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北京晚报》就苏敏罗竞拍赝品《池塘》诉至法院最终败诉发表了《“假画案”原告上诉?吴冠中:国法管不了行规?》一文也曾称:“拍卖行规不保真假,明确是假画也不负责,堂皇售假。如这是国际行规,当属糟粕,中国特色的拍卖行不仿效,诚信是中华民族之魂。”由此,不难想象中国假画为何如此猖獗的原由了。
拍卖法到底保护了谁?
要言之,拍卖公司可以依法作出不能为拍品保真、不承担相应责任的声明。但其前提是不可以替将要赴拍的拍品做虚假的描述和宣传。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翰海对其拍品《池塘》创作过程的描述,作出“并未对拍品‘保真’,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
事实果真如此吗?对此,我们有必要重读一下北京翰海拍卖《池塘》前的宣传描述。北京翰海称该宣传文稿来自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吴冠中》一书,也就是说,宣传内容即使有蓄意掩盖事实之嫌也是出版社的责任。然,北京翰海运用出版物相关文字无非是为了让竞拍人相信上拍的《池塘》系吴冠中真迹,其目的清晰可见。此行为不得不被人疑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虚假宣传。不管从哪个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总则“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如何也不能理解为拍卖人、委托人对拍卖赝品(赝本)不承担法律责任,而竞买人竞买到赝品是咎由自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在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然而,此拍卖法走到今天最终保护了谁,这个问题是值得深思的。此次日本警方以涉嫌犯有诈骗罪,将造假、售假的西尾生一等二人予以逮捕的事例,或许能为我国规范艺术品市场做一借鉴,即使不能作为立法制规的依据。
【编辑: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