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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天厚土——毛同强《地契》的N种解读

2009-11-11 13:35 来源:99艺术网专稿 作者:殷双喜 点击:次  我要说两句

毛同强的艺术创作从不取巧,他不惜花费漫长时间,以巨大的毅力去收集感动他的物品,他只是认为作品需要这么多物品,少了不行。他所在意的是这些工具和物品上的人的气息,希望自己的作品具有视觉的和心理上的力量。

地契

 

    地契是指中国历代土地买卖的契约,也是土地所有权和交纳税费的凭证。对于历史研究者来说,土地典卖契约文书记录了土地产权转移和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是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和税赋制度的重要资料,具有重要意义。
 

    一份正式的地契应该包含下列内容:立契人、受契人、土地说明(四方边界、所含税亩)、典当或出卖原因、立契手续、土地所有权的说明、双方权利和义务、土地附产说明、上手契的处理说明、官颁契与契尾,最后是写立文契时间、卖户、中人签字画押。
 

    地契和土地证在形式内容上有相似性,如明确宣示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所在位置,但二者实际上有很大的差异。土地证是颁发给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证明,而地契既可能是证明土地所有权的契约,也可能是典当、出卖土地的契约,同一块地多次转卖会产生多份地契。在国内收藏界,土地证的收藏价值明显高于地契,在市场上的交换价格也要高的多,主要是土地证的存世量远少于地契。毕竟买卖土地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涉及到身家性命,而一些土地与房屋典当的地契,往往是主人为了一时的燃眉之急而做出的行为,比出卖土地的频率要高得多。
 

    与地契相关的三个术语是:“白契”、“红契”、“契尾”。
 

    以清代卖契为例,首先由买卖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然后请当地享有较高威望的中间人士做见证人。立据时,四邻和主要亲属、族房也都到场,并在契约上签名划押。这样的契约叫做“白契”,也称私契,不为官府所承认。合法有效的书契,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由买卖双方携带白契到官府缴纳地产转移契税,办理推收过户,再由官府在白契上粘贴官署统一印制的文书,加盖大红色的州县骑缝章,这样的书契叫“红契”。验契时一般加盖两处官印,一处盖在契中地价数额上,并画一押;另一处在契末所写年号上。正式的“红契”由盖有官印的白契(草契)和契尾组合而成,在法律上受官府保护。清代官署的制约土地的典、买文书、沿用明朝旧制,名称叫做“契尾”。契尾上明确印发了土地使用买卖的管理条例,清楚地规定了“税契之设”的目的、内容、形式及违规的处罚方法,表明了清代在土地使用上的规范化管理。
 

    在清代的民间,存在着大量的未经官府验核的“白契”,这些“白契”在宣纸上用毛笔书写,然后经过举荐的保人画押,再经过家族中有威望的长辈签名认可,在民间一般仍被视为有民事约束力的土地产权凭证,但相对于官府而言,则意味着大量的契税被偷漏。土地契税的征收源于东晋,宋、元、明、清沿用至今。税额根据契约上买卖双方做出田房产总价按比例征收。清末买契征9%,典契征6%,正税外另征附加税,逾期、匿报都要受到处罚。
 

    地契可以真实地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房产买卖关系,地价变动、农民负担程度等,可以看到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也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文化、历史、人文风俗的状态,解读地契,就是解读历史。有关地契的收藏和研究,在中国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民间收藏家那里,有数量不等的地契收藏,各省市档案馆、历史博物馆也有少量收藏,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档案室自1958年以来,从全省收集了明、清、民国时期的地契文书约有4、5千份,但保存状态不佳。

 

地契简史

 

    夏、商、周时期是我国契约化管理的萌芽阶段。考古发现,我国早在夏商时期就有地籍简册之类的土地文书。商已形成土地井田制,实行“置地制邑,度地居民”。周发展井田制。井田中间为公,四周为私。《春秋》、《左传》记载:田赋土地清查成册,划分贵族与平民。这是我国最早的房地产的权属管理登记记录。西周中后期,开始出现田地转让、买卖、租赁契约和政府土地管理文书。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十二年),商鞅第二次变法,推行郡县制,学习诸侯各国,“废井田,开阡陌”,允许土地及地上房屋自由买卖。汉时清查土地形成报告制度。三国时期以屯囤制管理。西晋实行占田制。
 

