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主要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诸如《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等均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制定的,不但不能和近年来我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衔接,而且内容规定滞后,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文物保护的要求。如《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种处罚显然较轻。”岳山说,“目前的古墓保护主要依托的法律是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但是目前,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普遍较低,多为‘条例’、‘办法’,甚至是‘暂行办法’,面对当前严峻的古墓保护形势,这些法律效力较低的‘条例’和‘办法’难以发挥作用。”
“从《刑法》的内容来看,关于古墓保护的规定不可谓不严,量刑不可谓不重,但是究其根本来看,都是事后惩处,犯罪类型也多是结果犯。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较为详细,但也多是文物、古墓等遭到破坏后的责任。而对于不符合文物保护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不符合古墓保护要求的行为,处罚较轻。” 岳山认为。
“我国目前在法律这一层级上还没有单独的古墓保护的法律法规。而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政策性表述较多,很多要求并不具体。这就导致文物的保护措施和重视程度受各地的经济发展影响,重视程度都不尽相同。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文物保护的技术水平较高,古墓的安全工作开展较好;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文物管理工作开展便较为困难,古墓保护的形势便十分严峻,令人担忧。这种现状亟需颁布单独的古墓保护法律法规。”
专家呼吁建立古墓保护防范体系
曾主持《文物保护法》修订领导小组工作的李晓东在接受《方圆》杂志记者采访时指出:“古墓葬保护确实是个难题,首先是文物保护人员投入不足。分布众多的古墓葬增加了看护的难度,需要大量的人力。而各地区的经济等条件限制了人员的投入。如内蒙古巴林右旗的土地面积是1万平方公里,有古遗址、古墓葬500余处,其中古墓葬200多处,仅一个辽代皇家陵墓庆陵就占地52平方公里。往往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更遑论诸如河南淅川这种拥有大量尚未发掘古墓、也就谈不上保护的地区。
“还有,在文物保护人员与文物犯罪分子的较量中,文物保护人员所运用的技术手段始终处于下风。”李晓东介绍说。“目前盗掘古墓犯罪往往是具有国际犯罪背景,事实犯罪时一般是集团化,少到几人,多到十几人共同犯罪,而且装备有精良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盗窃工具和野外作案的生活用具。盗掘时利用现代化的金属探测仪和洛阳铲相结合,采用爆破或挖掘的手段。有一次得知庆陵被盗的消息,当地文保部门赶到现场时已是几天后的事了,犯罪分子早已裹胁着文物逃之夭夭。”
在文物专家看来,文物经费投入不足,也是古墓保护难以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文物保护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20多年来,一些老、少、边、穷地区,文物保护经费仍然不能全面落实,使一些业余文物保护组织形同虚设,导致专业的文物部门消息不灵、信息不畅,打击文物犯罪的效果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