况,翰海公司针对诉争拍品真伪瑕疵所作出的免责声明应当具备我国《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而苏敏罗在知晓该免责声明并且在竞买前能够充分了解诉争拍品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参与竞买并因最高叫价而成为诉争拍品的最终买受人,系其自主决定参与拍卖交易并自主作出选择所产生的结果,固然有可能因诉争拍品系伪作而遭受损失,但亦属艺术品拍卖所特有之现实正常交易风险。
律师说法
“做了虚假宣传就不存在免责”
假画前提已经确认,法院判决书的根据仅仅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每个竞拍人参与竞拍前必须签署的单方面格式性合同。免责的前提是什么?什么是可以免责的,什么是不可以的?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企业必须对自己的话承担责任。如果翰海没有那么详细绘声绘色地在图录中说明这幅作品的绘制过程(事后证明这些描绘都是虚构与嫁接),那么,他们可以免责,做了大量宣传又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不存在免责。否则,拍卖行就打通了制假进入市场的渠道。
翰海拍卖公司不负责任卖假货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连委托拍品的来龙去脉都不愿讲清楚的委托人萧富元都可以不承担责任,到底免的是什么责?责任,是法律框架下应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违法的框架下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充分告知拍品的来源,瑕疵,那么所谓的免责确实可行,而虚假宣传违反法律要件,这样的免责是不存在的。
萧富元的画既然已经证明是伪作,那么卖假货都是法律应该打击的。吴老愿意站出来说明自己的立场,勇气和正直让人敬佩。现在,许多著名大师都不愿意就画作真伪出来说真话,因为大家都对真假的辨别心灰意冷。
【编辑: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