    东晋废田收租,房地买卖立契,监证收税,这就是一直延续到现在的契税制。北魏到隋房地权利已有法可依。
 

    唐代形成完善的法律,即唐律,有罚则,房屋立契买卖3个月不交契税均按律处罚。宋代实行方田法和经界法,开展测绘、土地发证,凭证管理从此实行。
 

    明太祖朱元璋下令全国整理田赋,于公元1381—1387年用6年时间编制了《鱼鳞图册》。以后又几经修改,作为土地权属及征税的依据。清代修编《鱼鳞图册》。房地产有图,丘册,并建立管房地产的专业机构。民国时期基本沿用《鱼鳞图册法》。

    国民政府于1930年颁发《土地法》,1935年颁布了《土地法施行法》,开始采用现代测量仪器进行地籍测量,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并形成较为规范的程序:即公布登记地区;公布登记时限;按照申请收件,审查公告;造册登记;缮发权状。
 

    清代地契总体上采取“民写官验”的形式,即先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然后由官府采取一定的方式对民写地契进行验核。民写地契几百年沿用固定格式,基本资料有:立契人姓名、卖地原因,所卖土地的面积、坐落、四至、价钱、纳税等内容。官验方式按各朝代不同常有变化,清代官府对地契的验核,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清初实行的“官验契”,即在民写地契上加盖州县官印,收取契税,表示官方对地契的承认。 “官验契”从顺治初期开始实行,一直到雍正晚期才结束,前后历时近90年,也有的地方使用到了乾隆初年。二是清代中、晚期实行的粘连“契尾”验契方式。从实物资料看,这种方式是从乾隆元年(1736年)开始实行的,一直到晚清,历时一个多世纪。“契尾”由布政司统一刊印,编号发行,粘连在民写地契之后,作为官府的验契凭证。(《晋商史料—清代地契史料研究》,中国藏品网,2008年10月24日)
 

    民国建立后的十余年时间里,中国处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契税征收沿用旧法,但不再使用契尾,而是另印契纸,使用时经登记注册,将旧契粘连发业主收执。民国时期规定:凡为中华民国之人民,受有中华民国之地产,自应执民国国家之契据,始能得民国国家之保护,其理至明、其法至当。并制定民国新契纸,自民国二年(1912年)八月初一为始一律行用。凡民间执有前清买契者,无论已税未税,红契白契均需呈验注册,给予升契。以6个月为限,过期不验者重罚,并遇诉讼等事无效。
1922年,北平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条例》中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为土地及建筑物;权利为所有权、地上权、承佃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债权、租赁权等8种。登记制度基本上仿效日本的契据登记制,其条文多半采用日本的《不动产登记法》。
 

    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直到1949年,在这期间,契税税率变动较大,各地税额也不统一。就全国而言,一般买契税率为15%,典契为10%。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契税率就低得多。1946年的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典契,根据契税记载的税款计算,税率为3%,买契税率为6%。1945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行署发出的一份契纸,税率更加低,这与抗日战争时期开展的减租减息运动相关联。
 

    抗战胜利后,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成为各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纲领。新中国成立之后于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契税暂行条例》,于1950年4月3日公布实行。明文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产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买契税为6%;典契税为3%;赠与契税为6%。1997年10月1日,国务院重新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契税税率为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1950年11月25日,内务部颁发《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的土地,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1955年,实行农业合作社制度。全国农民土地全部归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至此,农民土地成为了集体所有。1956年1月18日,中央决定对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赁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逐步地改变房屋的所有制。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村镇用房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1986年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制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和有偿有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明确国家依法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1994年8月29日,颁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明确合法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性发展。(吴小东《我国历代房地产契约制度初探》,山西新闻网2007年11月19日)

 

    土地革命

 

    1929年至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福建等苏区开展了第一次土地革命,领导贫苦农民打土豪、分田地。以福建为例,通过土地革命,闽西、北、东苏区农民共分到上百万亩土地。直到解放初期,闽西地区约有20万农民仍然拥有土地革命时期所分到的土地。这期间留下了许多地契文书,如苏区土地调查表、分田登记表、分田证、耕田证、分山证等。
1947年10月到1953年,中国实行了第二次土地改革,使3亿左右的农民从地主和旧式富农手中分得7亿亩土地。从全国看,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和中农,土改前占有的耕地占总数的30%以下,土改后则占有90%以上。(董辅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卷,85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通过土改,中国实行了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民每年免交地租达350亿公斤,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1947年从东北开始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是为了动员更多的农民参加解放战争,保卫他们分到的土地改革胜利果实。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得到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等国家法律的保护。

 

农业合作化

 

