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混乱引发欠款纠纷,四川苏富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宁被司法拘留15天。
昨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一行来到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计划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执行。该公司因为拍卖合同纠纷欠了宋延江410万元及利息总共420万元。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公司负责人李绍宁被司法拘留15天。
财务混乱 司法审计审出“病”
据介绍,2005年9月28日至2005年11月27日的2个月时间内,宋延江因为拍卖合同分10次向苏富比拍卖公司支付拍卖款620万元,其中转到李绍宁个人账户420万元,但李未将这些钱交回公司。本应属于拍卖公司的款项,但李没有退还给公司,且个人与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存在混同关系。由于李绍宁作为公司股东占用公司的财产,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致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地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被滥用,同时逃避债务的行为也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李绍宁应对苏富比拍卖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追加李绍宁为被执行人。
2008年3月28日,宋延江以苏富比拍卖公司的财产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宁的个人财产可能存在混同为由,向成都中院提出司法会计审计申请,中院根据申请,对苏富比拍卖公司的财产以及李绍宁个人与该公司的财务往来情况进行司法审计。审计表明:公司的拍卖款及佣金收入未按照财务会计规定全部进入公司核算账户,而是进入了李绍宁的个人账户,苏富比拍卖公司需要业务开支再从李绍宁个人处借用,原本是公司正常的业务收支,却在李绍宁的个人账户循环,造成公司业务和个人往来无法分清,审计结果为李绍宁个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存在混同关系。2006年3月24日李以个人名义在广西北海市万达苑购置了319平方米的房屋,总价达54万余元,这应该属于苏富比拍卖公司的资产。
拒不还债 司法拘留“一把手”
今年7月21日,中院将苏富比公司未申报的车辆一部予以查封。2008年8月25日,成都中院告知法定代表人李绍宁将上述车辆移交法院,李绍宁向成都中院称该车辆已抵押给他人,款项已花完了,经承办人员耐心做工作,其才承诺在30日内将上述车辆移交法院。但李绍宁至今未将车辆移交成都中院。
苏富比公司曾向成都中院表示不服判决,已向四川省检察院申诉,称如果申诉失败,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现成都中院至今未收到省检察院的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据此,为了对苏富比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进行制裁,同时为了促使该公司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成都中院依法对苏富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宁予以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处罚。拘留执行完毕以后,该公司仍然不履行还钱义务,法院昨日前往该公司实施强制执行,但该公司大门紧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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