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捐赠
本刊曾就个人文物捐赠的路径不畅做过题为《文物回流困境》的报道(见2010年9月10日第八期),今年两会期间,故宫博物院科研处处长余辉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简称《捐赠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余辉向记者介绍说,《捐赠法》自1999年9月1日施行以来,较为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捐赠法》的一些缺陷或问题逐步暴露出来。首先,《捐赠法》没有规定明确的管理部门和明确的监督方式,造成公益事业管理存在一些困难。出现的问题是,募捐活动大多没有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登记制度,随意性较大等。另外,缺乏对公示制度的具体要求,因此实际捐助活动公开透明度不大。捐助资金分配及使用不够公开,引起了捐赠者的疑虑和不满。余辉说,在捐赠过程中,一些知情人,掌握到一些不合法行为,比如某些捐赠款项被挪用,当他去举报的时候,法院却以他不是直接受害人,而不予受理。因为只有捐赠方才能诉诸法律,所以丧失了大众监督。
因此,余辉建议,应该明确民政部门作为管理主体,另设监督机构,扩大诉讼的主体范围,为了使公益性捐赠得到社会监督,使其透明公正,知情者可以作为公益性诉讼主体。法院可据此对公益性捐赠的相关案件立案。
此外,余辉建议给公民建立捐赠档案,当公民捐赠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除落实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应对捐赠者给予社会认同和多方关怀。例如在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扩大税收优惠幅度,建立国家功勋制度,根据捐赠财产的额度,给予国家级的荣誉称号,为捐赠者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医疗VIP服务以及其他VIP服务,增强激励机制。
余辉说,现有《捐赠法》仅就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境外捐赠方面的优惠作了规定,但捐赠物品的抵税问题,特别是文物、珍宝等无法直接开具现金收据,捐赠普通物品的价格核定也缺乏法律依据。他建议,核定文物、珍品价格时可在一定程度上适当参照市场行情,普通物品的价格可参照《产品质量法》关于制造商、销售商、消费者三类人群的划分形式,对三类人群捐赠物资时按各自的实际付出分别核定捐赠额度,以体现社会认同的公平性。
此外,余辉还建议在《捐赠法》中对媒体报道作出原则性规定,使媒体充分发挥正面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