    1952年底,在毛泽东的领导下,中国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在城市搞国有化运动,在农村搞合作化和集体化运动,1958年又搞人民公社运动。其目的就是在城市建立公有制经济,把农村的个体私有经济改造为集体经济,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消灭私有制经济。毛泽东的思想,受到了苏联模式的影响,他多次要求全党干部要反复学习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这两本书,他本人也多次阅读这两本书。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的”集体化是避免资本主义的社会弊病,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能够解决资本主义分化的问题,把农民的小生产转化为高效率的大规模农业经营。在苏联的影响下,1950年代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实行了经济所有制的国有化。而在1991年12月25日,以戈尔巴乔夫宣布辞职、俄罗斯三色旗代替苏联镰刀斧头旗为标志,以计划经济和国有化为特色的前苏联正式解体。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在苏联解体之后都转向了经济体制的私有制。
 

    经济学家胡鞍钢认为,中国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采取了激进主义的路线,通过大规模的政治动员进行了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虽然“三大改造”运动反复强调“自愿”原则,但实际上都是采取强迫命令的手段,以阶级斗争的方式完成的。1952年底,全国只有3600多个农业合作社,约5.9万农户入社,占全国农户总数的0.05%,但是自1953年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互助合作的决议》后,到1956年12月,全国成立农业合作社76万个,入社农户11783万,占总户数96.3%。1953年以后中国突然加速开展合作化运动,将农民的私有土地收归集体,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了解决中国迅速增长的人口带来的吃饭问题。1955年全国总人口达到了6.9465亿,比1949年增加了7238万人,粮食供求问题十分严重。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毛泽东认为如果不能实现农村合作化,就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1949年,毛泽东提出了保护小生产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但到了1957年,他就向全世界宣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中国大陆已经基本建立。这表明他想尽快在一个经济极端落后,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中国创立一个“纯而又纯、公而又公”的苏联式的社会主义社会。(胡鞍钢《中国政治经济史论1949—1976》,266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
 

    概括说来,新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土地改革时期、农业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化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共有过4次“两权”的分合变化。土改时两权合一;农业合作化时两权分开,即土地所有权归农民,使用权归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时期两权合一,都归集体;改革开放时期两权分开,即土地所有权归国有或集体,使用权归土地承包者或经营者。近年来,城市居民购买商品房可以有70年的产权,据说到期还可以延续,这意味着在同一块地皮上建立起来的一幢大楼上的居民,对自家房下的那块同等面积的土地,无限接近共同占有,但理论上仍然是土地国有。

 

    毛同强与地契

 

    在毛同强看来,地契和土地有关,反映了历史上的经济生活中不断的重新洗牌和弱势群体不断出局的过程,产权问题的背后是社会问题。在新中国19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前后,地契反映了国家对农民的许诺和土地重新收归国有。地契折射了一个时代的社会结构、制度关系、权力资源和财富的转移过程,以及社会财富集中于一部分人的必然性。地契是中国老百姓最大的财富象征,但是农民在分到土地不久后就被迫将土地交给了集体。中国经历了激进的土改运动,初级社农民还保留土地所有权,中级社就交出了经营权,高级社什么权也没有。90年代以来,在急剧发展的城市化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和土地的联系,涌向东南沿海城市,寻求新的生存方式,但他们在城市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陌生环境,一切都要重新学习。
 

    今天,不会再有那些地契了,因为农民已经不需要再交土地税,千百年的皇粮已经免除。在城市里,除了政府的土地高价拍卖,人们已经无地可卖。只有一些拒不搬迁的“钉子户”还在顽强地与政府相持,以求获得更多的折迁补偿,他们所坚持的权利只是自建的私家房屋,而房屋下面的那块土地,理论上说,早已不属于他们了。在1977年的北安县的私有房产证上,强迫房产持有人保证“我已有的违章建筑,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保证无偿、无条件地及时拆除,遵守国家房产政策法令,决不违抗。”毛同强将这些发黄变脆的地契和房产证变成了今天的艺术,借用评论家吕澎的话说:“这些陈旧的东西脱离了它们的历史和现实语境,被集中在一个当代的‘艺术空间’,观众很容易就将它们看成是一种新东西。”
 

    现代化是一个古典意义的悲剧,它带来的每一个利益都要求人类付出对他们仍有价值的其它东西作为代价,即人们所珍视的事物为他们所想要的东西所削弱或摧毁。在对现代化所带来的平等、民主、个人主义、入世思想、科学及现代工业的发展给予赞赏的同时,人们也对受到强烈冲击和失落的传统生活、家庭伦理、社会信任、与自然的谐和等表示了持久的怀念与追忆。毛同强的《地契》可以视为一个现代化过程中的传统经济与文化的祭坛,他以散布在广袤的中国土地上收集来的各个不同时代的地契和房证,表明了土地、房屋与人民生活的血肉关联,他以这种方式祭祀那些曾经深深地影响了我们这个民族的土地,以及这些土地上附着的文化遗产和农耕文明。

