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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艺术当有行为规范 不应与社会公秩良俗相冲突

来源:荆楚网 2008-06-25

15日,在中原某地,一位衣衫不整的女“行为艺术家”,把自己的嘴巴用破布堵住,让一男子绑住自己的双手,用绳索牵着在市面上游街,表演《眼睁睁口无语》的行为艺术。一位农民见了,猛然冲上去喝道:“你们绑住人家一个小姑娘干吗?”并欲救下被绑者。

  此事让人啼笑皆非。有人说,这是那位农民兄弟没见过世面。可是,咱见过世面的又咋样?如果不是事先知道他们在表演行为艺术,恐怕咱也会以为是歹徒在作案呢。

  由此又不禁想到前两个月的一桩事:在上海大拇指广场对面的一座大厦上,楼顶边缘悬着一名赤身男子。一老太太看了吓得心脏病发作;另有市民以为是有人轻生,连忙报警,引来消防车实施救援。而实际上,那只是一名行为艺术家在作《受伤天使》的表演。

  行为艺术,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于欧洲的一种现代艺术形态,一般以艺术家自己的身体为基本材料进行行为表演,以传达出一些非视觉审美的内涵。或许,“非视觉审美”是其特点,但“非视觉审美”并不是不讲美,因为美是一切艺术必须具有的内核。“艺术”是什么呢?我国《新华字典》的解释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形象塑造来反映社会生活,表现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二是富有创造性的方式、方法;三是独特优美而丰富多彩。

  按说,行为艺术既称“艺术”,就不能不遵循艺术规律,不能不用艺术美的要求来规范其行为。可是,上述那些“行为艺术”,无论裸奔还是用绳索绑着游街等,明显都只有不雅行为而少有艺术美感,更与人们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规范不合。恰如中央美院邵大箴教授所言,“这类‘艺术活动’不仅违背艺术规律,而且违背社会道德伦理原则”。

  行为艺术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形态,有些表演注重其独特性,这可以理解,也需要宽容。但是,在公共场所,一切行为包括艺术行为,都应与社会秩序和谐律动。艺术虽然可以高于生活,但毕竟不能超越社会道德所倡导的行为规范,不能不顾及公众的心理感受。正如一些社会学家所指出的,人体行为艺术的表演,应当接受一定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社会结构、社会心理的制约。至少,不应与社会公秩良俗相冲突。

  要做到这些,一方面是行为艺术家们要多作斟酌;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对行为艺术的表演作出界定,并细化一些行为规范。如此,方能使行为艺术得到健康的呈现与发展。

编辑:叶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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