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现象,对保护规划实施应进行监督
通过建立代表作名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我国,国务院分别于2006年、2008年分两批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028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已全部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截至2009年底,全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达7109个。
但是,代表作名录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各级代表作名录项目主要由地方政府申报,一些跨地域的项目由谁来申报、如何进行申报还没有行之有效的机制,“蚕桑文化”和“水上丝绸之路”的申报都遇到了这一问题。此外,一些地方还存在着“重申报、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有些列入名录的项目并没有得到切实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庞大,种类繁多。”蔡武说,“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有利于突出保护重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设专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作了详尽规定。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
草案同时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