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过滥、过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和地方两级名录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有利于突出保护重点。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保护。
要保证政府作出的决定既具有社会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在名录建立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此,草案对专家评审机构和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当科学、民主、公正,维护公共利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名录的程序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对于列入名录的项目,草案还规定了制定保护规划、对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多项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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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