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设施不许拍卖租赁
杨志今说,意见对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维护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公益性质,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已挪作他用的限期收回。
根据意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原有部分收费项目被取消。如取消美术馆门票收费,取消公共图书馆办证费、验证费、自修室使用费、电子阅览室上网费,取消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存包费,限期取消文化馆(站)群众文化艺术辅导和培训费,业余文艺骨干培训费,公益性讲座、展览收费。
这一意见还降低了非基本服务收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除基本公共服务外,为满足广大基层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公益性服务。如公共图书馆深度参考咨询服务(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服务)、赔偿性收费和文化馆的艺术培训服务等,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意见还指出,对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文化服务项目,要坚持公益性,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