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第一次回应时著名的“我爸我妈”比喻一样,他第二次比喻说:“我一直认为,政府机构只不过是物业公司,我们大家才是真正的业主。中国的事情是我们的,不是‘他们’的。作为业主,我们必须和物业公司讨价还价,逼他们改善我们小区的环境。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不是招安。”关于这句话的解读,程美信等批评者没完全抓住该话真相并指出邱志杰的常识无知。
若姑且用“公司”术语比拟,相对正确的描述是:中国是个住宅区,“我们”是业主,由于区大事杂,不是每一个业主都有精力安妥自己身在其中的公共生活,于是业主们通过割让自己部分权利和出资(纳税)的方式组建“物业管理公司”并授之以“权力”,委托公司对小区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但由于担心、提防“物业管理公司”滥用“权力”侵害业主“权利”,“我们”另外成立一个“业主代表委员会”行使权力制衡的职责。在这个比拟里,“物业管理公司”到底是聘请本小区的业主,还是区外人,这都不要紧,但“业委会”成员一定是本小区业主。这里有一个最关键点要强调,就是“选举”产生的问题。因为现实中我们的很多物业公司都是“上面派的”、利益关涉集团(如地产商)“遗留的”等等,老是跟业主过不去,甚至想罢免都罢免不了。这就是邱志杰的无德无知之处了。你以前是业主“自然人”,但你现在不是参加“业主委员会”,你是被“物业管理公司”聘去了,别假惺惺混到“我们”队伍说什么“逼他们改善我们小区的环境”博好感!在全世界先进国家的公例中,一个人一旦入身“(准)公务员队伍”,就与权力为伍,有权力就必然意味着限制作为一般公民拥有的权利,人家可以24小时“黄赌毒”,你要“真善美”8小时以外也不邪,你怎么还有脸“炮轰”业主啊?
我的比拟说是“姑且”,是因为,事实上政府作为行政管理机构,除了其公共性和相关责任外,还有更复杂的政治、意识形态等因素,非管理、经营经济活动并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可以简单比拟,所以在现实中才会有规定,如果有小区没有物业公司,当地政府要派驻居委会进行管理——这个“居委会”就有跟“公司”有别的“行政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