 

现场与历史真实

 

    毛同强认为中国的当代艺术过于疲软,它为自己设置的文化理由过于简单。而当代艺术的最大价值,就在于质疑那些看起来理所当然的价值观,毛同强的作品以其不容质疑的历史真实感质疑时代和现场的真实性,质疑我们这个时代的信息短路和不对称。从经济、政治到文化,我们一直被一种无形的力量所控制,我们极力想了解历史的真实。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所获得有关历史的信息,是如此的有限,在这些有限的、被过滤过的甚至是被有意识歪曲的历史信息的基础上,我们建立了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其实毛同强最早想做一件作品,是个人的人事档案,他已经买了2000多本档案,后来让人给抄走了。这些档案触及到社会的某些真实的基础。
 

    但是作为文献的档案只是一个文本描述的内容,是建立在文字阅读基础上的想象性历史。毛同强考虑的是以视觉的形式来表述。中国有许多艺术家,虽然身为一个大国的国民,但却如同小国寡民,老呆在一个地方,只关注身边的琐碎事物和个人的悲欢情怀,缺少对于一个民族历史的兴趣。和前苏联艺术家相比,中国一些艺术家所谓的“超越意识形态”,只是对现实视而不见。毛同强注重作品的可阅读性,强调中国人说自己的事儿。他对于实验艺术的兴趣和尊重,主要是在于实验艺术从材料到语言系统都表现了一种永无止境的探索精神,从来不为自己设定无形的束缚。毛同强最重视的是现场的触摸,是观众视觉与真实物象的相遇,从而激活他们内心深处的历史记忆,使观众觉得作品和自己有关。
 

    毛同强要做的是针对现场的触摸,质疑的是现场的价值,而不是艺术史的价值。他很少谈“原创”,在他看来,杜尚有过“现成品”的方法,我们就没有必要再去谈方法的原创。我们只是通过这种方法,明确自己的想法。现成品本身有其艺术的历史,我们只是使用的问题。毛同强认为,艺术家不必过多地考虑作品怎么样,能怎么样,只是想到了就去做。一旦作品完成,就不属于自己,而为艺术界共同所有,成为讨论、批评和借鉴的对象。
 

    我们无法触及真正的历史。新近翻拍的历史题材电影虽然在技术上更为先进,但在表达上失去了历史所曾经有过的质朴,用虚假的历史掩盖了真实的历史。这样的历史没有反省,不能揭开事物的真相,这样的历史是被施舍的历史。毛同强想做的就是把历代社会的管理体系用文献的方式真实地表达出来。冥冥之中他感到了有一种必然性,他说不清楚,但能感觉到。他将自己的作品转换为一种精神上的宗教仪式,在《地契》这样一种类似于宗教的观看仪式中,个体获得了群体感和依靠感。历史上,在所有的家庭,地契都被珍藏于家中最为隐蔽的地方,具有生存根本的重要性。在这一意义上,我要说,毛同强的作品触及了中国经济文化史上最为重要的历史遗物与主题,他所创作的,是真正的重大历史题材。只是他的重大历史题材创作,具有当代罕见的历史反思与批判性。
 

    城市化、现代化解构了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传统的乡绅文化,这是一种“宗族宗教”,是一个自我净化、自我管理的文化,具有议事和解决乡村矛盾的功能。地契上所反映的乡村契约精神是一种“祠堂文化”(地契上通常有乡绅、保人、中介人),地契上明确地表达了在土地转换这种重大的经济事务中,全体村民的关注与参与,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完成的透明与诚信。在当代,我们正在从乡村的“祠堂文化”进入到一种城市的“广场文化”,一种宏大的城市公共空间叙事,在这个公共空间中是没有个体的私有空间的。人们失去了土地,也就是失去了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有许多事情,个体必须接受,群体支配了个体的命运。传统的伦理、道德在文革中被彻底打掉了,现在的问题不是“法盲”,是“人盲”(缺乏人性)。人不知道尊重生命的个体。毛同强对我说,他现在特别想到一个家族文化比较完好的地方呆两年,城市化进程打破了这个东西,城市中的人们对自己的家族不清楚。家谱、族中人的人品、贡献,能使子孙有家族的荣耀,现在这些都没有了,只顾发财的人对“劳模”不屑一顾。

 

奇观社会

 

