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
天价成交的税务转嫁
2007年,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一出,所有有合法经营牌照的拍卖公司都依新规做了调整,选择跟卖家分摊个税或者由公司代扣代缴的做法。
该《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书画作品、古玩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合法凭证扣除)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取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藏家普遍关心的“如何来确定收藏品的原价值从而确定实际收益”,《通知》规定,通过祖传收藏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通过赠送取得的,财产所得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而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艺术品纳个税以来,拍卖行在拍品征集时难度和成本确实大大增加。起征所得税有可能导致部分藏家采取私下交易的方式进行艺术品交易,而不是送拍,并且他们可通过相关财务渠道来规避税费,或者要求拍卖行从佣金里面做出让步,也有和拍卖行联手提高拍卖底价,或者通过“假成交”做高行情的,待行情到高点再出手。“达到天价成交,交税亏掉的也赚回来了。羊毛出在了羊(下一个买家)身上。”而就拍卖行本身的营业税来说,知情人士透露,由于拍卖行并不是旱涝保收的经营性企业,拍品成交也存在不可控性,目前国家对其征收3%的营业税,这一税率相当之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