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物犯罪成监管“真空”
从北京市法院1997年10月到2011年3月间审结案件的情况来看,妨害文物管理犯罪中处罚最多的犯罪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俗称“盗墓”,共18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最低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且均并处罚金。其次是倒卖文物罪,共计3件。此外,同一期间北京市法院审结的故意损毁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和过失损毁文物案件3件,均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现状表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的主体,均未包括单位在内,即实施故意损毁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和过失损毁文物行为的单位至今未进入刑法惩治的范围。
由于“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即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刑法对此类行为的监管客观上形成了“真空”。由单位实施故意损毁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和过失损毁文物的行为时,没有相应刑法条款对其进行惩治,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此类行为。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大多以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整顿了事,并不能够从源头上解决此类问题。