    在我看来,毛同强的作品仍然是从社会学逻辑出发的。也许毛同强没有读过社会学,那是一个理论的语言表达系统,也是一个统计学的数学计算的系统。作为当代艺术家,毛同强还是要依靠视觉系统的表达。有许多事情,他说不清楚,但他感觉到了。视觉的东西就是似与不似之间的东西。社会学要数据和逻辑,而毛同强用形象来表达,他的作品,对我们来说,首先是一个视觉的震撼,是一个奇观,因为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像法国哲学家居伊-德波所说的“奇观社会”,各种视觉奇观层出不穷。对于毛同强的作品,我们感到很多就可以了,而不必去确切知道有多少。现在有些表现社会性主题的作品体验不够,问题意识缺乏,可能是作者的年龄的问题,更多的可能是思考的格局和视野的问题。有些画家完成的图像样式固然很好,但那是个概念,他们画了十几年,卖了十多年,已经做不下去了。毛同强的东西也许不成熟,但却是一个非常具体的东西,格局与涵盖量都很大。当代艺术,要看艺术家的感受,能否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交流,使作品对每个人都很重要。
 

    迄今为止,毛同强的《地契》还未有人一窥全貌,他的作品不是一个“建立”的概念,而是一个“废弃”的概念。在一个当代艺术展中,策展人要毛同强把作品堆成一个金字塔,他没有同意。一个人一生能有几件作品进入艺术史就够了。作为集合艺术,毛同强的作品一年也就一两件,费时费力费钱。毛同强收集《古兰经》,要一本一本地收上来,有人劝他买现成的,他不干。他说那没有人气,只是工业产品。他所需要的,是要有人翻过的汗痕。他所收集的清真寺的毯子,是被几万双脚踩过的。这使我想到与毛同强有些相似的女艺术家陶艾民,她花费了许多的时间,走村串乡,收集了许多用过的旧搓衣板,创作了她的装置作品,那上面有多少女性的青春与流水一同逝去?而现在的某些当代艺术家所做的“现成品”艺术,可以用工业化的方式批量生产,他们可以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同时参加许多展览。
 

    毛同强的艺术创作从不取巧,他不惜花费漫长时间,以巨大的毅力去收集感动他的物品,他只是认为作品需要这么多物品,少了不行。他所在意的是这些工具和物品上的人的气息,希望自己的作品具有视觉的和心理上的力量。
 

    在今天,我们在各种当代艺术的展览上,不断看到许多体积和数量巨大的作品,不断受到视觉的震撼。这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当代艺术的力量来自何处,来自作品的数量和空间占有吗?在我看来,毛同强的装置,很好地说明了作品的力量来自何处。在毛同强那里,作品的元素不是一个生产的过程,而是一个收集的过程,是被使用过的东西。用生产的方式做大很容易,但那只是一个当代艺术中的交换关系,以空洞的视觉奇观冲击观众,与艺术世界交换名声,以名声交换江湖地位与利益。从西方的大工业基础上产生的当代艺术,不能理解毛同强这种农民选种一般近乎原始的收集工作。概言之,大多数当代艺术家关注的是所谓的“文化”,而毛同强关注的是真实的历史和质朴的生活。

 

反思与真实

 

    今天的时代,是一个“全世界有产者联合起来”的时代。正如地产商任志强所说,决不为穷人盖房子。我们看到的所有商业奇观,都是有产者联合起来所做的事。全球化就是有产者的联合,而有产者惧怕无产者联合起来。无数地契表明了社会总是不断地重新洗牌,弱势群体不断出局。毛同强本能地站在了无产者一边,他喜欢德国的基弗尔,认为他是一个真正的艺术家,这是因为基弗尔对民族历史的深刻反思。在某种意义上,毛同强是一个辛勤劳作的农民,在中国的土地上诗意地劳作。他也许没有吸纳多少当代艺术的信息,但他对当代艺术的使命和价值有着敏锐的感觉。生活中的毛同强看似木纳,但他对自己的作品有着别人所不具备的预感和自信,对于这个时代因为信息短路所造成的虚假有着清醒的反省。他知道当代社会如果不停地用虚假的东西掩盖真实,最后虚假的东西就成为真实,而真实的东西就隐而不见了,他的使命就在于还历史与社会一个视觉意义上的真实。他所挖掘出来的这些地契,带着历史深处的微尘与前人的体温,宣示了过去的时代曾经有过的人与人的承诺,告诉了我们他们曾经有过的生活,增进了我们对于时代变迁的理解。也许我要说,每个艺术家或多或少都有这种反思的能力,都有“慧根”,只有时时拂去我们心灵上的“灰尘”——“尘世之灰”——“名利之尘”,世界才有可能向我们敞开,让我们洞见生命的真实。
 

    2009年10月31
 

 


【编辑:霍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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