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追访
代理律师:范迪安抄袭不合常理
“范迪安从未向被告网站投过稿,他是被署名了,他也是受害者!”范迪安的代理律师杨大民表示,范迪安在接到诉状前从未见过黄以明评论萧长正的文章,从未抄袭其文章署名发表并向任何媒体投稿。原告称范迪安抄袭既不符合常识,也不符合常理。
杨律师认为,作为写了几十年美术评论文章的范迪安,不可能把文章发表被告网站这样的非专业网站或者黑龙江《生活报》这样的非专业报刊上。其次,在学术界、知识界,“剽窃”别人的文章,是为了评职称或是为了出名。而仅凭原告提交的所谓侵权文章来看,根本看不出范迪安剽窃原告文章的动机。以范迪安在中国美术界的地位及贡献,他根本不会去为了这样一篇文章“铤而走险”。
此外,对于这篇只是通过简单去掉几段后没做任何技术调整的方法就完成的 “剽窃”作品,以范迪安这样的笔杆子,他也不可能去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原告署名权被侵犯的同时,范迪安的姓名权和名誉权也受到了伤害!”杨律师认为,不仅有人冒充范迪安向网站投稿,而且还有人以此为借口诋毁范迪安的名誉。
因被告网站均称涉案文章转自《生活报》,范迪安的代理律师希望法庭查明该报中此文章的出处,在给予黄以明公正的判决的同时,也给范迪安一个客观的说法。
【编辑:李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