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范迪安剽窃门”事件引发网友热议,一桩严重的国家机构领导责任事件也因此浮出水面:2006年3月15日至25日,中国美术馆举办了《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在整个新闻宣传中,以剽窃的方式大量使用了黄以明的同一篇文章《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的观点和内容,构成了一起大规模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
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多次明确要完善政治、行政、法律、道德与结果责任追究机制。上述现象表面上司空见惯,追究起来却触目惊心:《北京晚报》、《中国艺术报》等报刊,中央电视台官方网站、中国美术馆官方网站、中外文化交流中心官方网站、中国文联官方网站、中国美术学院雕塑系官方网站、宁波美术馆官方网站、中国收藏交易网、中国油画拍卖网、世艺网、艺术同盟、中国雕塑网、博宝艺术网、黑龙江新闻网、四川美术网、雅昌网、石材网、新浪网、中华收藏网、中国石材网、东方艺术在线、中国艺术网、全球特产网、中华特产网、中国艺苑、杰奇艺术公社、中装网、艺术中国网等几十家网络媒体对黄以明的同一篇文章《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进行了全部使用、部分使用、观点使用或原句抄用,以各种形式大量大规模传播,却没有一家媒体署过原作者的名字,甚至署名为“文章作者:范迪安”,已构成明显的侵权违法行为。而这些,只是四年后的剩余影响,可见展览当期的影响更加恶劣。
在新一届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发表讲话“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据此,对于中国美术馆在新闻宣传中造成大规模知识产权严重侵权事件,及其对国家新闻公信力的恶劣影响,必须问责中国美术馆及馆长范迪安。
被侵权的著作是黄以明评论萧长正雕塑的艺术文论《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该文由黄以明独立创作,2000年8-9月定稿于广西北海,因杂志给的版面有限,作者黄以明将原文由8000多字压缩到5000多字,正式发表在台湾《艺术新闻》杂志2000年第10期。而到了2006年3月15日,在黄以明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中央电视台官方网站却登载出《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8000多字的原文,不支付任何报酬且不署作者黄以明的名字。而这一天,正好是中国美术馆为萧长正举办雕塑个展的日子。整个侵权事件便由此拉开了序幕。侵权传播(不经作者同意、不署作者名、假冒署名、不支付任何报酬)黄以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全文的媒体涉及中央电视台官方网站、中国收藏交易网、世艺网、艺术同盟等。其中,中国收藏交易网首页标示“艺术总顾问:范迪安中国美术馆馆长”。
大家都知道,艺术展览的举办都有配套的新闻宣传,而中国美术馆举办台湾雕塑家萧长正的个展,可以说是围绕黄以明评论萧长正雕塑的艺术文论《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展开的。检索当时的报刊,可以发现:《北京晚报》(2006年3月20日)、《中国艺术报》(2006年4月21日)等媒体在报道萧长正个展时都引用了《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的艺术观点甚至抄用了文章中的原句。主办机构的中国美术馆官方网站、中外文化交流中心官方网站、中国收藏交易网对《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文中原句抄用的更为充分。
比如:署名“文章作者:范迪安”,登载在全球特产网、中华特产网的文章《<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该文1500多字完全剽窃于黄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仅有几处近义词的改换。对照一下便可发现抄袭者用心之“良苦”,可见整个侵权事件并不是偶然的。剽窃文章还在更多网站进行了传播,其中中国雕塑网、博宝艺术网同样不署原作者姓名,而黑龙江新闻网则署名“生活报”。
事隔四年之后,剩在网上的蛛丝马迹尚有如此之多。而中国美术馆举办展览当时的宣传规模之大、侵权规模之大,就可想而知了。
黄以明的著作《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全文只提供给过萧长正,而该文被侵权传播的肇始,恰恰是中国美术馆举办萧长正个展当日。可见,尚未完全发表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全文是被展览的萧长正提供给策展人范迪安和举办方中国美术馆,并进而被广泛侵权传播的。那么,是萧长正提供文章时就抹去了作者黄以明的名字?还是中国美术馆在新闻宣传中抹去了作者黄以明的名字?
如果是中国美术馆在萧长正雕塑个展的新闻宣传中,以各种形式大量大规模使用黄以明的著作《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明知作者是黄以明,却全部抹去了作者黄以明的名字,那么,该展览的策展人范迪安与中国美术馆已然构成违法事实,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即使萧长正为中国美术馆提供《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全文时已经抹去了作者黄以明的名字,而中国美术馆与策展人范迪安在新闻宣传中,以各种形式大量大规模使用同一篇文章,却从来不署原作者的名字,从来没有想过这篇文章是谁写的,从来没有过作者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意识。这样恃权忘责、玩忽职守,其性质已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无论如何,这一渎职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北京晚报》、《中国艺术报》、中央电视台官方网站、中国美术馆官方网站、中外文化交流中心官方网站等从报刊到网媒、遍布大江南北的40多家媒体对黄以明的同一篇文章《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进行了全部使用、部分使用、观点使用或原句抄用,以各种形式大量大规模传播,却没有一家媒体署过原作者的名字,假冒署名,已构成明显的侵权违法行为。而这些只是事隔近四年后的剩余影响。这算不算重大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中国美术馆在举办萧长正个展宣传过程中,致使国家的新闻公信力遭受如此严重的损害,难道不应该问责渎职者?
萧长正的雕塑个展经文化部批准,由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主办,举办展览的策展人与中国美术馆的最高长官是范迪安。主办方在官方网站报道称,中国美术馆为萧长正举办的这次个展,“是主办单位近年来精心筹办的重要台湾艺术家赴大陆活动系列之一,将为推动两岸文化交流和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而其时间背景,正是“两岸经贸论坛”前期。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加强两岸交流合作,更好造福两岸同胞”,而在如此重要的高级别的两岸文化交流活动中,中国美术馆的整个配套宣传竟然构成了大规模的知识产权侵权,失信于两岸同胞,难道不应该问责渎职者?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中国美术馆必须对大规模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恶劣影响负责,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责任。根据十七大会议精神明确的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范迪安作为中国美术馆馆长以及萧长正个展的策划人,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与严重的行政责任。
面对黄以明正当的法律维权行为,为范迪安代言的“马甲”在网上扭曲事实、混淆视听,对维权者及网友诽谤、谩骂,以泼妇烂仔的语言大肆进行人身攻击,用词不堪入耳。在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对贯彻行政问责制的明确要求下,中国美术馆及馆长范迪安非但没有反省自身的责任意识,检讨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的恶劣影响,反而变本加厉地继续恃权忘责的行为,究竟还要为政府的执行力与公信力抹黑到何时?
我们期待着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在受害者向上级国家机关请求追究渎职者行政法律责任之前,对以上问责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做出满意的述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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