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hibition at Tate Liverpool Takes a Journey through the Black Atlantic 2010-02-03 15:52:32 来源:雅虎论坛 点击:
2009年12月8日~10日,黄某某在新浪私人博客张贴了《央视国际网站侵权黄以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全文》、《请大家看看: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就是这样剽窃的》和《黄以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全文》三篇帖子;李某在搜狐的私人博客张贴《中国美术馆馆长涉嫌剽窃他人文章遭控告》一贴

 

  以下结合这伙人一连串“小动作”中的几处疑点谈些个人看法:

 

  第一,对黄某某《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的价值认定:此文按其描述了不得了!简直是“倾世之作”!但仔细看来,虽洋洋洒洒几千字,比起10万字的博士论文、5万字的硕士论文以及1万字的学士论文真是“小巫见大巫”(要知道一个好的“艺术批评家”一般要经过从学士到博士的研习,“以最大的勇气打进去再以最大的勇气打出来”,十年磨一剑,可不是一般人随便写个随笔就可以“蒙人”的。),若从专业领域的视角看,准确定位黄某某此文仅是“短评偏中”而已,所以大家不要被他的“字数”所误导。况且从“艺术批评”的角度看,“篇幅”绝非那么重要,关键看文章所谈问题给“美术世界”带来什么贡献,这种贡献可否经过专业圈与社会公众发生关系,造福社会。再者,好的艺术家评论要密切结合艺术家作品的“形式语言”、“社会功能”与“表达方式”等创作语境、方法论层面的问题跟“当下学术状况”发生互动关系,而且在“艺术批评”这种“偏理性”的专业性“文体”中过多的闪现“感性情操”和“堆砌组合哲学术语”造成逻辑上的“散文感”是大忌。严格看来,黄某某此文不能算作正规的“艺术批评”,虽貌似懂很多“大道理”并“充满感情”,其实是“挪用”、“组合”、“套用”哲学大观念并散文式的“抒发感受”。文章效果上也不能与当年范迪安先生推出刘小东、栗宪庭先生推出方力钧的 “艺术批评”相提并论。简单说,黄某某要想在艺术批评界发展,学术“硬伤”方面一个是要解决“过度感性”问题,一个是要避免“过度套用、组合哲学大观念、疏远艺术家并吓唬读者问题”,是“减少抒情”、“观念做减法”和“把读者摆在正确位置”的问题。还有,所谓“状告”《新闻稿》一文中所说的“该文发表后在国内外引起巨大的影响,并且极大的提升了萧长正雕塑作品的艺术价值”实属“无稽之谈”!综上所述,范馆长怎么“需要”这种文章?笑话!

 

  第二,关于“剽窃”文章所发表的网站:黄某某说范先生在“中华特产网”、“全球特产网”等网站“发表”“侵权文章”。请问“批评大师”您可知道美术圈有“专业网站”与“核心期刊”这一说?作为国际著名策展人、艺评家、美术理论教育家和实干家的范馆长需要在非专业的网站发表“维持自己学术名声和地位”的文章?你去问问重要艺术媒体想不想采访范先生?想不想约稿?好不好约?是不是得排队?所以从发表网站的角度看,认定范先生怎样怎样,恐怕“事实”本身都不同意!换个角度,这个根本连联系电话都是空号的“特产网”有没有可能是黄某某费尽心机搞出来造声势的阵地?因为专业网站的水平是高的,眼睛是雪亮的,岂能容这种流氓亵渎?

 

  第三,证据不足:黄某某仅仅从不知道从哪里弄来的一个网络截图中的“文章作者:范迪安”这一证据就认定范先生侵权其“倾世大作”未免也太小题大做。关键在于——你能确认是范先生“投稿”给网站编辑的?还是网站编辑工作疏忽?或者是不是你自编自演了“这一出儿”?你光搬出一张不知来历的“网络截图”,回答这三个问题的证据何在?!

 

  第四,范先生根本没有“剽窃”动机:李某在搜狐私人博客的帖子说范先生不是为评职称而“剽窃”,而是为了“面子”。笑话!你了解范先生对中国美术的贡献吗?专业圈内任何一个有学术正气的人恐怕都不会同意你的谬论!比较下范先生令人尊敬的贡献,哪怕冰山一角,你请人家为此等文章“署名”估计人家都不会同意!

 

  第五,所谓“剽窃”的方法也太小儿科:《黄以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全文》中“讲述”了范先生是通过简单去掉几段后,没做任何技术调整的方法“侵犯”这篇“大作”的,恐怕你找一个学生考试作弊都不会这么做,退一步假设范先生如果如同你所“宣扬”的真抄袭,会仅仅这样做?所以,从手法上讲,黄某某本条论据恐怕“逻辑”这关也过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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