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张玮在创意正阳艺术区创作的的装置作品《羊图腾》
“公共利益”的牺牲品
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是现行所有拆迁行为的唯一法规依据。重庆“钉子户”事件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当时最具有争论的拆迁焦点。如今,艺术区的大规模拆迁再次成为争论的焦点,《拆迁条例》也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座谈会,8位法学专家应邀参加讨论修改《拆迁条例》。据与会专家透露,新的条例草案将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从名称看,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更强调了“征收”和“补偿”。法学专家王锡锌说,这两个词恰好就是房屋拆迁过程中两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在征收问题上,新草案提出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为了防止突击征收问题的出现,在征收环节增加了一些程序,如征收公告评论程序(即:征收前要进行30天的公告评论,如果征收范围比较大,则不得少于60天。要以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让民众参与其中,对其中的专家和民众的意见公示。如果没有重大分歧,政府可以启动征收程序,如果有重大分歧,则要上报上一级政府),并特别强调了实施过程中禁止“断水、断电、断气、断暖”等暴力行为及其他暴力胁迫等形式。而在补偿问题上,新草案确定了按市场价格补偿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或抽签的方式来确定房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市场标准,征收房屋的区位、面积和新旧程度等确定补偿额度,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开。如果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评估报告或有重大评估错误的报告,要承担相关责任。如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同时还明确了两个2/3保障程序,即:2/3的居民接受补偿方案、2/3的住户签订补偿协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对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谁来界定却成为一个难题,其关键点在于,这种界定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权力空间和利润空间。在新草案建议稿中,公共利益是指法律、地方性法规或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所确定的公共用途。但有专家对此提出质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不宜介入界定公共利益这样的具体事务。目前朝阳区的土地储备计划据称将被用于公共利益建设,将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和区域业态经济发展来确定用途,如居民用地、商业开发、产业服务及绿地等。但这种说法听上去更像是含糊其辞地为商业行为打掩护,于是,艺术区的拆迁便成了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所谓“公共利益”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